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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建立在商品分类目录基础上的,《国际商品编码协调制度》是目前采用最为广泛的分类目录,而归类总规则是《国际商品编码协调制度》中所规定的最为基本的商品归类规则。所以,今天我们就详细的解析一下归类总规则。 一、归类总规则介绍 归类总规则是为了保证每一个商品,甚至新商品都能始终归入同一个品目或子目,避免商品归类的争议而制定的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总规则共有六大规则,其使用顺序为规则一优先于规则二,规则二优先于规则三,以此类推,必须按照顺序使用。 二、规则内容及解释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体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释义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无法律效力 2.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是按品目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采用总规则的后面几条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物,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释义 规则二旨在扩大货物品目条文的范围,而且,仅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即必须在遵守规则一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 规则二(一) 1.扩大编码的商品范围 即不仅包括该商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而且还包括它的非完整品、非制成品及整机的拆散件, 2.有条件使用 使用该规则条件是,未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定要具有完整品(整机)的基本特征,拆散件必须是完整品的成套散件。 3.不适用于第一至第六类商品 4.未组装件数量不符,超出部分单独归类 规则二(二) 1.解决了材料或物质的混合物或组合物的归类问题 品目中所列某种材料包括了该种材料的混合物或组合物,也是对品目商品范围的扩大,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失去原商品的特征,即混合或组合后的商品不存在看起来可归入两个及以上品目的问题; 2.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归类一) 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释义 此规则旨在解决当由两种以上(包括两种)不同的原料混合而制成的商品在归类时同时可以归入2个以上税号时的归类问题。概括起来为: 1.有具体列名者优先 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品)目。即:把可归入几个品目列出比较,按具体列名的那个商品的品目归类。 2.混合物或组合物按基本特征归类 对于混合物、组合物、零售成套货品的三类商品都含有二种及以上的材料、部件、商品组成,且描述得都全面、详细时,视为同样具体,如何确定构成该货品的基本特征 3.从后归类 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品)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释义 当规则一至规则三仍无法归类的货品,只能用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来替代,这里的“最相类似”指名称、特征、功能、用途、结构等因素,需要综合考虑才能确定。 本规则一般不使用,有以上三条总规则的规定,基本上可对所有商品进行归类。只是万一的情况下,可使用本规则。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仪器,绘图仪一) 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 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释义 规则五是一条关于包装物品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的含义: 1.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 2.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某一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 3.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相应的品目。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5.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只是物品的包装物,无论从价值或作用看,都是从属于物品的。 规则五(二) 实际上是对规则五(一)规定的补充 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某类货品的,则应与所装货品一同归类。 注意: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本身具有基本特征,则应按材料或容器归类。即使该容器内装有商品,应分别归类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释义: 1.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品目下的各级子目。 2.本规则表明只有货品归入适当的四位数级税目后,方可考虑将它归入合适的五位数级或六位数级子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五位数级字母后再考虑六位数级字母的范围或子目注释。此外,规则六注明,只有属于同一级别的子目才可作比较并进行归类选择,以决定哪个子目较为合适:比较方法为同级比较,层层比较。 以上就是对归类总规则的详细解释,那么下面我们就来做一道题,检测一下我们的学习成果: 练兵题: 1、 放在皮盒内出售的含有电动理发推子、剪子、梳子、刷子、毛巾的成套理发用具 2、 汽车用电动刮雨器 3、 牛尾毛 答案及解析下期揭晓,敬请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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