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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我国省级行政区的变化

2023-05-31 18: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建国后我国省级行政区的变化

 

第一篇:建国后我国省级行政区的变化

 

建国后我国省级行政区的变化

 

1950

年,全国共设有

52

个省级行政区,包括

29

个省、

12

个直

辖市、

9

个行署区、

l

 

自治区、

1

个地方。

 

29

个省:河北省、山西省、平原省、绥远省、察哈尔省、辽东省、

辽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松江省、热河省、陕西省、甘肃省、宁

夏省、青海省、新疆省、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台湾省、河南省、

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省、贵州省、云南省、西康

省。

 

12

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沈阳市、抚顺市、鞍山

市、本溪市、西安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重庆市。

 

9

个行署区:旅大行署区、苏北行署区、苏南行署区、皖北行署区、

皖南行署区、川东行署区、川南行署区、川西行署区、川北行署区。

 

1

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l

个地方:西藏地方。

 

1952

年“设

10”

 

1952

8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17

次会议决定设立安徽省

和四川省。撤销皖北、皖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人民行政公署。

 

1952

11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19

次会议决定撤销平原省

建制,将其辖区分别划归河南省、山东省;撤销察哈尔省建制,将其

辖区分别划归河北、山西省;撤销苏北、苏南人民行政公署,设立江

苏省,并将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1953

年“设

2 ”

 

1953

年,国务院决定,将松江省属哈尔滨市、吉林省属长春市改

为中央直辖市。

 

1954

年“设

1

10”

 

1954

6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32

次会议决定:撤销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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