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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法院|【法官说法】关于停工留薪期十个实务问题(安徽省)

2024-07-16 04: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2.怎么确定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4.多部位、器官受伤的,如何确认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分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5.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怎么办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6.伤害部位未列入目录,怎么计算停工留薪期

未列入《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7.停工留薪期满,需继续治疗,怎么办

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8.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怎么办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9.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如何处理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怎么处理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作者:立案庭 孙璐

审核:东审

运营支持:肥东法院&安徽法制报全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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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肥东法院|【法官说法】关于停工留薪期十个实务问题(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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