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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执行案件中授权委托书的正确写作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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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执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或参与执行程序部分事项。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执行案件代理人,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执行法官而言,根据申请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执行主体亦应该首先审查明确代理律师的受托权限。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赋予律师处理相关事务的权限,也是律师以代理人身份办理执行案件提交的第一张“名片”,连接着委托人、受托人以及法院,不可不重视焉。但部分当事人、律师却并不重视授权委托书的规范写作,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两个误区值得注意。

误区一:直接提交诉讼阶段的授权委托书?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往往提供一揽子法律服务,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既受托参与诉讼程序,同时亦代理执行程序,这种情形下部分当事人或律师为图省事在申请执行时便直接将诉讼阶段的当事人出具的参与诉讼阶段的授权委托书甚至是将诉讼阶段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提交执行法院。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据此,律师要代理执行案件,需要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其具体的代理事项,通常情形下在执行案件当事人应出具专门的授权委托书。如果直接提交受托参与诉讼阶段的授权委托书而无关于执行代理事项则其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误区二:特别授权事项照抄诉讼代理事项?

在诉讼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于是在代理执行案件写作授权委托书时,很多当事人也是照搬这些文字,虽然很全面,却没有针对性,没有根据执行案件的特殊事项和具体情况予以授予权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据此,执行案件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授权的规范书写应该是“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中的一项或数项内容。照抄照搬诉讼代理事项的特别授权,对于执行案件中的特定事项却没有进行表述,不利于受托人代理事项的准确界定,也无法凸显出律师对于执行案件的专业性的把握,因为很多授权委托书都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填写的。

授权委托书也是执行案件的一个风险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2015年2月2日公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其中典型案例11冯某申请执行监督案即涉及代理权限的审查问题,案件承办法官管某某在执行中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致使未经特别授权的被执行人代理人田某某与崔某、温某两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崔某、温某两人将冯某申请保全的财产转移,给冯某造成了巨大损失。承办法官管某某因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一般情形外,执行案件中受托申请执行一些特定事项也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例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执行案件的授权委托书多为一页纸,代理事项也就短短几行字,或许可以简单草率为之而无大碍,但是作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我们应该用心帮委托人写出一张规范而又体现专业素养的授权委托书,因为这真不是个难事。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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