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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2023-05-15 23: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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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西双版纳新闻网 来源:西双版纳新闻网 编辑:廖俊聪 2023年05月10日 09:11

本报讯(通讯员 左先路) 微信公众号已成为传播作品的重要媒介,那么,微信公众号随意转载他人的文章或者图片会造成侵权吗?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初某的授权许可,从某新闻平台上转载文章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该文章包含未经著作权人初某许可的摄影作品1幅。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初某对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初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勐海县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摄影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该案经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转载的图片系摄影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初某享有摄影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初某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初某对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在判决中考虑被诉侵权作品的数量、类型、创作难度、艺术价值、侵权行为的方式、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如某公司在转载涉案作品时已标明来源,文章浏览量较少,且在知晓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已即时删除涉案侵权作品等因素,判决某公司赔偿初某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800元。

随着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及获取信息内容的需求增加,网络侵权也变得更加容易,信息网络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发生地。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为了增加自身流量,提高知名度,博取更多网民的眼球等,会在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转发文章、上传图片和视频链接等,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时间、选定地点获取相关作品、链接,构成对权利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造成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经济性权利侵权。本案中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使用权利人初某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摄影作品,属于侵权行为,且合法来源抗辩免责不能免除侵权人某公司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责任承担中的赔偿责任,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在公众号运营过程中,应当通过合法渠道提升公众号的知名度,切勿为了追求关注度,未经他人许可随意转载他人作品。挖掘自身特色,积极创新,提供原创内容才是长久之计。否则,直接转载他人创作成果,可能构成侵权,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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