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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参与微博拉新活动套取现金红包的行为定性

2022-05-23 16: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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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参与微博拉新活动套取现金红包的行为

定性

 

作者:陈利明

 

陈莎莎

 

来源:《中国检察官

·

经典案例》

2019

年第

05

 

        [

案情

]2018

5

月,黄某得知某微博网站推出一款微博拉新活动,即该微博为吸引新用户

注册,只要微博用户完成日常签到、转发、评论、点赞等任务即可赚取积分,并可用积分兑换

成现金红包,但该活动也明确禁止用户使用同一手机反复登陆多个帐号、同一网络

IP

地址登

陆多个设备以及进行自动化操作。黄某在明知该微博活动规则的情况下,仍购买

10

余部苹果

手机和

14

万余个微博帐号,并使用

触摸精灵

软件编写脚本程序,实现批量登陆微博帐号,

自动签到、评论、点赞获取积分,并兑换现金红包。同时,为规避该微博网站的技术监控,黄

某使用

VPN

(虚拟专用网络)等软件不断给手机设置不同城市

IP

地址、修改手机

UA

信息

(手机设备类型和操作系统等用户信息)。截至

2018

12 

月,黄某利用

14

万余个微博帐

号,累计套取微博现金红包

204

万余元,提现到其控制的三个支付宝帐户共计

203

万余元。

 

        

对黄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属不当得利。该微博网站在技术手段防护上存在较大漏洞,

导致黄某有机可乘而利用微博活动规则的漏洞套取积分、兑换现金红包,并非采取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手段,其行为不属诈骗犯罪,应属民事上的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属民事欺诈。虽然批量登陆的微博帐号是真实的,但黄某通

过技术手段制造出大量虚拟用户,使其表面上达到该微博网站获取积分、兑换红包的条件,而

实际上是在网络民事活动中,通过软件实施技术作弊的民事欺诈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黄某明知微博拉新活动的真实目的是吸引新用

户注册,扩大真实的微博用户数量,而购买大量微博帐号,并通过技术手段拟制虚假用户,批

量参与微博活动,自动规避微博审核系统的监控,套取

200

余万元现金红包,显然采用了虚构

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构成了诈骗罪。

 

        [

速解

]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笔者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

薅羊毛

案件,

薅羊毛

是不当得利、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

罪,区分的关键有三点。第一,是有没有制造虚假的用户,即通过手机参与微博拉新活动的微

博用户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

;

第二,是制造虚假用户的数量和程度

;

第三,是套取财物的数额和

社会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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