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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 办法
京建施〔 2006 〕 140 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实施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附件: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 县建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等实施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以控制 和减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 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 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 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 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 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依法 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建筑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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