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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的施行保证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电子化招标的推行创造了法律条件,随着大家对电子化招标的优点广泛达成共识,越来越多的政府和企业开始推广电子化招标。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版投标文件。 由于纸质投标文件有签名、盖章,非经电子签名的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如果与纸质版不一致,通常应以纸质版为准;如果经电子签名的投标文件的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为避免争议,建议在同时使用电子和纸质投标文件的情况下,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电子版和纸质版不一致时的认定和处理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主席令第29号)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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