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意义、困境与建议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执行人员信息网 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意义、困境与建议

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意义、困境与建议

2023-08-11 12: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到“推进直接执行机制”。建立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机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与问题,笔者就加强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拟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希冀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新征程中为人民法庭更好开展直接执行工作提供参考。

  一、关于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文件历史沿革

  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199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包括“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

  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11条再次强调“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第14条提出“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该派出法庭执行的机制”。

  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20条提出“推进直接执行机制”,“探索部分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工作机制,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当事人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等。

  通过这些文件可以看出,自20世纪90年代,至2021年发布《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规定一直都是存在的。

  而从执行实践上看,自2003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也一直存在着人民法庭负责案件直接执行的情况。如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8月,全市15个试点人民法庭共办理执行案件438件,执结402件,实际执行到位率、自动履行率分别高于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平均值30.29、8.24个百分点,快执程序适用率达92.41%。

  笔者也就湖南省郴州市的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进行了调研:2014年之前,郴州市全市人民法庭一直都在负责案件的直接执行;2014年之后,执行工作全部归口执行局,人民法庭不再负责案件的直接执行,而是集中精力开展审判工作;2021年3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6个人民法庭开展直接执行工作的试点;2022年3月,郴州中院决定在全市所有人民法庭开展直接执行工作。

  二、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现实意义

  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的重要工作。笔者认为,现阶段让人民法庭直接负责执行工作的现实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充实执行力量。

  与审判业务部门相比,目前,基层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更为紧缺。通过人民法庭开展直接执行工作,可以增强基层法院执行力量。

  (二)有利于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有机衔接。

  当前,基层法院正在大力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力争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和执行案件。在这一背景之下,由人民法庭负责案件的直接执行,能够促使法官在审判时多考虑判决的可行性,多从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赔偿能力等因素进行反复、全方位的思考后,作出更有利于执行到位的判决。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也会更加重视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产生,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三)有利于展示人民法庭的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在执行工作中突出强制性,依法、及时、智慧地运用各项强制手段,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由人民法庭负责案件的直接执行,通过拘留、罚款等执行强制措施,能够使当事人更直观地感受到人民法庭的司法权威,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基层司法环境。

  (四)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熟悉社情民意,在执行工作中具有优势。

  众所周知,执行工作的第一大难题在于查人找物。在办理人民法庭辖区内执行案件时,人民法庭相较于执行局而言,更熟悉执行案件的案情和辖区内的风土人情、社情民意。同时,人民法庭还能利用自身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联系紧密这一优势,提升查人找物的精准度,并通过吸收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等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执行、开展执行调解等,提高执行到位率。

  三、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也存在着如下主要的困难与问题:

  (一)法庭的人员、设施配备与现有审判任务之间存在矛盾。

  一方面,当前部分人民法庭仍存在人员、车辆、信息化设施配备不到位等问题,达不到实施执行工作的硬件要求。另一方面,人民法庭现有审判任务压力大,基本上趋于饱和状态。例如,据调研,郴州市全市人民法庭每名员额法官普遍年均结案数在200余件,在审判工作之余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再去从事执行工作。如由人民法庭直接负责案件执行,将给办案带来更大压力。

  (二)执行工作要求“一性两化”与部分人民法庭现有落后局面之间存在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执行工作“一性两化”,即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但在强制性方面,部分人民法庭缺乏司法警察的配备,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在信息化方面,部分人民法庭信息化工作存在短板,导致网查、网上扣划、一案一账户等信息化手段无法适用;在规范化方面,部分人民法庭干警缺乏执行工作经验,执行业务能力与水平不如执行局干警,存在可能产生程序性瑕疵的隐患。

  (三)执行局与人民法庭在人员管理与案件管理之间可能存在混乱。

  如由人民法庭直接负责案件执行,那么人民法庭干警既需要接受人民法庭的管理,同时又因其从事执行工作,需要接受执行局的管理,这样“多头领导”可能导致负责执行工作的人民法庭干警在管理上产生混乱。同时,执行案件本身也可能引发管理上的混乱,因为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案件,既属于人民法庭负责的案件,又因其是执行案件,应由执行局管理,其中就可能引发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四、对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开展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笔者结合《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与基层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制定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实施细则。

  虽然《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了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思路,但仍需要出台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破解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制度瓶颈。

  (二)明确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在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的同时,规定“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笔者建议,可将人民法庭负责直接执行的案件范围定为由人民法庭审结且当事人数量不多、标的额不大、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案件。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包括以下四类案件:一是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且保全的财产足以执结的案件;二是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案件,以及劳务合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三是民间借贷纠纷且诉讼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案件;四是案情简单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此外,笔者认为,一般调解结案的民商事案件,也可以考虑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

  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笔者建议不应由人民法庭办理,而应由基层法院执行局办理。譬如一些需要通过大规模执行措施才能完成的腾房案件,不建议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三)加强人民法庭人员配备。

  《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可以根据人员条件设立专门执行团队或者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执行。案件较多的人民法庭,探索由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实现诉讼权益。”具体而言,笔者建议,具备人员条件的人民法庭可设立专门执行团队,譬如中心法庭就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执行团队,实行3名员额法官加3名法官助理(或者执行员)加1名书记员以及2名司法警察的配置。

  对于不具备设立专门执行团队条件的人民法庭,笔者建议,可确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执行工作。一般情况下,人民法庭可以有1至2名专职执行员负责执行,协助基层法院执行局在其辖区内的送达、现场调查、调解等执行事务工作。

  此外,考虑到执行信息化要求,笔者建议,执行案件可在经过网查、冻结等步骤之后,再分至人民法庭实施具体执行工作。

  (四)加强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统一管理。

  《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规定:“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纳入执行人员名册,案件纳入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切实预防廉政风险。”笔者认为,统一管理可以避免人民法庭执行工作人员与执行案件在管理中产生混乱,既有利于人民法庭执行人员各司其职,也有利于维护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管理秩序,预防执行工作中的腐败风险。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