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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聊天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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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信群聊天注意事项

微信群聊天注意事项

一、微信群主、成员关系

1、群规:①设立目的——旨在方便联系XXXX及XXX(工作或任务)的交流平台。

②管理制度——身份的核实、审查;修改群昵称;群成员需要申请进群,但可以出群自由;③群成员的行为准则——禁止发跟本嘎查牧民及工作业务无关的广告;禁止私自添加群成员;禁止人身攻击(语言攻击)、职业攻击、侵犯他人隐私;禁止利用群成员信息骚扰群成员;④群成员的惩罚移除——针对群成员的违规情形,给予口头警告、移出、拉黑。

2、群成员的权利、义务:群成员有权在不违反法律、不违反群规的前提下在群里发言,但要遵守群规里的约定准则,遵守法律准则。

3、群主的权限:群主按照群规行使权力,包括邀请其他群成员入群、发布群规、公告群活动;组织、开展群内讨论;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警告、处分;将违规群成员移出等。群成员在明知群主有权“踢人”的前提下加入微信群,可以认为其向群主让渡了该权利。允许群成员介意群主管理方式时选择退出群聊。

二、微信群红包有关的法律问题

发红包、抢红包行为的法律性质:塞钱进红包并发放的行为为赠与,点击并拆红包的行为为接受赠与,俗称抢红包。该红包在发放24小时后,赠与合同失效。红包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受赠人为群内的所有成员,但在明确表明受赠人,即“专属红包”时,其他成员若抢到此红包理应退还,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三、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作用

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等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此条确立了聊天记录可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

四、微信群内不当行为可能构成的民事侵权

1、侵犯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在微信群内,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最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便是侵犯人格权,即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比较突出的就是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有详细规定。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在微信群内也应当谨言慎行,尊重他人。

2、侵犯知识产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在微信群转发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意著作权人的版权声明,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网络崇尚共享,但共享时要注意尊重、保护他人著作权,任意侵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五、微信群内不当行为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

1、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院、最高检为针对利用网络实施诽谤行为,专门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微信群内的不当言行,可构成诽谤罪。

2、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的,根据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可分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两项罪名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在微信群内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3、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看似“游戏”的活动可能会涉嫌赌博。比如根据红包所随机产生的结果制定规则来判定输赢,由于结果的不确定性,并且该不确定性与输赢直接相关,因此这种“游戏”就带有了赌博的性质,其行为也可能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六、微信群主监管职责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信群主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成员在信息交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在遇到群成员发布谣言、敏感话题、黄赌毒、国家机密等话题时应制止,如果不对违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群主是要承担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辱骂、恐吓他人,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追究法律责任,造成较大危害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网民应该理性发言,对于恶意造谣,辱骂诋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政治敏感话题不发;不信谣不传谣;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军事资料不发;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宝格德乌拉司法所编辑整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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