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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包括哪些?待遇标准如何?

2023-04-03 00: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4)重症冠心病(心功能不全 3 级以上)

(5)器官移植术后辅助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

(6)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

(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8)扩张型心肌病

(9)房颤

(10)癫痫

(11)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2)肝豆状核变性

(13)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

(14)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 3 级以上)

(15)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

(16)肝硬化

(17)重症肌无力

(18)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 3 级以上)

(19)慢性病毒性肝炎

(20)布鲁氏菌病

(21)艾滋病

(22)支气管哮喘

(23)阿尔茨海默症

(24)冠状动脉支架术后药物治疗

(25)冠状动脉搭桥术后药物治疗

(26)银屑病

(27)子宫内膜异位症

推荐了解: 哈尔滨去哪里认定门诊慢性病?名单收好!

02

待遇标准

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实行季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统一计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1、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比例为9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8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 3200元。

2、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比例为7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4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 1600元。

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城镇职工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增加200元,城乡居民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增加100 元。

03

定点管理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治疗实行统一医保定点管理。参保患者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申报认定,认定通过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患者应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指定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推荐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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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

04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包括: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透析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

(4)血友病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肺结核

(8)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9)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05

待遇标准

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根据病情需要选定一所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发生的与本人病情相关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统筹金按相应病种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并统一计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1、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放疗、化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抗疼痛治疗以及与病情相关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检查检验、服务设施等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2、尿毒症透析。尿毒症透析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

(1)血液透析。

城镇职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次 440 元,统筹金支付每人每次 420 元;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次 400 元,统筹金支付每人每次 390 元。

城乡居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次 440 元,统筹金支付每人每次 400 元;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次 400 元,统筹金支付每人每次380 元。

(2)腹膜透析。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日160 元。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 95%,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 90%。

(3)血液滤过和血液灌流。

透析患者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血液滤过和血液灌流治疗时,年度内两项治疗合计不超过 12 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 800 元,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 700 元,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 80%,城乡居民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比例标准支付。

(4)根据病情需要,门诊血液透析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使用左卡尼汀、铁剂、钙剂、钙磷代谢异常调节药物,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温馨提示:可点击上下滑动查看)

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透析门诊治疗定额支付项目表:

(温馨提示:可点击上下滑动、放大查看)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肝、肾、肺、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实行年度限额和定点管理,移植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抗排异治疗费用以及与病情相关的治疗药品和检查检验费用,统筹金支付按季度结算,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并统一计入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具体标准如下:

(1)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比例为 90%,术后 2 年以内(含 2年),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22,500 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90,000 元;术后 2 年以上,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17,500 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70,000 元。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以上待遇标准基础上按支付比例 9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1,250 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5,000 元。

(2)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比例为 80%,术后 2 年以内(含 2年),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15,750 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63,000 元;术后 2 年以上,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12,250 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49,000 元。

同一患者进行多个(次)器官移植的,以最后一个(次)器官移植时间计算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执行单个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待遇标准。

(温馨提示:可点击上下滑动查看)

4、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及与本人病情相关的检查检验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5、肺结核、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6、糖尿病胰岛素治疗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凭医嘱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胰岛素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金实行年度限额管理,统筹金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2,400 元。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统筹金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统筹金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市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恶性肿瘤、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的患者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二、四院和黑龙江省医院门诊治疗时,执行市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标准;血液透析门诊治疗中按住院比例标准支付的项目,也按此标准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含统筹基金支付限价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

06

定点管理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实行统一医保定点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的门诊定点医药机构,统一为城镇职工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定点医药机构,学生儿童有特殊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2、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为城乡居民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3、将具备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肺结核门诊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确定为糖尿病胰岛素治疗门诊定点医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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