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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人对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引导投诉人依法向被投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纠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本所律师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行业规范,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原则上由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本辖区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涉嫌重大违法可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投诉案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载明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投诉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 投诉人对投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据实投诉,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按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一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二)属于下级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部门,并告知投诉人转送去向。 (三)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受理投诉的司法行政部门为投诉处理部门。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该投诉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八条 投诉人对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决定不服,就同一投诉事项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投诉事项涉及的执业行为发生在被投诉人原执业所在地的,由原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现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条 投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律师法》及律师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律师协会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四)除投诉反映的事实清楚或者证据明确,可以调查核实的以外,投诉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投诉材料的; (五)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原处理确有错误的,再次提出投诉的; (六)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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