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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创建者相同,能认定为串标吗?

2024-05-26 19: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某代理机构负责的一公开招标项目中,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的创建者均为MMM,但投标文件内容上并无雷同之处,审计人员认为,上述两家企业疑似围标、串标。那么,此种现象能否认定为围标或串标呢?

回答

针对这一问题,采访中出现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应视为串通投标,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属于串通”情形。

另有专家认为,证据不足,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两份投标文件的创建者均显示为同一名称,这不一定就代表两家企业串通过。”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陈敏告诉记者,WORD文件属性中的创建者不见得是“名副其实”,有时,某产品或服务的采购“圈子”较小,许多企业常常会对同一文件进行修改,再制作成自己的投标文件,此时,投标文件的创建者往往是不变的。

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彭时明进一步指出,MMM是计算机名,字处理系统默认计算机名为文档创建者,如果两台计算机巧合下都用了MMM的计算机名,创建者显示为“同一人”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文件的属性中除了创建者外,还有创建时间,如果创建者和创建时间均相同,则可以说明这两份投标文件有着某种关联,此情形也应被高度怀疑为围标、串标,但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对此,该问题的提问者作了进一步说明。“两份投标文件的创建时间不同,修改时间为同一天,大约相差3小时。”

听了上述“注解”,彭时明说:“如果两份投标文件创建时间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则两家供应商没有围标、串标之嫌;如果投标文件最后的修改时间临近投标截止时间,其修改时间在同一天,这也在情理之中。”

“总之,以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创建者相同为由认定其围标、串标,理由、证据不足。这应当是在发现投标文件内容雷同时认定围标、串标的辅助证据,而不是认定的主因。”一些专家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此外,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林日清表示,政府采购电子化近年来发展迅速,许多省市已经全流程进行电子化采购活动。电子采购的发展,给识别处置串标行为提出了新的课题。一些省市的财政部门对于电子招标采购串通行为的判定出台了一些具体文件规定,包括诸如系统客户端所赋予的投标(响应)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相同、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相同、混用数字证书加密或混用电子印章、同一个IP地址上传投标采购文件,类似情形的判定标准也应及时补充到更高层次法规和规章中“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序列中去,为财政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更直接的法律依据。当前,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出台招标采购文件范本的方式,指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把这些视为串通的识别标准纳入到招标采购文件的约定条款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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