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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私了(和解)应当注意的3个问题

2024-05-07 08: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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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

目前正在热播的电视剧《回响》中有这样一个片段:夏冰清的父亲夜晚驾驶车辆不小心撞到了老李,双方均没有报警而是私了处理。就是该私了行为,拉开了悲剧的序幕,老李一家不断上门索要医药费、护理费等,赔偿成了无底洞,老李一家甚至提出让夏冰清嫁给老李的儿子还债。该私了导致的赔偿,迫使夏冰清在求职赚钱中走上是歧途,成为夏冰清悲剧原因之一。

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尤其是经济方面的纠纷,通常的解决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其中和解,即民间所说的私了,即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一般来说,在上述四种纠纷解决方式中,私了,即和解是最为便捷简单的解决方式,省时省力,也不伤和气。但是,如果运用不好,如电视剧《回响》中夏冰清的父亲夜那样的和解,则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倒是为解决问题徒增了不少的麻烦和困难。那么,如何才能利用好和解,快速而彻底地解决纠纷呢?笔者根据自己从事执业律师工作参与和解的体会,认为在和解中必须主要这样三个问题,即可以快速彻底解决纠纷。

一、 要能够证明和解的内容

电视剧《回响》中夏冰清的父亲的和解,所以在和解之后仍然受到对方的继续索要,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记录下和解的内容,双方当事人一方说和解,而另一方说不是和解,是没有办法证明就是和解的。如果有一份和解的合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当然,即使不签订比较正规的和解合同,支付赔偿的一方要求接受赔偿的一方写一张便条也是可以的。例如,写明“张某将李某腿部擦伤一次性赔偿款1000元,李某接受该赔偿款后不再要求张某承担其他任何责任。”然后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当然,没有便条也可以由证人在场张某和解的过程,例如,交通事故和解,如果交警在场当然是最好的了。

切记,支付赔偿的一方可以证明双方已经和解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不能证明,很可能等于没有和解。

二、要遵守法律规定尤其是注重公平原则

私了,和解,说到底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当它符合法律规定时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则等同于无。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即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具备的条件有:(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俗良俗;以及《民法典》第151条关于“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在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规定。在和解协商以及和解协议订立时应当先考察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看起来只有十七八岁的样子,就应当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以核实清楚对方的真实年龄;如果对方是比较高龄的老年人,则最好要求有子女陪同。因为在法律上和理论上虽然都认为老年人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年龄比较大的老年人,尤其是75岁以上的或者虽然不到75岁但身体比较差一些老年人,其认识能力和辨认能力确实会降低一些,如果没有子女等近亲属在场陪同,事后该老年人一方如果反悔,尤其又是在老年人一方妥协让步的情况下,往往是比较麻烦的。

另外,在有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和解协议的谈判和签字的情况下,是法定代理人的要查看一下户口簿,以查实是否为真实的法定代理人;是委托代理的人,应当要求委托人当面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收好委托书保存。但在民间委托代理中写委托书并由受托人当场签字的情况是极为少见的,笔者的具体做法是在和委托人的受托人协商一致并写好和解协议后,最后签字时由委托人(当事人)在当事人栏目内签字,将委托人写成当事人一方的参与人或者帮助人写在和解协议的正文或者尾部即可。

再就是注意不要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要利用对方的危困状态,不要想赚大便宜。对方弱势,赔偿又显失公平的,这样的和解协议,一经对方提出,依法是可以撤销的;这就莫不如少占一点便宜,不要导致显失公平。

还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涉及犯罪的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一方向对方赔偿金钱之后,要求对方不准向司法机关告发,如果告发则分文不赔。甚至约定即使司法机关询问也不能说明真实情况,甚至要求接受金钱的一方销毁证据等。这样的和解协议不仅有当事人参加甚至还有当事人的亲属或朋友参加甚至策划、指使。这样的和解协议不但无效甚至要涉及新的违法犯罪,这是特别要注意的。不要利用对方正在等待手术求告无门的情况下要求对方签写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等等。

三、尽量记载协商的过程

一个案件纠纷解决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当事人看重的当然是结果。因为当事人是事件的亲历者——从纠纷发生到谈判协商的过程因为是心知肚明的。但是,一般人并没有亲历,如果仅仅看到的是结果,很难断定这个结果公正与否。使人们相信结果公正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将纠纷解决的主要过程展示记述出来,这就是在诉讼解决纠纷中之所以也特别重视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的缘由吧。和解协议虽然不可能也不必要像判决书那样释法说理,但必要的过程仍然还是需要的,这也是避免一方反悔的有效措施。例如,假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甲和某乙只是简单地写这样一个和解协议:甲方赔偿乙方3000元,今后无论乙方出现何种情况与甲方无关。但如果乙方在今后的治疗中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反悔要求甲方继续赔偿。这就涉及到乙方是否缺乏判断能力以及处于危困状态等问题,但如果将协商的过程及人员写上,例如乙方参与协商的人员有其女儿和一名医生朋友,经过两个小时的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赔偿人民币3000元,双方从此结束争端。这样,如果乙方在此后再反悔要求增加赔偿数额,通过和解协议本身甲方即可证明乙方在签订写作该和解协议时是不存在缺乏判断能力以及处于危困状态等问题的。因为乙方有其女儿和医生朋友的参与。

另外,还有款项交付的时间、方式等,双方互有交付的,先后交付的顺序等都应当写明白。由于这是一切合同的共性问题,在此就不予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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