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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门诊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报销70%,个人承担30%,每人每年报销限额120元。
(二)住院就医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金额后,按比例报销。
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报销。
(三)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
(四)“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但未达到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产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按90%比例报销,每名患者年度最高报销高血压200元、糖尿病3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最高报销500元。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六)单行支付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待遇
参保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品、部分高值药品发生的费用,不计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60%。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或胃肠间质瘤发生的络氨酸激酶抑制剂(尼洛替尼、舒尼替尼、瑞戈非尼、达沙替尼、伊马替尼)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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