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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我国省级行政区的变化
第一篇:建国后我国省级行政区的变化
建国后我国省级行政区的变化
1950 年,全国共设有 52 个省级行政区,包括 29 个省、 12 个直 辖市、 9 个行署区、 l 个
自治区、 1 个地方。
29 个省:河北省、山西省、平原省、绥远省、察哈尔省、辽东省、 辽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松江省、热河省、陕西省、甘肃省、宁 夏省、青海省、新疆省、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台湾省、河南省、 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省、贵州省、云南省、西康 省。
12 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沈阳市、抚顺市、鞍山 市、本溪市、西安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重庆市。
9 个行署区:旅大行署区、苏北行署区、苏南行署区、皖北行署区、 皖南行署区、川东行署区、川南行署区、川西行署区、川北行署区。
1 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l 个地方:西藏地方。
1952 年“设 3 撤 10”
1952 年 8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17 次会议决定设立安徽省 和四川省。撤销皖北、皖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人民行政公署。
1952 年 11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19 次会议决定撤销平原省 建制,将其辖区分别划归河南省、山东省;撤销察哈尔省建制,将其 辖区分别划归河北、山西省;撤销苏北、苏南人民行政公署,设立江 苏省,并将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1953 年“设 2 ”
1953 年,国务院决定,将松江省属哈尔滨市、吉林省属长春市改 为中央直辖市。
1954 年“设 1 撤 10”
1954 年 6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32 次会议决定:撤销绥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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