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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事纵横:(1)从矿业权说起

2024-06-29 23: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mining right(矿业权)

3.mining tenement(矿业权)

4.mining tenure (矿业权)

5.mining concession(矿业权)

6. mining authorization(矿业权)

7.mining claim(矿业宣示)

8.mining license(矿业许可证)

9. mining permit(矿业准许证)

10.mining lease(采矿租约)

11.mineral patent(采矿专利)

当然还可能有一些其它的词语,但上述词语是使用最广泛。上述名词中的mining(矿业)可以全部被置换为mineral(矿产)。因此,无须在称之为 “矿业”的权利,还是称之为 “矿产”的权利上而论,两者间并无实质性差别。

在上面这套英语词语中,名词1-5个为矿业权的总称谓用词。这几个词的后半部(title、right、tenement、tenure、concession、authorization)的英文含义有一些差异,甚至有较大差异,但在矿业法中,其意义基本相同,都是赋予矿业权人的权利。每部矿业法律只用其中的一个词,用于在统称矿业权的场合进行表述。这个层次的“矿业权”是抽象的,是一个概念,不具有法律可操作的具体的文件(证书、证明、协议、合同、租约)形式。

属于第二个层次的是名词6-11,共6个词。在这个层次中,已不是笼统的矿业权的概念,而是具体到法律可操作的权利,并有证书文件租约为凭。在矿产勘查开发的不同阶段,对不同的矿业活动或行为,矿业权被赋予不同的名称。但不论是什么阶段,什么行为,具体的矿业权名称只有一个。这个名称是是根据各国国情、具体的矿业活动阶段和条件,并按各国矿业用语习惯确定的。

但有几个词,是既可作为矿业权的概念使用,又可作为具体的矿业权操作权利使用的,如tenure、concession。

到底什么情况下用什么词表示实际可操作层面的,即企业拿到手的矿业权名称,不同的国家有所差别,一两句话说不清楚。让我们看看澳大利亚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澳大利亚矿法对矿业权的用语统称为“mining tenement”,是上述矿业权名词系列的第3位,其具体的实现主要有许可证、准许证、宣示和租约4种形式。

表1 澳大利亚各州的实际可操作矿业权名称

阶段 省 实际可操作矿业权名称 探矿阶段 西澳 普查许可证(prospecting license) 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se) 昆士兰 普查准许证(prospecting permit) 勘探准许证(exploration permit) 新南威尔士 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se) 塔斯马尼亚 普查许可证(prospecting license) 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se) 维多利亚 矿主权(miner’s right)* 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se) 南澳 矿主权(miner’s right) 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se) 北方地区 矿主权(miner’s right) 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se) 矿山建设/保留阶段 西澳 矿业权保留许可证(retention license) 昆士兰 矿产开发许可证(mineral development license) 新南威尔士 矿产评价租约(assessment lease) 塔斯马尼亚 矿业权保留许可证(retention license) 维多利亚 无 南澳 矿业权保留许可证(retention license) 北方地区 勘探保留许可证(exploration retention license) 采矿阶段 西澳 采矿租约(mining lease) 昆士兰 采矿宣示(mining claim) 采矿租约(mining lease) 新南威尔士 矿产宣示(mineral claim) 采矿租约(mining lease) 塔斯马尼亚 采矿租约(mining lease) 维多利亚 采矿许可证(mining license) 南澳 矿产宣示(mineral claim) 采矿租约(mining lease) 北方地区 采矿宣示(mining claim) 矿产租约(mineral lease)

由表1可见,澳大利亚矿产勘查、矿区保留(矿山建设)、矿山生产三个阶段具有不同的矿业权的名称特点:勘查阶段的主导用语是“勘查许可证”,保留阶段的主导用语是“保留许可证”,矿山生产阶段的主导用语是“采矿宣示”和“采矿租约”。前者用于小型矿山,后者用于大中型矿山。

以澳大利亚的矿业权用语为基础,综合世界各国的情况,矿业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普查许可证(prospecting license)赋予矿业权人在获准的勘查区内开展普查的权利。在普查中发现有开采意义的矿产地要及时进行采矿宣示,以获准进入开采。普查许可证赋予的权利各国有所不同,有的国家不设勘探许可证,普查许可证的工作程度会更高一些;对那些单设有勘探许可证的国家,普查许可证的工作程度就会更低一些;有个别国家普查无须许可证,如美国。在澳大利亚,普查许可证仅发给那些可手工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者。

普查准许证(prospecting permit)在有些国家,不采用“许可证”而采用“准许证”用语,这时普查准许证等同于普查许可证。在有些国家,同时设有普查准许证和普查许可证,这时普查准许证的权利通常要低于普查许可证,至于低到什么程度,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以赞比亚为例,普查准许证仅具有对小型矿床进行普查的权利,而普查许可证则具有对大型矿床进行普查的权利。普查准许证的工作范围要比普查许可证小得多。

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se)赋予矿业权人在获准的勘探区内开展勘探的权利。勘探者享有申请采矿的优先权。在勘查结束后,通常要对勘查中发现有开采意义的矿产地进行采矿宣示,以获准进入开采。在单设勘探许可证的国家,勘探获得的资源量是申请采矿权的依据,但也有许多国家矿法不设勘探许可证,普查结束后直接进入采矿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勘探是采矿活动的一部分,采矿许可证或采矿租约赋予矿业权人对矿床进行勘探和开采两种权利。

勘探准许证(exploration permit)同勘探许可证。

保留许可证(retention license)赋予矿业权人持有勘探区的权利。持有的理由一是矿山处于建设期,尚未开采;二是尚未达到经济开采的条件,但预计不久将达到这一条件。在这一阶段,可能已完成采矿宣示;如没有,则须申请采矿宣示。申请采矿宣示是申请保留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在世界上主要矿业国中,大约半数国家设置有保留许可证。

矿产开发许可证(mineral development licence)同矿业权保留许可证。

勘探保留许可证(exploration retention license)同矿业权保留许可证。

采矿宣示(mining claim)采矿宣示多半发生在普查之后,在采矿之前。在采矿宣示阶段既可以探,也可以采,是个探采模糊的阶段。采矿宣示赋予矿业权人拥有使用一块矿产地的权利。这个矿产地是从该申请人拥有的普查许可证(准许证)或勘探许可证(准许证)范围中圈定出的一部分。宣示包含的程序如下:申请者打桩定界,向政府提交申请,政府记录备案,完成采矿宣示。通常采矿宣示没有任何审批程序,也没有任何证书,完全是宣示者的单方行为。这一宣示如果与其它采矿宣示不存在冲突,且不违背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它就自动有效。实施这一矿业权制度的国家都在矿法中规定,在勘查(普查和勘探)过程中如发现值得开采的矿产地,应及时进行采矿宣示,以保护未来的开采权利。采矿宣示包含对矿产开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但不包含对土地使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但总体而言,采矿宣示的要求比“采矿租约”宽松。

简单地说,采矿宣示就是当你发现一处矿产地时,立即高举双手宣布,我在这里发现矿了。但是否还有后续程序,各国有所不同。在美国,在采矿宣示的基础上可申请矿产专利,使之具有土地利用的权利,就可以采矿了,无后续采矿租约或采矿许可证制度;而在加拿大,采矿宣示是获得采矿租约的前置条件;在澳大利亚,采矿宣示作为小矿的终极矿业权形式,不设后续程序,采矿宣示人可在宣示区内开展排他性勘查开采活动,但大矿就必须走采矿租约的形式了。

矿产宣示(mineral claim)同采矿宣示。

矿产专利(mineral patent) 是美国的一种矿业权类型,适用于可标定的矿产(locatable minerals)。矿产专利给一宗矿产宣示赋予土地使用权利,使该矿产宣示区矿产勘查、开发具有了排他性。矿产宣示+矿产专利相当于采矿租约。

采矿租约(mining lease)赋予矿业权人排他性生产开采矿床的权利。加拿大、澳大利亚普遍以采矿租约的形式授予采矿权,美国仅对可租赁的矿产(leasable minerals)以采矿租约的形式授予采矿权。采矿租约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申请者打桩定界,向政府提交申请,政府确认定界范围,政府登记备案,政府审查批准发证,即采矿租约。拿到租约后,表明申请者对该打桩定界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享有排他性开采权。有的矿法在采矿宣示的基础上办理采矿租约,程序就比较简单了。只要对采矿宣示证补充一些程序,即可完成采矿租约的申请-审批-授予过程。采矿租约是一个全面包含矿产与土地使用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对开发矿种、开发矿层、开发方式、开发设备、地面建筑、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森林与农田损毁赔偿均有详细的要求,对矿山土地的年租也有明确规定。采矿租约规定的是采矿人与政府的产权租赁关系,即矿产资源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关系。这里的“土地”使用权不是简单的地表土地使用权,对国有土地而言,指的是使用表土和底土的两种权利;对私有土地而言,指的是使用底土的权利(关于底土的概念见后文)。采矿权范围如涉及私有土地(表土),申请者应得到私有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如双方谈判不成,矿法规定政府出面协调和裁决。目前世界除美国外,底土均属国家所有,而表土则具有多种所有制。

采矿许可证(mining license)同采矿租约。

采矿权(mining right)同采矿租约。前面已经提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通常是第一个层次的矿业权名称,它们是一种概念而非可操作的实际矿业权证书或文件,但也有个别国家把采矿权作为具体可操作的矿业权名称使用,颁发采矿权证,如南非。

勘探-开采租约这是一种勘探-开采一体化的租约,主要用于油气的勘探开发。与采矿租约通常在开采阶段发放不同,这一租约在勘探阶段就发放。在租约所确定的范围内,既可从事勘探,也可从事开采。回顾固体矿产的矿业权获取过程,在普查或勘探阶段确定一个较大的面积,只允许从事普查或勘探;发现矿床后,将其圈定出来,立即申请矿产宣示;再进一步可申请采矿租约(采矿许可证)。由普查或勘探许可证到矿产宣示证到采矿租约(采矿许可证)是一个渐进的范围逐步缩小的过程,而勘探-开采租约则是一个一揽子过程。美国的石油与天然气矿业权,采取的就是这种一揽子租约方式。

矿主权是澳大利亚对开采小矿的一种授权。这个词是澳大利亚特定殖民史和采矿史的产物。19世纪中叶,大量采矿人涌入维多利亚采金,政府当时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向来自印度、中国等国的采矿人收取高额许可证费用,每个年度8英镑。这一许可证制度引发了大量官场腐败与暴敛吏治,于是采矿人于1853年组织了“反金矿许可证协会”,以求保护他们的权益。1854年在维多利亚州巴拉瑞特发生尤里卡金矿暴动,终于迫使殖民当局将采矿许可证制度改为矿主权制度。根据这一制度,金矿的采矿权年租降到每年5先令。在今天的维多利亚、南澳、北方地区等州,仍采用“矿主权”一词,它实际上是一种手工方式的探采一体的“许可证”,是针对小矿和底层采矿群体的,只是缴费更低廉而已。

手工与小矿开采权(ASM)是一个国际通用术语,专指为小矿设置的采矿权。这个采矿证主要面向非洲、亚洲、拉丁美洲那些用手工和体力操作,以开采小矿为生的底层贫困人群。目前全球ASM采矿遍及全球约80个国家,约2300万人直接从事小矿开采,1.5-1.7亿人口间接依赖小矿开采为生(包括家庭成员和从事小矿服务业的人口)。

这样一来,在采矿阶段就有了三种矿业权证书形式:采矿宣示、采矿租约与采矿许可证,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术语,各国矿法的处理情况有所不同。在澳大利亚,对小规模手工开采的矿产采用“采矿宣示”的方式授予采矿权,对大型机械化开采的矿产采用“采矿租约”的方式授予采矿权;但在南澳,采矿宣示仅是申请矿产租约的前置条件,未赋予采矿权利。在美国,对可标定的矿产采用“采矿宣示”的方式授予采矿权,对可租赁的矿产采用“采矿租约”的方式授予采矿权。在加拿大,未赋予采矿宣示人开采矿产的权利,须进行资源评价,然后将采矿宣示和评价结果一并提交申请采矿租约,因此其采矿许可的程序为:采矿宣示-资源评价-采矿租约,采矿宣示仅是获得采矿租约的前置条件。在南非,关于采矿许可的证书文件称为“采矿权(mining right)”,它相当于 “采矿租约”,适合于大型矿床开采发证;对于一些中小规模的矿床开采,称为“采矿准许证(mining permit)”或“采矿许可证(mining license)”。

建立保留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在勘查与采矿之间设置一个缓冲期,以便企业在完成勘查后,有充分的回旋余地进行开发的可行性论证、做出投资决策和进行矿山建设。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南非的矿法中都设置了保留许可证的矿业权形式, 为勘查与采矿缓冲期提供了保留矿业权的法律空间。许多国家没有设置这类矿业权证书,而是通过诸如延长探矿权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图1 国外矿业权构成基本模式

综上所述,矿业权是一个总概念,在矿业法中用于概念表述而不是具体操作。能具体操作,并形成具体的证书或文件的主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宣示、采矿租约、采矿许可证、保留许可证、采矿专利6种(图1)。上面讲的那些具体采矿权名称有许多重叠之处,现在我们把它梳理出两条主线,一条是普查许可证-勘探许可证-保留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系列,另一条是普查许可证-矿产宣示-保留许可证-采矿租约系列。图中矿产宣示相当于勘探许可证,采矿租约相当于采矿许可证;但宣示和租约是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矿业权实际授予形式,而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矿业权实际授予形式。

图2 我国的采矿许可证书

最后要强调的是,在我国,矿业权是一张简单的证书。以采矿许可证为例,证书上仅包含矿业权人、开采矿种、矿区范围等信息(图2)。这种形式,与工商管理证件别无二致。但在国外,无论属于哪一阶段,也无论采取什么名称,矿业权都不仅是一种简单的证书,而包含对矿业权人的具体法律约束和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在矿业权证书上写明它们是矿业权的组成部分。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采矿租约为例(图3),其内容包括矿业权人的详细信息、矿区分阶段开采设计图件、对采矿工作计划、资源回收率、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生境恢复、年租、权利金的详细要求等,是厚厚的一本书。换句话说,矿法中的证后管理的主要内容都转移到了采矿租约中。矿法是面对全社会的,而租约是一对一的,将这些管理内容写入,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管理效力。在这份租约中,要求采矿权人每年报告以下24条事项:

图3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煤炭采矿租约

是否通知土地业主;

环境损坏情况;

采矿运营计划;

环境管理报告;

环境事故报告;

其他的环境报告;

生境恢复;

塌陷管理;

工作要求;

爆破;

安全;

土壤侵蚀和污染防治;

传播线路、通信线路与管道;

道路与小径;

林木与植被;

资源回收率;

赔偿;

安保;

暂停采矿运行;

合作协议。

是否通知土地业主;

环境损坏情况;

采矿运营计划;

环境管理报告;

环境事故报告;

其他的环境报告;

生境恢复;

塌陷管理;

工作要求;

爆破;

安全;

土壤侵蚀和污染防治;

传播线路、通信线路与管道;

道路与小径;

林木与植被;

资源回收率;

赔偿;

安保;

暂停采矿运行;

合作协议。

由上述要求可见,证后监管的内容已全部纳入采矿租约。无论是对矿业权人,还是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均十分清晰对每一宗采矿权应履行的义务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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