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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深圳是国务院定位的全国性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城市,与北京、上海、广州并称“北上广深”,地处广东南部,珠江三角洲东岸,与香港一水之隔,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深圳市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欢迎阅读与收藏。 深圳市中小企业类型认定简介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支持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拓展国内市场,享受国内市场竞标活动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发 布的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企业进行审核划型,并出具相关证明。 深圳市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软件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房产开发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微企业 条件(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15年1月1日开始,上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条件(二)属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依据国税[2008]65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以报代备",直接填申报表对应的栏次,即完成备案)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在以下期间内,还可以按照下述规定,享受利润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下称减半征税政策): 1、2015年度 (1)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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