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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第一条的规定,公房变更承租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 这是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基础条件,也是变更的原因,即原承租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市。 二、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该条件有三点要求: 1、与原承租人户籍相同 2、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3、本人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是“无其他住房”,不仅指没有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房屋,也包括本人没有申请公租房或廉租房等住房,并且还包括配偶名下也没有可供居住的房屋。实践中,有的家庭成员主张其具备承租人资格,但是经法院调查其配偶名下有房屋,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其没有居住在该房屋,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有其他住房”。二是这里的“家庭成员”是指“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共居人。” 三、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公房承租人变更涉及家庭关系,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需要取得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则不能申请变更。 四、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五、办理流程 1 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 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 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公租房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它从根本上解决了普通百姓的住房问题,因此,公租房所面临的人群也必将是收入水平偏低的人群。如若想申请公租房,需准备完善相应材料,前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则需符合变更条件,准备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变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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