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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一药店老板自制药丸致人死亡

2023-04-19 03: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黄冈一药店老板自制药丸致人死亡

湖北黄梅县男子陈某某因患痛风, 经人介绍在一中药店买了该店自制药丸服下,两小时后陈某某身体出现不适症状,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药店老板被判非法行医定罪,又因其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陈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非法行医案一审判决书显示,从2019年正月开始,被告人唐某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黄梅县站前大道开设百草堂中药店,并开展执业活动。

2021年2月16日,被害人陈某某经人介绍到唐某齐开设的百草堂中药草店内,治疗痛风病,被告人唐某齐提前将制作好的治疗痛风中药丸,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当天陈某某服用唐某齐出售的中药丸后,身体出现不适被送医治疗,经CT检查显示陈某某系脑出血。2月17日,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黄梅县公安局聘请有关人员,对死者陈某某进行了死亡原因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符合病理性脑出血死亡,不排除药丸中药物成分的刺激、血管活性等作用与脑出血存在一定的关联或诱发作用;鉴定机构对死者陈某某心血和胃内容物及药丸中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常见有机磷农药、常见鼠药和乌头碱类定性分析,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所送药丸中检出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所送心血、胃内容物和药丸中均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常见有机磷农药和常见鼠药。

被告人唐某齐供述称,“2021年2月14日(正月初三)15时许,陈某某的舅舅汪某某打我电话说外甥患痛风,带他来我这里开药,我就让他把人带过来看看。电话接完后,我就根据药方把治疗痛风的药配好后,带到小红土菜馆的巷子里范爹那里,让范爹帮我制成药丸。”

唐某齐称,“2月15日下午,范爹就将制作好的药丸都带过来了,范爹跟我说加工费共114元,我就将范爹帮我加工的药丸烘干。2月16日10时许,陈某某到我店中,我先给陈某某进行了号脉,他说他在武汉的医院治疗过,最开始检查的尿酸有六百多,吃药之后还有二百多。我就叫陈某某把他在武汉医院检查的诊断结果给我看,检查符合痛风症状,我就将之前制作好的治疗痛风药丸给了他,当时他需要购买半年的疗效,我就将在范爹那里制作好的药丸全部给了他,他给了我1100元钱。”

陈某某服药出现异常后被送医,其舅舅将情况告知了唐某齐,唐某齐还给了陈某某舅舅1000元现金,给钱的原因是“我觉得跟陈某某的舅舅还有一点交情”。

黄梅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调查后认为,唐某齐涉嫌非法行医,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7月26日,唐某齐被黄梅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传唤到案。

黄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齐违反国家医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百草堂”进行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本案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病理性脑出血死亡,但不排除药丸中药物成分的刺激、血管活性等作用与脑出血存在一定的关联或诱发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据上,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被告人唐某齐应按照非法行医定罪处罚。因被告人唐某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陈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告人唐某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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