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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指南

2024-01-07 11: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十六条、《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21]1号)、《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贷款对象

(一)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长沙中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长沙地区范围内,购买符合不动产登记中心交易规定的能进入市场流通条件的普通存量住宅(简称“二手房”),在未完成过户交易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至少应当缴交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不含补缴,账户状态正常,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

(二)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与售房人签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未超过12个月。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省直中心信用审核标准。

(五)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屋为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注销房产不计)。且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此套住房未办理购房提取(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在省直中心或其他公积金中心的购房提取)。

(六)借款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未超过2次,且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结清公积金贷款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

(七)借款人购买的二手房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清晰,无债务纠纷,未设定居住权,符合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进入市场流通的条件。

(八)借款人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的;借款人家庭现有一套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借款人与他人进行房产置换的;均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符合省直中心和商业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规定。

(十)借款人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四、贷款金额及年限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可贷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N倍数根据省直中心上一年度的个贷率确定)。

配偶公积金账户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含)以上的,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配偶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近6个月内停缴,账户余额不计入贷款额度测算,缴存基数也不计入家庭月收入。

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在个人还贷能力足够的前提下,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二)商业银行贷款额度

商业银行贷款额度以其审批结果为准。

(三)组合贷款(公积金和商业银行)最高贷款比例

二手房贷款最高为房屋成交价与评估价两者低值的70%。具体情况如下表:

申贷房为第几套住房

第一套房产是否有商贷未结清

非限购地区可贷比例

限购地区可贷比例

利率上浮情况

1

/

70%

70%

/

2

/

70%

40%

10%

2

60%

40%

10%

限购区域为长沙市五区、望城区、长沙县。

(四)贷款年限

贷款年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30年,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延长5年(男性65岁,女性60岁,女性处级以上干部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可贷到65岁,须提供职级或职称证明材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贷款年限应当一致。

(五)还款要求

1.借款人在省直中心和商业银行申请的组合贷款归还贷款须同一种还款方式。

2.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

五、办理材料

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面签时核对原件。

序号

材料名称

复印份数

备注

1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

2份

省直中心网站下载或营业部领取。

2

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2份

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3

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

2份

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户籍章复印清晰。

4

婚姻情况证明复印件

2份

未婚的不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5

借款人本人还贷卡复印件

2份

还贷卡为长沙市内开设的中国建设银行或交通银行或中国光大银行的一类借记卡。

6

房产情况证明原件

各2份

借款人及配偶出具长沙市、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管理部门的房产情况证明。

7

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在其他中心缴存所需资料

2套

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近一年缴存流水、基本情况表,省内缴存职工需进行账户冻结并显示冻结信息(以上证明须加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

8

存量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份

合同签定时间到申请贷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

9

借款人夫妻工资收入证明

各1份

用人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及近6个月工资卡流水单据或纳税证明。

10

贷款合同及购房地的房产证明

1份

借款人和配偶征信报告内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提供。

售房人资料

11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份

权证正反面复印,须含户型图复印件。

12

房屋产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份

 

13

婚姻情况证明复印件

2份

未婚的不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14

同意出售书原件

2份

产权单独所有时产权人配偶出具;若房屋已出租还需租户出具。

15

房产未设定居住权承诺书原件

1份

产权所有人出具。

16

售房人收款银行卡复印件

1份

写明开户行名称、收款人、账号。

六、办理流程 个贷申请→房屋评估→审批签约→办理过户→抵押登记→发放贷款。 个贷申请

借款人通过12329热线电话、网络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或营业部柜台现场咨询贷款政策及流程,准备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至省直中心友谊路营业部二手房专区。

房屋评估

省直中心对借款人贷款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拟抵押房产进行评估。

审批签约

省直中心、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审批后告知借款人,借款人到友谊路营业部二手房专区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后,可自主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办理:

1.自主办理方式

借款人将购房首付款和贷款资金全部存入二手房交易资金专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买卖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担保机构将监管账户的总房款拨付给卖方,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原件交至友谊路营业部,担保机构领回抵押权证。担保机构向省直中心、商业银行出具《组合贷款担保函》,省直中心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2.阶段性担保和代办服务方式

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二手房组合贷款阶段性担保与代办服务协议》,向其交纳代办服务费,办理委托公证,委托担保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借款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买卖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担保机构向省直中心、商业银行出具《担保函》,省直中心、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至监管账户,担保机构将监管账户的总房款拨付给卖方,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

七、贷款提示

(一)借款人月还款额(其他债务合并计算)不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需提供社保缴交证明及明细);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没缴交住房公积金及社保的,按照当年长沙市社平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

配偶为退休人员的,凭退休证和银行盖章的最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明细清单或者是退休工资审批单予以确认。现役军人凭所在部队后勤保障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并提供最近3个月的工资明细或清单(加盖有单位财务章或银行业务章)予以确认。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须借款人本人如实填写,如有涂改请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三)申请贷款前,买卖双方不得完成过户交易。

(四)借款人离婚2年内再购房申请贷款的,现有房产情况按离婚前家庭房产计算,为了获得公积金贷款资格而离婚或变更离婚协议的,省直中心不予认定。

(五)借款人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其房屋总价款按借款人所占产权比例核算(无约定的按平均分配核算),另须提供产权共有人夫妻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情况证明,签署贷款合同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需与借款人共同到省直中心面签。

(六)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合并或销户,只允许保留一个正常账户。

(七)借款人申报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有虚假或不实的,省直中心将依据《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办理渠道

线下办理

1.友谊路营业部(二手房、商转公仅此网点受理)

地址:长沙市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大厦南栋1楼门面

2.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

地址:天心区银杏路6号人社厅综合楼

十、收费标准

1.房屋查勘调查由担保机构免费服务。

2.自主办理方式:不收费。

3.阶段性担保和代办服务方式:阶段性担保和代办服务服务费,按组合贷贷款额的1%收取。

十一、联系电话

073112329-3

十二、办理时间

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下午4:30-5:00为结账时间。

友谊路营业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下午4:30-5:30为结账时间,星期五下午不对外营业。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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