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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批量参与微博拉新活动套取现金红包的行为 定性
作者:陈利明
陈莎莎
来源:《中国检察官 · 经典案例》 2019 年第 05 期
[ 案情 ]2018 年 5 月,黄某得知某微博网站推出一款微博拉新活动,即该微博为吸引新用户 注册,只要微博用户完成日常签到、转发、评论、点赞等任务即可赚取积分,并可用积分兑换 成现金红包,但该活动也明确禁止用户使用同一手机反复登陆多个帐号、同一网络 IP 地址登 陆多个设备以及进行自动化操作。黄某在明知该微博活动规则的情况下,仍购买 10 余部苹果 手机和 14 万余个微博帐号,并使用 “ 触摸精灵 ” 软件编写脚本程序,实现批量登陆微博帐号, 自动签到、评论、点赞获取积分,并兑换现金红包。同时,为规避该微博网站的技术监控,黄 某使用 VPN (虚拟专用网络)等软件不断给手机设置不同城市 IP 地址、修改手机 UA 信息 (手机设备类型和操作系统等用户信息)。截至 2018 年 12 月,黄某利用 14 万余个微博帐 号,累计套取微博现金红包 204 万余元,提现到其控制的三个支付宝帐户共计 203 万余元。
对黄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属不当得利。该微博网站在技术手段防护上存在较大漏洞, 导致黄某有机可乘而利用微博活动规则的漏洞套取积分、兑换现金红包,并非采取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手段,其行为不属诈骗犯罪,应属民事上的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属民事欺诈。虽然批量登陆的微博帐号是真实的,但黄某通 过技术手段制造出大量虚拟用户,使其表面上达到该微博网站获取积分、兑换红包的条件,而 实际上是在网络民事活动中,通过软件实施技术作弊的民事欺诈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黄某明知微博拉新活动的真实目的是吸引新用 户注册,扩大真实的微博用户数量,而购买大量微博帐号,并通过技术手段拟制虚假用户,批 量参与微博活动,自动规避微博审核系统的监控,套取 200 余万元现金红包,显然采用了虚构 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构成了诈骗罪。
[ 速解 ]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笔者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 “ 薅羊毛 ” 案件, “ 薅羊毛 ” 是不当得利、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 罪,区分的关键有三点。第一,是有没有制造虚假的用户,即通过手机参与微博拉新活动的微 博用户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 ; 第二,是制造虚假用户的数量和程度 ; 第三,是套取财物的数额和 社会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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