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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章程防恶意收购雅化集团遭问询

2023-04-18 12: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改章程防恶意收购雅化集团遭问询)

“宝能系”与万科管理层之间的控制权大战引发资本市场关注的同时,也让很多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警觉起来。为防范“野蛮人”恶意收购,很多A股上市公司开始在公司章程中添加防止恶意收购的条款。 日前,雅化集团加入防“野蛮人恶意收购”的阵营。

7月16日,雅化集团发布公告披露对公司章程的10处修订,核心即为增加反恶意收购条款。包括将负有报告义务的5%持股比例降低至3%、董监高无故提前被解除职务将获10倍赔偿等条款。不过公司此举引发交易所关注,7月23日,雅化集团公告了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并同时对相应条款作了两处调整。

对于修改章程的原因,公司在给《中国经营报》记者的邮件回复中称,“是为了稳定公司业务,避免发生恶意收购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混乱,从而造成公司业绩与股价的波动,进而影响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筑高墙”

7月16日,雅化集团(002497.SZ)披露《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公告》,拟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进行修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公司章程做出了10处改动。

“恶意收购”,雅化集团新增内容中多处用了这一词汇。在外界分析看来,雅化集团的修订内容中引入了“金色降落伞”和“驱鲨剂”等常用的反恶意收购策略。

所谓“金色降落伞”策略,是指目标公司与其董事及高层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在相关条款中约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上述人员不管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动解职都将获得巨额补偿金。

雅化集团 7 月 16 日披露的公告显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无故被提前终止或解除职务,公司应按其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10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上述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西南地区一位律师告诉记者,“‘金色降落伞’提高了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形成阻碍。然而,就此类反收购策略本身而言,如果补偿金太少,则无法起到反收购的作用;如果补偿金太高,则容易被认为会侵害股东利益。”

“驱鲨剂”是雅化集团引入的另一反收购策略。这是一种比较温和的反恶意收购战术,主要就是在公司章程中设立一些条款,增加收购者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难度。例如,提高董事提名的门槛、降低收购人持股变动触发披露义务的法定最低比例(法定要求为5%,比如章程设定为3%)或增加相应的报告和披露义务等。

公告披露,雅化集团《公司章程》新增第四十五条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另外,雅化集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增加了更换公司董监高的限制。如“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聘请的总裁人选,应当具有至少5年以上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经历,并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知识水平”。

雅化集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还规定,“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时,部分重要事项需由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

7月19日,深交所就此下发关注函,担忧雅化集团此举有过于维护现任董事、高管地位及限制股东权利之嫌,要求公司详细说明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的原因、背景以及内部审议决策程序等。

此前曾有司法界学术权威认为,“宝万之争对很多上市公司都有一个警醒作用,此次雅化集团修订公司制度的举措,就是‘万科事件的溢出效应’”。而上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雅化集团此举与万科控制权之争,不无关系。”

不过对于这一说法,公司予以否认,公司在给记者的邮件回复中称,“公司作出本次章程修改,是基于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并且充分征求了法律顾问的意见,本次章程的修订与其他因素无关。”

让步

做出这样举动的动机是什么呢?在给深交所的回复函中,雅化集团明确表示,修订相关制度的原因是“鉴于上市公司近年来面临的被收购环境日益严峻,而相比其他股权较为集中的上市公司,雅化集团的股权结构相对较为分散,很容易成为被举牌的目标,面临收购的抵御力也较弱”。

雅化集团的2016年一季报显示,公司总股本9.6亿股,第一大股东郑戎持股比例14.7%,第二大股东张婷持股比例仅3.69%,第三大股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比例2.39%,股权结构相对分散。

随着深交所的关注,雅化集团对公司章程原来的修订内容亦进行了2处调整:取消了“持有股份3%以后在报告期限内(3个工作日)及报告期后2个工作日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即仍规定持股3%以后有报告义务,但不禁止买卖公司股票;取消了“享有提案权的股东在3%持股比例之外的持股期限连续12个月的限制”。

对此,雅化集团向记者表示,“这是根据交易所审核意见,公司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司章程部分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

上述律师认为,尽管雅化集团将负有报告义务的5%持股比例降低至3%是公司的一个自治行为,但其合法性还需要交给法院来判定,《证券法》规定的“持股5%举牌”是一个强制性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这个比例都应该是无效的,会破坏证券市场的秩序”。

事实上,雅化集团7月16日披露公司章程的公告后,也有观点认为其是无限度地保护大股东和管理层,比如“10倍赔偿金”。

上述律师分析认为,设置赔偿金确实是反恶意收购的一种方式,但“法律上并没有设置上限”。他还指出,这项条款的设置是否合法,要看管理层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价,“以此才能判定其合理性”。

对此,雅化集团一位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这其实是为增加恶意收购的成本,初衷并不是赔偿。”而对于记者问及为何没有在去年通过股市增持股票加强控制权时,上述雅化集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主要是因为公司近两年一直聚焦爆破主业市场开拓,并未有太多的资金用于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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