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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律师在线》|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否剔除加班费

2024-07-16 05: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否剔除加班费

作者: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刘焕明律师

近日,笔者的顾问单位(浙江嘉兴)的人事经理打来电话咨询,该公司有个员工因工负伤被认为工伤,而在发放停工留薪期待遇时,双方发生争议,公司方认为在停工留薪期间,劳动者不存在加班的情形,用人单位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的工资待遇不应当包括加班费。而员工方认为加班费属于工资的一种,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显然应当包括加班费。那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否剔除加班费?下文为大家解答:

首先,浙江省政策明确不支持停工留薪期待遇包括加班费。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其次,一般情况下,嘉兴法院的判例也是不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包括加班费。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在性质上应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属于在提供正常劳动时所获得的薪资报酬,加班费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属于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之外提供额外劳动获取的劳动收入。停工留薪期应当视为员工正常出勤获得的基本工资、奖金以及津贴,但加班工资属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获得的收入。停工留薪期旨在员工受工伤的固定期间内能够获得企业正常薪资待遇保障,加班工资包含在内无疑是倡导劳动者积极参与加班,但这与我国劳动法8小时工作制相悖,生活与工作的结合才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平衡点。停工留薪期基本作用是保障受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能够获得正常收入,但过高的工资标准无疑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保障员工基本权益。当然,前述判决结果是建立在一般案件事实基础上的。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的,如因加班系劳动者未受伤时的常态,加班工资占比较大等,也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

最后,不同省份之间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观点是不同的。

浙江省、上海市、安徽省、江西省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当包括加班工资,而广东、广东的深圳、江苏等地明确支持加班费观点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2018〕2号)规定: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江苏省、广东省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涵盖加班工资,基于有利于劳动者原则以及两省份均属于经济强省,工业化程度和民生生活水准偏高,且加班属于企业常态,劳动者在两省份之间或多或少每日均超过8小时工作时长,故基于有利于劳动者和考量各自省市基本情况认定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包括加班工资。

综上,在浙江范围内,所谓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应当理解为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般是需要剔除加班费的。

来源:嘉兴交通经济广播

作者:刘焕明

编辑: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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