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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转所纠纷处理机制研究

2024-07-05 09: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贯彻中央"放管服"精神,2018年12月21日司法部颁布新规取消了律师转所需要的"三清证明",新的转所程序和规则尚处于探索中。"三清证明"在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也饱受诟病,部分律师事务所以不开"三清证明",限制律师的转所行为,并且产生了一系列纠纷。本文在分析设立"三清证明"的目的和作用基础上,研究"三清证明"引起律师转所纠纷的成因,探讨取消"三清证明"的利弊,提出进一步完善新的律师转所规则和程序,尝试建立律师转所纠纷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减少律师转所中的纠纷,更好的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律师事务所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秩序。    为贯彻中央"放管服"精神,2018年12月21日司法部颁布新规,取消了律师转所需要的"三清证明",新的转所程序和规则尚处于探索中。"三清证明"在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也饱受诟病,部分律师事务所以不开"三清证明"限制律师的转所行为,并且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本文在分析设立"三清证明"的目的和作用基础上,研究"三清证明"引起律师转所纠纷的成因,探讨取消"三清证明"的利弊,提出进一步完善新的律师转所规则和程序,尝试建立律师转所纠纷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减少律师转所中的纠纷,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律师事务所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秩序。    研究律师转所纠纷处理机制的背景    律师行业具有特殊性,与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与企业也不同,既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也要接受行业自律组织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监督。律师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律师本人与律师事务所既存在行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存在业务"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关系",正因为这种复杂的关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一部分应该适用行业自律程序解决,还有一部分则适用司法程序解决。  律师在办理转所程序的过程中(或称"变更执业机构"),常常会出现纠纷。本文中所述"律师转所纠纷"是指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的意向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无法相互配合办理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理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事宜,导致律师无法顺利完成转所程序或律师事务所利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相互投诉的纠纷。新型的"律师转所纠纷"包括取消"三清证明"后,律师未和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就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事宜达成一致,律师私自办理转所程序,律师事务所投诉律师的纠纷。律师转所属于律师执业权调整的范围,律师有申请转所的自由。但是,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行业管理,这是律师事务所经营自主权调整的范围,法律既要保障律师个人执业的合法权利,允许律师自由流动,同时也应该保障律师事务所对转所律师履行监督管理的权利。《律师法》赋予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管理的权力,认可并保障事务所内部的管理权。  律师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简称"三清证明"),在律师转所过程中一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2018年12月21日,司法部印发(司法[2018]10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三清证明",改为通过律师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律师转所程序。取消"三清证明"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如何对转所律师行使监督管理权,转所律师如何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办理业务、档案、财务交接等成为新的问题,并且容易产生新的纠纷。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具有可操作性,且既能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新的转所程序,同时建立新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以减少转所纠纷的发生。笔者结合多年律师惩戒工作经验,以自己经办的实践案例为支撑,结合实践问题,提出律师转所纠纷处理机制完善的相关意见,期望对行业发展有所帮助。

  三清证明"设立与取消的背景    律师转所是法律服务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律师转所可以促进律师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体现了法制文明,推动了社会发展与进步。2003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坚持保障人才合理流动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管理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司法部对律师正常转所是持鼓励政策的。但鼓励不代表毫无限制的放任,律师转所有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要注意律师转所对律师事务所管理造成的负面影响。律师始终处于一种由"律师-律师事务所-委托人"共同构成的复合关系维度之中,一旦发生律师转所情形,必然会引发这种复合关系的重新整合,各种法律和道德风险随之产生。过于频繁的律师转所,会导致律师事务所发展不稳定,也会使律师个人利益和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为规范律师执业管理、确保律师有序流动,司法部于2008年7月18日统一发布实施《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律师转所程序,规定律师转所应当向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无不得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材料。自此,"三清证明"正式成为律师转所程序中的重要材料之一,事关律师转所能够顺利进行。之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纷纷细化了区域内律师转所的所需材料及流程,均将"三清证明"作为律师办理转所程序必需的材料之一。  近些年,由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拒绝为律师开具"三清证明"而导致律师转所纠纷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一部分人认为,"三清证明"是律师转所的拦路虎,是对律师流动的抑制和干预,直接影响到了律师执业权利。因此,业内一直存在呼吁取消"三清证明"的声音。2018年12月21日,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司法部颁发《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法[2018]10号),其中(七)规定:"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随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纷纷发布通知以落实司法部的文件精神。以北京专职律师办理本地变更执业机构(也称"本地转所")为例,北京市司法局于2019年3月11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取消部分律师类证明事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取消"三清证明",目前北京市办理"本地转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申请人基本情况;(2)本地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3)拟转入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    取消"三清证明"的利弊分析    司法部颁布文件取消"三清证明"的初衷是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取消"三清证明",确实减少了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转所的约束和限制,使律师的转所变得更加自由和便利。但"三清证明"涉及到律师转所时律师本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委托人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问题,在没有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制律师、律师事务所、委托人之间的复杂关系情况下,直接取消"三清证明"势必会对律师转所中各项问题的处理产生十分复杂的影响。  (一)取消"三清证明"的积极影响  1.简化了律师转所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司法[2018]10号文件,律师转所不再需要"三清"证明、不具有不得变更执业机构的情形的证明等材料。这就意味着律师不再需要为了开具各项证明而来回奔波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及原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仅需要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署劳动合同后,连同其书写的承诺书递交至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即可。"三清证明"的取消,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律师转所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  2.保障了律师的会员权利和自由执业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具有自由执业的权利,可以变更执业机构,原则上律师事务所不应对律师转所设置障碍。但是,律师转所不可避免地会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产生利益分割问题,而且经常会动及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资源,减少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来源。此时,我们将不得不直面可能产生的道德危机,确实会出现某些律师事务所为了稳定客户资源、强行挽留律师而不予配合出具"三清证明",导致律师无法顺利办理律师转所程序的状况。这也是为何近些年来业内人士会认为"三清证明"是律师转所拦路虎的原因。此次取消"三清证明",律师不再被动应对,为了让原所属律师事务所配合出具盖章版"三清证明"而小心翼翼,甚至无奈放弃自己应有的一些权益。新的规定,能充分保障律师个人的会员权利和自由执业权利。  3.律师投诉或起诉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减少。  取消"三清证明"之前,经常会出现律师因"三清证明"的开具事宜而受律师事务所掣肘的情况,在律师无法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处理该矛盾时,律师个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便会向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寻求帮助或直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这就导致近些年律师个人投诉或起诉律师事务所的案件频发。"三清证明"取消之后,律师事务所无法再以"三清证明"阻拦律师转所程序,律师能够顺利办理转所程序,律师个人投诉或起诉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也随之减少。  (二)取消"三清证明"的消极影响  1.弱化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转所程序的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  律师行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律师行业的一大特点是,我国尚不允许律师以个人名义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不允许律师以个人名义对外开展服务。律师只能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后,再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是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之下开展工作,并从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当中获取个人收入,因此,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期间承办的业务、案卷档案及与执业相关的财产等,一般而言均是律师事务所财产的一部分,除非另有约定,律师在离开律师事务所之前应当全部、完整、按时将其在该所承办法律业务及其案卷档案交还律师事务所,这既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需要,亦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举措。在取消"三清证明"之前,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掌握开具"三清证明"的权利来督促律师完成业务、档案及财务交接工作。但是取消"三清证明"之后,律师事务所无法再对律师转所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若律师未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工作便自行办理转所程序,则会致使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混乱,律师事务所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极易受到损害。  2.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三清证明"取消之前,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出具盖章版"三清证明",便可以证实该转所律师已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就业务、档案、财务等事宜办理了交接工作,原所属律师事务所与该转所律师不会因业务、档案、财务等事宜而产生纠纷,司法行政机关仅需对律师提交的加盖有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三清证明"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可办理审批工作。根据北京市司法局的规定,"三清证明"取消之后,司法行政机关需要通过内部或网络查询等方式对转所律师出具的承诺书内容进行核实,即: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寻找有效的途径去核实该转所律师是否已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工作。目前关于司法行政机关核实承诺书内容的流程、审核方式、审核的标准等需要进一步细化。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专人负责具体的核查事宜,需要选择和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对接的方式(如:电话、邮件、微信、面谈等),并且这些对接方式需要留痕记录,需要具有证据效力。在存在大量律师频繁转所的情况下,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需要核实每一位转所律师的承诺书内容,其工作量增大,工作难度也大幅度提升。  3.律师事务所投诉或起诉律师的情况增多。  由于目前司法行政机关核实每一位转所律师的承诺书内容存在一定难度,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律师为了加快办理转所程序,而在未通知原所属律师事务所,且未办理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工作的情况下便自行转所。在未充分办理交接、正在协商的情况下,律师私自提交承诺书并转所,会直接影响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随之而来的便是律师、律师事务所、委托人之间的复合关系失衡,律师转所的信息无法有效通知委托人、律师个人正在承办的案件无法及时交接给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委托人因律师转所而对律师事务所不满,等等,导致律师事务所正常的管理秩序被打乱,律师事务所投诉或起诉律师的情况也将逐步增多。    律师转所纠纷处理机制的实践分析    (一)律师转所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一,律师协会执业调处。因律师协会有权利调处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所以,原来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三清证明"而引发的转所程序纠纷,大多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反映或投诉,由律师协会及内部相关组织机构依据各项规定和处分规则对律师转所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调解或纪律处分,这是解决律师转所纠纷的最主要途径。律协出面协调律师事务所给律师办理转所手续,或者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直接出具决定书,同意律师的转所申请,如果有其他纠纷,告知通过其他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行政调解。部分律师转所纠纷投诉或者反映到了司法行政部门,则由司法机关行政干预,予以调解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律师协会作出裁决。  第三,司法机关附带调解。在律师转所纠纷中,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常常还牵扯其他债权债务或案源竞争等问题,这部分纠纷属于法院审理和裁决范围,司法机关在处理这部分纠纷过程中,应当事人请求,可以附带对转所纠纷作出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告知当事人寻求律师协会按照转所纠纷程序处理。  (二)解决律师转所纠纷的机构和程序  目前解决律师转所纠纷的途径主要是行业内部调解或裁决,处理律师转所纠纷的机构是律师协会内部设置的律师惩戒委员会。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设立了惩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开展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进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的各类违纪、违规的事件。海淀区律协惩戒委员会办案程序为:相关人员提出投诉申请书;律协惩戒委员决定是否立案;律协惩戒委员会确立办案小组调查核实案情;案件经办人草拟审查报告;复核人员对审查报告进行复核;评析委员会对审查报告进行评议,依程序向市律协提出拟处罚的报告,由市律协作出处罚或者不处罚的结论。  (三)实际案例  案例一("三清证明"转所纠纷):2019年5月,律师李某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简称"A律所")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向李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没有为李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拒绝为李某办理转所手续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投诉,要求对A律所调查处理。2019年6月,A律所则以李某在执业过程中缺乏诚实守信、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给律师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提起反投诉,要求对李某调查处理并要求李某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A律所称李某在未与律师事务所办理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中断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此外,李某为律师事务所客户审核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出现多处低级错误,导致律师事务所事后安排多名律师对客户的各类法律文件进行重新审查,给客户和律师事务所造成了重大的人力、物力损失。  由于上述事由,李某与A律所争执不下,先后向律师协会进行投诉。该纠纷案例因律师事务所拒绝为转所律师开具"三清"证明而引发,还涉及律师执业过程中给律师事务所及委托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本质上是要妥善解决律师、律师事务所、委托人的三方关系。该案件经过律协惩戒委调解处理,律师向律师事务所出具致歉信,律师事务所放弃了追究律师其他责任的投诉请求,律师事务所配合律师办理了律师的转所手续。  就李某与A律所因"三清证明"产生的律师转所纠纷,笔者认为,李某在工作中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给客户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等情形不属于"三清证明"交接范畴,也不属于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情形。所以,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A律所应配合李某办理转所手续,以此保障李某享有的变更执业机构的权利。同时,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李某在未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完工作交接、未通知客户的情况下便擅自中断向客户继续提供法律服务,确实侵害了客户及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存在一定过错。若调解无效,A律所欲向李某追究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  案例二(无需"三清证明"转所纠纷):2019年11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简称"B律所")向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提交情况反映,称律师马某、宋某等人未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正常交接,在律师事务所未接到任何核查通知的情况下,自行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严重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律师马某则投诉称,在其向B律所表明转所意向后,B律所负责人不配合办理转所和档案交接事宜。  就马某等人与B律所因新的转所程序产生的律师转所纠纷,笔者认为,如果马某等人未与B律所办理正常交接属实,应督促双方先行办理交接工作。如果马某等人确实存在未办交接或者交接不完善的情形,足以证明马某等人提交承诺书为虚假,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撤销同意律师转所的决定,待马某等人办理完正常交接,再行按新的程序为其办理转所手续。    律师转所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和建议    笔者作为北京律协惩戒委委员,对涉及"三清证明"的两种类型转所纠纷均参与处理过,具有一些办案心得和经验。前述案例一经过调解已经顺利结案。笔者认为,解决律师转所纠纷的关键是要妥善解决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三方关系。没有委托人,就没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这三方关系中,委托人与律师关系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关系。在律师转所纠纷中,多种情况下是由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恶化所造成,在司法行政部分,律师协会裁决转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无法真正修复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对整个律师行业良性发展不利。作者认为,律师转所纠纷案件具有特殊性,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对该类纠纷,应该首先适用调解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适用裁决转所的方式。  (一)掌握的原则  为了促使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在探讨如何解决律师转所纠纷时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首先,把委托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律师转所时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律师转所时应把客户、未结案件的是否正确处理作为考察律师是否属于正常交接的关键因素。其次,充分保障律师的自由执业权利。对于律师已经办理交接或者律师事务所不配合交接等情形,如果律师已经对客户和未结案件作了一定的安排,应当及时允许律师转所,以保障律师的正常执业。再次,充分保障律师事务所的自主管理权。律师事务所有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且与律师之间有协议约定的,在这些内部制度和协议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不存在和行业管理规范相冲突情形时,应充分考虑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在调处律师转所纠纷时,应当责令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程序履行交接手续。但是,对赔偿金、违约金、提成、报酬等规定和约定不属于律协惩戒委处理范围,在作出允许律师转所决定的同时,告知双方通过司法或者仲裁程序予以解决。最后,坚持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鉴于律师转所纠纷具有特殊性,不仅影响到律师个人及律师事务所的切身利益,还会影响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所以,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以调解为主,积极化解纠纷,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才作出裁决。  (二)转所程序和规则的完善  1.鼓励律师事务所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承办的业务、档案及与律师执业相关的财务交接工作,不仅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秩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还涉及律师转所时是否通知委托人、是否尊重委托人选择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权利。因此,不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律师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主动离所的律师都有义务提前通知原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并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办理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工作,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办理"三清"是维护委托人及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一种措施。"三清证明"的取消,不代表律师个人无需履行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工作,有关办理交接工作的事宜在转所律师出具的承诺书中予以体现。也就是说取消律师转所"三清证明",只是简化了律师转所的程序,律师办理"三清"还是需要的,并且是不可或缺的。律师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办理"三清"后,才能办理转所,这是一个基本原则,是律师执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要求,也是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若律师在转所时未与律师事务所办理业务、档案、财务交接手续,需责令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如果律师在转所时未履行正常交接事宜,提交了虚假的承诺书,应该撤销律师执业机构的变更事项。但是,除"三清"外的其他事项,只要不属于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情形,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律师办理转所程序。笔者认为,取消"三清证明"后,对律师事务所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和完善客户管理、律师转所的流程、档案管理、财务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以与新的转所制度相衔接。  2.逐步建立数字化的转所程序。  随着科技的发展,律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律师事务所都逐步建立了无纸化办公系统,传统的纸质和盖章的方法会逐步淘汰,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部门同在网络系统中,就可以完成律师转所的相关工作,并且能做到及时平等交流,工作将更加高效。考虑到这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在建立律师转所规则时,要充分考虑技术带来的变化,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减少现场办公的环节,真正做到便捷和高效。  (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  当前解决律师转所纠纷的途径,主要是通过行业内部的调解或裁决,纠纷解决机制过于单一,不利于及时化解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转所纠纷变得更加复杂,多种纠纷交织在一起。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仅因为互不配合"三清"事宜而引起的纠纷,律师行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内部调解或裁决予以处理。但是,律师转所纠纷中还常常涉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或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等情况,则超出了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理范围。单一处理转所纠纷的方法无法应对复杂的情形,解决纠纷的效果也不理想。  笔者认为,为了有效解决律师转所纠纷,应当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除律师行业管理机构的调解或裁决外,还应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法院、仲裁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对一些复杂的转所纠纷案件,可以邀请多部门参与纠纷处理,不同部门、不同背景的专家参与其中,更加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随着社会发展,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转所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规范的转所规程成为当务之急,律师事务所也要加强内部规范管理,逐步完善关于律师转所的各种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鉴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高度的人合性特点,解决律师转所纠纷时,要注重调解的作用,并且要加大调解的力度,适时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方能有效解决复杂的转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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