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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慈善组织治理与监管机制

2023-12-25 16: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二,结构与运行的不协调。慈善组织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理事会与执行团队决策与执行职责区分不明显,不少组织理事会形式性和虚置性较强,无法发挥重大事项决策功能,执行团队自我裁量权较大。这一结构问题导致慈善组织运行不畅,执行团队的项目运作缺乏指导、监督,出现项目预期目标与项目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最后项目产出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慈善组织结构与运行的不协调,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产生负面的影响。

第三,能力建设与技术手段的不相称。面对不确定性的慈善外部环境,慈善组织能力在原有基础上仍有提升的空间。慈善组织决策能力、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动员能力、捐赠关系维护能力、营销能力等在慈善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运行中,大部分组织协调、动员、营销等方面能力与预期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慈善组织各项能力欠佳的背后是由于数字技术运用普遍不足。据我们团队开展的中国大型慈善组织数字化问卷调查,约三分之一的慈善组织较好地进行了数字化建设,三分之一的慈善组织数字化建设处于一般水平,而三分之一的慈善组织数字化水平较低,究其主要的原因是不少慈善组织负责人对数字化最新技术不熟悉和不理解,没有把数字技术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在数字时代,技术能力的滞后导致慈善组织其他能力也难以有效提升。

第四,秩序与活力的不匹配。慈善组织相关法律政策对组织行为有较严格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尽量避免慈善组织出现重大失误和瑕疵,但同时又导致另一种状况,严格的规制和各方面详细的规定造成慈善组织没有相对可选择的行动自由,无法针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及时有效地作出回应,出现慈善组织“规范有余”和“活力不足”的现象,影响慈善事业的创新性,无法充分满足社会期待。

第五,信息公开与监管机制的不到位。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组织有义务公开相关的慈善信息,但有些慈善组织只是开展低度的信息公开,信息披露速度较慢;同时,信息披露环节较多,信息公开渠道衔接性弱,造成信息公开在时间上严重滞后。而且,对慈善组织的基础规范和财务规范监管较多,但对慈善项目、慈善品牌、慈善活动的过程性监管较少,政府监管、媒体监管、公众监管和慈善组织自我监管还没有形成系统性合力。

慈善组织治理与监管机制的优化措施

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通过优化慈善组织治理与监管机制,实现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之间的有机衔接,协调整合慈善组织治理与监管机制的不同面向,切实解决慈善组织、政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痛点,强力推进中国慈善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一,保持慈善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性。通过赋予慈善组织更多权利,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改为契机,在法律条款上保持慈善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性。同时,在相关的政策措施上,把慈善组织权利落到实处,扩大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范围,简化获取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程序,做到慈善信托真正实行备案制,鼓励慈善组织根据相关规定自主决定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渠道,真正享受到法律规定的为慈善事业所提供的金融政策支持,做大做强慈善事业。

第二,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合作协调。根据科学管理的原理,强化慈善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机构真正履行决策权,确保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职责清晰,执行机构严格根据决策机构所确定的预期目标任务开展活动。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合作协调,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益需求。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资本,树立慈善组织品牌机构、品牌项目、品牌人物。为了确保慈善组织结构与运行的协调性,动员更多的慈善组织参加社会组织评估,提高慈善组织的合规性。

第三,适配慈善组织能力建设与技术手段。为了完成既定的目标与任务,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显得特别重要。慈善组织除拥有一般社会组织的能力外,还需要掌握慈善组织特有的资源整合、公益营销、捐赠人服务、协调民主等方面能力,正是这些特有能力,才使慈善组织在各项活动中脱颖而出。通过慈善行业组织和高校研究机构加强对慈善组织的定期培训,在加强能力建设的同时,注重对数字技术的培训,在慈善组织负责人中重塑数字技术的意义和价值,利用技术升级带动慈善组织各方面能力建设,做到慈善组织能力建设与技术手段的适配,促进慈善组织更好地适应数字社会的新形势和新方向。

第四,解决秩序与活力的矛盾。慈善组织的秩序与活力是一对矛盾体。如果没有一定的规范,慈善组织就会出现混乱,但规范繁多,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慈善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影响到慈善组织的自主裁量权,无法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快速地回应公众需求。因此,国家应采取政策措施,将部分公共事务职能委托或授权给慈善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使慈善组织拥有相应的事务处理权限和资源,解决秩序与活力的矛盾,使慈善组织在市场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中勇立潮头,真正起到服务国家和社会的作用。

第五,慈善组织遵守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慈善参与主体自治自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慈善组织遵守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公开义务,包括募捐方案的报备制度、品牌项目的评估制度、关联交易行为的具体内容等。在政府监管、第三方监管、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多种监管方式基础上,应把行业监管作为监管重点,由慈善行业组织负责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制定和日常活动规范引导,减少政府的直接介入管理,做到慈善参与主体的自治自律。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49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宋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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