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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丨热播剧《我在故宫修文物》引发版权纠纷,PPTV被判赔6.15万

2024-02-22 07: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没曾想,由潜影享有的《我在故宫修文物》版权的剧集,却出现在了聚力视频的网站上。聚力是聚力视频网(域名:pptv.com)的经营者。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通过搜索在聚力视频网找到有两集《我在故宫修文物》纪录片,其中第一集的播放次数为4,791,第二集的播放次数为4,401。聚力公司经营的聚力视频手机客户端也提供《我在故宫修文物》第一集、第二集的在线点播服务。

据此,潜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聚力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聚力视频及其手机客户端上的影视作品《我在故宫修文物》;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法院:聚力侵害了潜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潜影享有《我在故宫修文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聚力在未经许可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及手机客户端向公众提供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第一集和第二集,侵害了潜影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潜影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聚力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在综合考虑涉案纪录片的知名度、美誉度、播放次数及市场价值后,一审法院判决聚力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潜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我在故宫修文物》;并赔偿潜影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15万元。

一审判决后,聚力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聚力认为,潜影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一审判决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金额均过高。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2015年潜影和故宫博物院签订《纪录片合作协议》,该协议中的《故宫心传》即为《我在故宫修文物》。根据协议,可以认定潜影独家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聚力认为《故宫心传》与《我在故宫修文物》并非同一作品、不能证明潜影是唯一著作权人进而诉讼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在潜影因被侵害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聚力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均无法证明时,一审法院根据潜影的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金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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