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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16: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楼主于2019年7月19日在广东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的番禺4S店内签订购买一辆凯迪拉克XT4白色两驱领先的购车合同,当日签订合同后交付定金10000元。合同明确标明交付车辆日期为2019年8月20日,车辆生产日期为3月(含3月)或3月以后的车。临近20日的前一两天,我提前通知跟我对接的售前客服,说我20日当天会去提车。由于当时跟我对接的售前工作人员称家里有事,需要休假回家,把提车日期延迟到2019年8月23日,出于理解,我表示同意延迟到23日。23日我打车到4S店提车,告知我没有合同规定的3月或者3月以后的车,导致我没车可提,此时按照合同约定,4S店已然违约了。由于对方违约,加上本人急需用车,所以申请退定金换别家4S店购买。该工作人员表示可以退定金,当天就把本人银行卡信息、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定金收据(该工作人员说必须要定金收据才可以办理)给了对方,办理了退定金流程。该工作人员承诺20个工作日定金到账,时至今日,我依然未收到我的定金。根据《合同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我交了定金的情况下,对方一再违约,严重侵犯了我的消费权益,因此我于2019-9-20日向12315进行了投诉,我的诉求是依据《合同法》规定,双倍返还我的定金,希望能有个满意的处理结果,如果结果不满意,我将进行进一步的维权!

        ps:4S店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4S店自身责任、加重对方(买方)责任、排除对方(买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合同上写的如果未按时交车,全额退还定金,这个就是排除了买方的主要权力,应该是双倍返还!此条为霸王条款,法律上该条款是无效的!)               我本人算是比较好说话的,当初我想4S店按他们所谓的20个工作日退给我,这事就算了,虽然我等了那么久,煎熬了那么久。但是对方一而再再而三的敷衍了事,所以我也要坚决维护我自己的权益!

        希望我上诉的情况能够给还未买车的人提个醒,避免落入4S店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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