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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合同的通知与送达条款「含示例」

2024-07-17 19: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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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uba

通知与送达条款不在《民法典》第470条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之列,但不表示这个条款不重要。本文笔者简单讨论这不起眼但是很重要的条款。

1、通知与送达条款是什么

通知与送达条款是合同双方将各方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文书送达地等进行约定,以便于双方及时、有效递送信息的条款。

“通知”一词在《民法典》合同编出现频率极高,如合同履行原则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合同解除程序中“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等等。可见在合同的每个阶段都少不了合同双方的信息互通。

“送达”一词出现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中:“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合同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的,相关文书“送达”对方即告解除(注:从本条可以看出发出主体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为“送达”,发出主体为合同当事人的为“送达”,本文不作细致区分)。

2、为什么说通知及送达条款很重要

从“通知”与“送达”在合同编出现的位置也可以看出,合同的通知与送达条款对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纠纷的解决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通知与送达条款关系着合作双方的信息递送畅通,利于合同履行。否则,双方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会导致合同履行迟延甚至引起诉讼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要向对方发对账单、通知函等各类文件,若明确约定了通知与送达条款,可以提高文件递送效率,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其次,通知与送达条款能够更好的帮助法院及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节约诉讼成本。合同是合作双方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通知与送达条款的约定也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双方真的因合同引发纠纷,诉讼程序中,在被告拒绝提供地址、拒接电话、规避送达的时候,原告可以按照合同中通知与送达条款约定的联系方式提供于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另外,通知与送达条款对于合同履行中相关证据的保存也是非常有利的。合同履行中所有文件的传递过程都通过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约定的联系方式留有痕迹,极大的解决了发生争议之后的举证困难。

3、通知与送达条款如何写作

一般通知与送达条款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明确合同双方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等,并约定不同的通讯途径对应的送达节点,如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则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送达即为有效,否则该送达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2. 无法送达时,视为“送达”的相关内容。如,通过以上约定送达不成时,则以文书退回之日或交邮后第X日视为送达。

3. 明确本条款可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本条款适用于本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发生争议后进入民事诉讼后的所有程序。

4. 明确合同双方需对本条款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及送达信息,变更方须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后果。

5. 明确本条款的独立性,不受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4、通知与送达条款示例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涉及各类通知、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作出如下约定:

1. 甲乙双方确认以下送达方式:

(1)甲方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微信:

QQ:

邮箱地址:

(2)乙方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微信:

QQ:

邮箱地址:

甲乙双方确认,上述送达方式真实有效。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知,均应以上述约定送达方式为准,否则无效。

2.任何一方上述任一送达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按本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变更方承担。

3.以上通知及送达的认定

(1)若当面递送:以收件方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

(2)若以EMS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递送:无论收件方是否有签收,自该等文件投邮之日起的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

(3)若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方式递送:以留存在发送方电脑当中的发送成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

(4)如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最早的送达为准。

4. 甲乙双方确认前述送达方式亦为双方解决争议时接收法院、仲裁机构的诉讼、仲裁等法律文书之送达地址。

5. 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因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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