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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交管业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的许可 (一)设定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56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临时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 (二)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之规定,申请禁区通行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对运输砂石、渣土、垃圾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具备蓬盖、密闭条件。 2.其它禁止通行的机动车。 (三)办理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56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临时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 1.申请临时通行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行驶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 2.申请长期通行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名下车辆: 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③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④行驶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 (2)个人名下车辆 ①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②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③行驶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 (四)办理地点 张店区和平路29号、张店区昌国路166号、张店区南定镇山泉路中段131号、张店区淄河大道36号、张店区新村东路99号、张店区南京路与复兴路口东南角 (五)办理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交通管理服务中心、良乡社区交通管理服务站、山泉中队、南定中队、湖田中队、马尚中队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间 8:30-12:00,13:30-17:00 (八)联系电话 0533-2139087 (九)办理流程 1.申请 (1)临时通行证申请 ①窗口办理: 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张店交警大队交通管理服务中心窗口、湖田中队、南定中队、山泉中队、马尚中队及良乡社区服务站申请办理纸质通行证, ②互联网办理: 本地市车辆通过“淄博市网上公安局”、“淄博公安交警网”网页或关注“淄博交警”微信公众号按照操作提示进行自助申领;外地市车辆初次办理需到张店大队交通管理服务中心、良乡社区交通管理服务站、山泉中队、南定中队、湖田中队、马尚中队就近窗口进行信息采集备案,备案后按照操作提示自助办理即可。 (2)长期通行证申请 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就近中队申请办理。 (3)特种车辆通行证申请 运送渣土、混凝土、工程建材、危化品等特种车辆的通行证申请,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张店大队九中队申请办理。 2.受理 (1)材料补正 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受理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办理查询:各受理窗口。 4.获取通行证 (1)获取方式: 窗口申请的,在窗口领取;互联网申领的,自行留存。 (2)通行证类型:临时通行证(1-7日)、长期通行证(1-2月) 二、事项名称: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的许可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32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32条规定,申请占用道路及道路空间、挖掘路面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占用道路空间、挖掘路面进行施工作业组织方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2.施工作业改变道路通行条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3.施工作业占用道路为国道、省道、城区主干道及其他道路。 (三)办理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32条规定,占用道路及道路空间、挖掘路面许可,应当向张店交警大队提交下列材料: 1.有关部门的施工批准文件(复印件件2份,纸质); 2.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原件2份,纸质; (四)办理地点 张店区和平路29号张店交警大队交通管理科 (五)办理机构 张店交警大队交通管理科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 (八)联系电话 0533-2139087 (九)办理流程 1.申请 在张店辖区内国、省道、城区主干道及其他道路进行占用道路及道路空间、挖掘路面的,由张店交警大队交通管理科受理后报领导审批,联系电话:0533-2139087。 2.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受理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打印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3.办理进程查询 张店交警大队交通管理科:0533-2139087。 4.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在张店交警大队交通管理科领取。 (2)决定书类型:占用道路空间、挖掘路面施工作业许可决定书(见占用道路及道路空间、挖掘路面审批表一式二份,张店交警大队、施工单位各一份),有效期至施工作业结束为止。 三、事项名称: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办理材料 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对无误后原件返还); 2.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对无误后原件返还); 3.承运单位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对无误后原件返还); 4.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对无误后原件返还)。 (四)办理地点 张店区和平路29号张店交警大队交通管理科 (五)办理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交通管理科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 (八)联系电话 0533-2139890 (九)办理流程 1.申请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 2.受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核以下事项: (1)审核 ①审核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②审核驾驶人是否有交通违法。 ③审核申请的通行路线和时间是否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④查验车辆是否设置安装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识牌,是否有非法改装行为,轮胎花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定期检验周期的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 ⑤审核单车运输的数量是否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2)受理 ①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533-2139890。 4.获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获取方式: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张店交警大队交管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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