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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感调解类节目主持人的技能要求

2024-06-29 13: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童鹏程

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日趋严重,但是,家庭纠纷、邻里摩擦、感情纠葛和同事关系等生活小事全部依靠司法途径解决并不现实,电视情感调解类节目应运而生。主持人是引导调解事件走向的指南针,是调节节目氛围的核心因素,是受众能否弄清节目形势的关键所在。不难看出,调解类节目主持人对于节目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目前,许多电视台纷纷推出各具特色、不同主题的调解类节目,比如江西卫视的《金牌调解》、东方卫视的《幸福魔方》、天津卫视的《爱情保卫战》等等。此类节目贴近民生,主持人在“接地气”的节目中,需要考虑到纠纷当事人感受、受众体验、节目效果和自身形象等多方面因素。由此,在每一场情感纠纷调解的过程中,主持人正确的自我角色定位意识成为了其能否调节好上述各个因素的基本前提,经过不断锻炼的高素质的情感调解类主持人,不仅能够给纠纷当事人合理满意的结果,还能呈现一场令观众受益、受观众喜爱的调解案例。

1 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的定义

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的定义是“在演播厅内,存在矛盾的当事人双方在节目现场讲述情感纠纷,并且在当事人清晰表述完事件经过之后,主持人或调解团队通过与当事人的不断沟通、疏导来解决矛盾的节目类型。”[1]这种电视节目的特点是:涉及情感矛盾、具有明显的调解效应、节目逻辑性强。此类节目将充满人文关怀的调解活动投上荧屏,把其中的和谐感、教育性进行着有效的传播,为弘扬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出了贡献。

2 情感调解类节目主持人的发展

调解类节目的发展主要分为萌芽期、发展期、兴盛期三个阶段[2],在不同的阶段,主持人的主持特征有着明显的变化。

第一阶段,萌芽期(20世纪末至2007年)。这时候的情感节目还未正式提出“调解”的性质,但调解的形式早已在部分节目中出现。早期的代表节目如湖南卫视《真情》、江苏卫视《人间》等。在节目中,偶有矛盾双方当事人分坐在主持人两侧,各自陈述事实,由主持人作为中间的交流纽带,进行情感沟通。由于这个时候的节目并没有定义成“调解类”节目,所以主持人在节目中的“调解”的行为,暂且只能叫做“情感疏导”。第二阶段,发展期(2007年至2010年)。此时在国内出现了最早定义为“调解类”的电视节目——《新老舅娘》,这一时期的调解类节目已经出现了除了主持人之外,还有一至两名调解员在场参与节目,虽然节目依然没有做到调解团队的分工细化,不具法律效应,但是已经取得了节目的调解目的明确、立意清晰的成就。第三阶段,兴盛期(2011年至今)。以《人民调解法》的正式实施为标志,调解类节目数量急剧增加,其中以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江西卫视《金牌调解》等为主要代表。步入成熟阶段的调解类节目,调解方已经变更为专业性极强的“人民调解组织”,组织内部的分工也十分明细,并且部分节目开始具有法律效应。此时的情感调解类节目主持人的角色立场也非常鲜明了,几乎已经没有调解当事人双方矛盾的义务,而只需要做好主持人的本职工作,始终表达真实的存在和正确的价值观,平衡自身与当事人及嘉宾这三者之间的轻重关系,做好整场节目节奏的控制者,使各方相互配合,达到最好的节目整体效果。

3 情感调解类节目主持人应具备的职业素质3.1 逻辑思维

情感调解类节目主持人的逻辑思维能力在节目的前期和中期有不一样的体现。在节目开始之前,主持人必须对节目的流程、节目人员构成、嘉宾情况和当事人情况有所熟悉,并且思考这几个因素之间的关系。到了主持人面对受众的时候,笔者认为其应注意一个思维运用技能即逻辑思维通俗化。由于节目篇幅所限,主持人的逻辑思维一定要从前期的“缜密”转化为中期的“简化”,点到即止,不能为了“吸睛”提出多余的问题。主持人逻辑通俗化的表现则可以非常巧妙的将紧张、复杂的矛盾,让人看起来简单了不少,可以促进调解成功,彰显节目的意义。

3.2 情感立场与话语权的掌握

在任何一个矛盾纠纷案例当中,都至少有一对冲突关系。在这一对关系之间,调解团队是以第三视角进行观察,这必然是一种客观角度,这对冲突双方都十分公平。主持人在现场经过“认真倾听,感同身受”后应保持理智、坚持客观,而不是随着自己的感受,将情感立场转移到了冲突双方的某一方去,甚至说出立场鲜明的话语,这是情感立场掌握的大忌。

3.3 文化素质

3.3.1 相关心理学常识

在大多数的调解现场当中,当事人都是第一次与主持人接触,如何在短时间内引导当事人快速进入状态,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打开心扉,就需要主持人运用相关的心理学来进行有效沟通。举个例子:假如主持人总是以真诚为起点倾听当事人双方的诉求,很容易对叙述者产生理解和同情,也就是心理学上说的“同理心”[3]。但是调解类节目的特殊性在于其诉求具有双面性,面对矛盾双方的说辞,甚至当当事人情绪激动落泪时,主持人一定要防止自己同理心泛滥,做到既能感同身受,又能保持客观。

3.3.2 相关法律常识

“调解”本身就是一种依赖法律的行为,情感调解类节目作为调解形式的一种,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原则。《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规定:调解员不得在调解工作中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所以,这也提醒着主持人和节目制作方,在进行各方自愿配合的调解活动时,时刻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全程根据当事人的自主表达进行说服、疏导,力求避免电视传播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

3.4 沟通能力

3.4.1 沟通能力与现场控制

当事人在纠纷争吵的状态中,常常容易因情绪失控而出现各种状况,造成节目产生严肃、不愉快、尴尬等氛围,这个时候就要求主持人主动运用妥协、幽默或安慰等沟通技巧安定失控者情绪,或巧用妙语化解现场的不良气氛。

3.4.2 舞台表现中的说话技巧

从心理的角度来看,主持人在舞台沟通中适当地使用肢体语言,往往能够体现自己的表达欲望,这种状态将会给当事人一种受到理解和尊重的感觉,促使其更愿意表达真实的自我观点。同时,非语言符号——眼神的表达,也可令主持人的舞台沟通中如虎添翼。

4 结语

为适应人们的生活需求,电视行业的发展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与时俱进。针对“情感调解”,主持人要根据节目的内容、时代的特点、自身的优势找到平衡点,要清楚主持人在情感调解节目中的职责所在,不要越职,更不能失职,要做好节目节奏的掌控者,正确引导现场嘉宾的讲述和对话;做好节目内容的编织者,为观众理顺事情的来龙去脉,主持人要对自身有正确的认识,才能把握好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先入为主。

[1]谢婷婷.论我国电视调解类节目的类型及发展[D].南昌:南昌大学,2013.

[2]张昆.主持人在调解类情感谈话节目中的作用[J].西部广播电视,2015(11):161.

[3]李媛媛.电视谈话类节目对主持人的素质要求[J].新闻世界,2012(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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