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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914

2024-06-10 15: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914-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in chemical industry

GB50914-2013

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14-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化工生产建设和国际化工生产的经验,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2章,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化工矿山建(构)筑物、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橡胶加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炼焦化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和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构)筑物。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总结经验,如发现需修改或补充的地方,请将意见或建议寄送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高科技产业园创达二路一号,邮政编码:100012,E-mail:xiongwei@hqcec.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

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熊威  蔡强  杨文君  李艳霞  洪传辉 杨玉兰  贾守波  邱道军  赵冬梅  王志彤 刘冲  高全乐  顾素娟

主要审查人:柳景虹  杨诗勇  黄新生  章健  陈为群 贾桂敬  彭小洁  管颉  董福春

#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明确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化学工业生产、运输、储存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化学工业建(构)筑物,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的分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根据化工建(构)筑物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引起次生灾害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化工建(构)筑物所做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2.0.2  直接经济损失    direct economic loss due to earthquake

化工建(构)筑物、设备及设施遭遇地震破坏或因次生灾害所引起的破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因停产、停业所减少的净产值。

2.0.3  间接经济损失    indirect economic loss due to earth-quake

化工建(构)筑物、设备及设施遭遇地震破坏或因次生灾害所引起的破坏导致停产,从而减少的社会产值和其他损失、修复所需费用等。

2.0.4  社会影响    social effects due to earthquake

主要指化工建(构)筑物遭遇地震破坏并引发次生灾害后,导致人员伤亡和居住条件的降低,以及生态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

#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1  地震引起建(构)筑物破坏及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以及有毒和放射性等有害物质的泄漏,从而产生次生灾害导致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建(构)筑物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

3  生产过程和物料特性、装置规模以及建(构)筑物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影响范围的大小;

4  建(构)筑物使用功能恢复的难易程度;

5  当建(构)筑物内的设施使用功能不同时,可按最高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6  当建(构)筑物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对于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3.0.2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上有特殊重要的功能,地震时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构)筑物,应为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

2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构)筑物,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发生较严重次生灾害,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重要建(构)筑物,应为重点设防类1等,简称乙1类。

企业中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以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构)筑物,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相对较小的次生灾害,或规模相对较小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应为重点设防类2等,简称乙2类。

3除本条第1、2、4款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构)筑物,应为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

4使用时人员稀少且震害损失及影响较小,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构)筑物,应为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

3.0.3各抗震设防类别的化学工业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2重点设防类1等,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重点设防类2等,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当采用抗震性能优良的结构体系及材料时,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当不能采用抗震性能优良的结构体系及材料时,应按重点设防类1等采取抗震措施。

4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5适度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当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抗震措施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6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3.0.4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化学工业生产装置内的共性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1类,装置内变电室、配电室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2类,仅含有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等简单控制设施的(车间)控制室及(车间)配电室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与所在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2  装置内的设备基础,除设备工作压力为高压、超高压的设备基础、构架式动力设备基础及高度大于80m的自立式塔型设备基础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1类外,其他塔型设备基础、工业炉基础、换热器基础、容器类基础及动力机器基础等的抗震设防类别均应为丙类;

3  装置内的管架、输送系统、产品包装、装卸站等的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丙类。

# 4 化工矿山建(构)筑物

4  化工矿山建(构)筑物

4.0.1  本章适用于化工矿山行业,包括磷矿石、硫铁矿石、钾矿石、硼矿石、矾石、萤石、天青石、重晶石、方解石、硅石、石灰石等非金属矿山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4.0.2  化工矿山建(构)筑物应根据其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和修复难易程度,以及遭受地震时对人员安全疏散、救援影响程度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4.0.3  化工矿山采矿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化工矿山采矿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4.0.4  化工矿山选矿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化工矿山选矿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注:仅含有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等简单控制设施的(车间)控制室及(车间)配电室的抗震设防类别与所在车间相同。

# 5 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5  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5.0.1  本章适用于化学肥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混配及复合肥料、中微量元素肥料、腐殖质肥料及其他化学肥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5.0.2  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应根据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次生灾害的危害程度、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装置修复的难易程度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0.3  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表5.0.3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注:表中仅列出尿素装置的造粒塔,其他装置的造粒塔可按使用功能和示例类似情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 6 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6  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6.0.1  本章适用于无机化工原料,包括无机酸、无机碱和氢氧化物、无机盐、单质及工业气体等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6.0.2  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应根据其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次生灾害的危害程度、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生产规模、装置修复的难易程度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6.0.3  凡属于无机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其生产装置、包装厂房及仓库的抗震设防类别均应为乙1类。

6.0.4  除本标准第6.0.3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主要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主要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 7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7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7.0.1  本章适用于有机化工原料,包括烷烃、烯烃、炔烃、芳烃、杂环烃及其衍生物、有机醇、有机醚、醛、酮、酸、盐、酯、各种脂肪烃的卤化衍生物、芳烃的卤化衍生物、脂肪烃和芳烃的含氮化合物(包括硝基化物、氨基化物、酰胺化物、腈类化合物、氨基酸等)、脂肪烃和芳烃的磺化衍生物、有机磷化物、有机过氧化物以及元素有机化合物(甲醇钠、乙醇钠等)、氢化偶氮苯及衍生物等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7.0.2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应根据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次生灾害的危害程度、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生产规模、装置修复的难易程度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0.3  有机化工原料中,凡属剧毒、高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及高压气体的,其生产厂房、控制室、包装厂房及储存仓库的抗震设防类别均应为乙1类。

7.0.4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装置的设计、生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不应设置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以上的地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地区建设气态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设备与厂房脱离并有应急措施时,其厂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1类。液态光气储存及气态光气采用冷凝方法提纯时,有关厂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宜划分为甲类。

7.0.5  除本标准第7.0.3条和第7.0.4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主要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表7.0.5主要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 8 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8  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8.0.1  本章适用于化工合成材料,包括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和合成橡胶等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8.0.2  主要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8.0.2的规定。

表8.0.2主要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注:当聚丙烯装置反应器直接置于基础之上,反应器框架不承担反应器重量时,反应器框架抗震设防类别可为乙2类。

# 9 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9  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9.0.1  本章适用于精细化学品,包括化学合成药、农药、染料、颜料、涂料、表面活性剂、各种助剂、化学试剂、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催化剂及各种专用化学品等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9.0.2  饲料添加剂蛋氨酸装置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1类。

9.0.3  化学合成药物的合成车间、提纯车间、成品包装车间,当其生产的化学合成药物火灾危险性为甲类或存在大量高毒介质时,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乙1类,其他宜为乙2类。

9.0.4  高毒化学农药的合成厂房及产品仓库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乙1类。

9.0.5  染料、颜料生产装置,当生产的染料、颜料火灾危险性为甲类时,其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乙1类,重氮化反应厂房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乙2类。

9.0.6  涂料生产装置,当配漆工序使用大量易燃有机溶剂时,厂房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乙1类,树脂合成工序厂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确定。

9.0.7  表面活性剂生产装置,环氧乙烷缩合厂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1类,环氧丙烷缩合厂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乙2类。

9.0.8  各类助剂、发泡剂、添加剂、日用化学品、化学试剂、催化剂等各种专用化学品生产装置,应根据产品及使用原料的特性、生产过程的要求,按本标准第6章~第8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9.0.9  精细化学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中间体的生产装置,也应根据其特性、生产过程的要求,按本标准第6章、第7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 10 橡胶加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10  橡胶加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10.0.1  本章适用于橡胶加工业,包括各种轮胎、橡胶运输带、橡胶管、胶鞋和各种橡胶制品以及炭黑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10.0.2  炭黑生产装置的原料(油)储存部分及燃烧原料(油)制炭黑装置的厂房,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乙2类。

10.0.3  橡胶加工生产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可为丙类。

# 11 炼焦化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11  炼焦化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11.0.1  本章适用于焦化工业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11.0.2  主要焦化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

表11.0.2主要焦化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 12 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构)筑物

12  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构)筑物

12.0.1  本章适用于化学工业中全厂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12.0.2  全厂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2.0.2的规定。

表12.0.2全厂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12.0.3  全厂性仓储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表12.0.3全厂性仓储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12.0.4  全厂性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2.0.4的规定。

表12.0.4全厂性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注:其他未列入表中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可按表中功能相近似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

#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914-2013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914-2013,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以第15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HG/T 20665-1999的基础上制订而成的。原行业标准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杨文君、蔡强、张大德、吕文璞、薛天祥、洪传辉、黄耀湘。

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化工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并结合了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同时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在工程抗震设计中,首先应根据化工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和次生灾害的大小,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并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抗震设防标准,以减轻地震灾害引发的损失,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1.0.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中第1.0.4条规定:“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第7.2.2条规定:“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的原材料生产建筑,主要以其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停产后相关企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本标准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分类原则,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而制订的化学工业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不能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在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往往存在许多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和储存的环节;化工建(构)筑物在地震灾害中可能会发生损坏,而一旦破坏后可能会导致火灾、爆炸、毒气泄漏、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发生,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因而《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是规定的最低要求,也是预防和减轻地震后次生灾害发生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所以必须严格执行。

1.0.4  本标准中确定了化工矿山、化肥、无机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合成材料、精细化学品、橡胶加工、炼焦化工等的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和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可基本满足化工工程设计要求。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中的部分规定有重叠,在编制中力求使两个行业的标准保持一致,以方便设计人员使用。

#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化学工业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使抗震设计有合理的依据。划分各类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时,强调关注地震破坏后是否会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因为火灾、爆炸、毒气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会造成人员伤亡,并极可能危及场外人员使伤亡数量加大,还可能扩大环境污染的范围。

第3款中的“物料”包括原材料、中间体和产品。

第5款是指有些建筑物内常常包含了不同功能的设施,如办公室、控制室、配电室、分析室等,可按抗震设防类别最高的设施来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如体量过大,楼内功能设施很多,可设置抗震缝划分区段,将危险性高的功能设施集中布置,分别确定各区段的抗震设防类别。

区段是指由抗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分类原则,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也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类别。

在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通常存在火灾、爆炸、毒气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的危险,但企业的规模大小、发生危险的危害程度不同(部分精细化工企业规模不存在大型或特大型,一般均为中、小型)。某些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如均划为乙类,将使得乙类设防的数量过多,导致工艺布置难度的加大,并增加许多建设成本,不利于节约建设资金及合理利用资源。本标准充分考虑了化工生产的特点,将主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构)筑物,依据次生灾害的危险性和其规模的大小区别划分,将重点设防类进一步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乙1类和乙2类。侧重点是进一步区分重要程度,做到安全、经济、合理,达到适度设防的原则。

1  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建(构)筑物指地震破坏后会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对社会产生特别重大影响,使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

2  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建(构)筑物,根据化工企业的特点和地震破坏后可能引起灾害的严重程度,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第3.0.3条注解的原则,又分为两个等级。

乙1类,主要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构)筑物,以及地震破坏后会产生较严重次生灾害,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的建(构)筑物。包括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化工企业中有剧毒、放射、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建(构)筑物以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构)筑物;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化学工业企业的供热、供电、供气、供水、冷冻等全厂性建(构)筑物;全厂通讯、消防、抗震防灾及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建筑、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少量放射性危险品仓库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储罐基础等。

乙2类,主要指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中的主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构)筑物,地震时使用功能很重要,但规模相对较小或破坏后次生灾害相对较轻的建(构)筑物。在采用抗震性能优良的结构体系和材料的前提下,其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确定,执行标准设防类的有关规定。

优良的结构体系和建筑材料是决定结构安全性的重要保证之一,通常具备以下特性:

结构体系应具备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不会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建(构)筑物形体及构件布置具有明确的规则性,不出现“特别不规则”情况。不规则项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执行。

结构体系材料采用钢材或钢筋混凝土等延性较好的材料,不应采用砌体结构等延性差的材料。

3  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的建(构)筑物指地震破坏后有一般影响,如一般性生产建(构)筑物及不属于甲、乙、丁类的建(构)筑物。

4  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的建(构)筑物指地震破坏或倒塌后不致影响上述各类建(构)筑物的使用,且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轻微的建(构)筑物,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的单层建(构)筑物。

3.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中,适当控制甲类和乙1类化工建(构)筑物的数量是必要的。因为甲类和乙1类建(构)筑物在抗震设计中要提高设防标准,必将带来较大的工程建设费用投入,不利于实现节能减排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中,有些装置规模较小,或危险性等级不是非常高,地震破坏后的危害程度达不到“产生较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程度,故确定相对较低的设防标准,同时该类建(构)筑物相对丙类更为重要一些,所以划为乙2类。这样的化工建(构)筑物数量占有一定的比例,但对其并不是简单地降低抗震设防标准,而是在对场地的选择、结构体系和结构材料方面提出严格控制要求。如要求使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禁止使用抗震性能较差的砌体结构,采用体型规整、传力明确的结构体系等措施,既可以不增加过多的投资,又能很好地保证其抗震性能。

3.0.4  综合楼内常常包含了不同功能的设施,如办公室、控制室、配电室、分析室等,此时需要按抗震设防类别最高的设施来确定综合楼的抗震设防类别。如综合楼体量过大,楼内功能设施很多,可采用设置抗震缝划分区段,危险性高的功能设施集中布置,分别确定各区段抗震设防类别。

考虑到装置内的容器一般较小,地震时产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将此类设备基础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为丙类。如果装置内容器储存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等有害介质的量比较大,可参照本标准第12章中相近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进行划分。

一般墙式、大块式动力机器基础(包括泵基础)的抗震性能较好,震害较轻,所以将此类动力机器基础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为丙类。

# 4 化工矿山建(构)筑物

4  化工矿山建(构)筑物

4.0.2  此条对比原行业标准条文有较大修改,主要考虑与第3.0.1条原则相吻合。

4.0.3  考虑到地下开采矿山工程与其他建筑工程相比,地震时人员疏散逃生时间长、救援难度大,地面井口建(构)筑物、变配电、给排水泵房、通风机房等建(构)筑物的安全是疏散逃生的关键所在,而这些建(构)筑物投资额占矿山工程总投资额的比例极低,故定为乙1类。

尾矿库、尾砂坝参照有关专业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不列入本标准。尾矿库泄洪系统相关的建(构)筑物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问题甚至威胁尾矿库坝体安全,因此将其列为乙1类。

井巷工程参照有关专业规范要求设计,不列入本标准。

# 5 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5  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5.0.3  在化肥生产企业中,造粒塔是重要的生产建(构)筑物,因其工艺造粒需要,往往筒体高度很高,有时高度超过80m,但因其物料危险性很低,结构体系较好,故将其抗震设防类别划为乙2类。

# 6 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6  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6.0.3  无机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分级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和《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的规定。

无机剧毒化学品通常包括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铬酸盐、镉酸盐等。

无机易燃易爆化学品通常包括黄磷、金属钠等。

# 7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7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7.0.3  有机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分级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和《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的规定。

7.0.4  现行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中规定,新建工程项目不应设置在地震峰值加速度大于0.3g的地区。为了与其协调,本标准规定“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不应设置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以上的地区”。

7.0.5  表7.0.5第24项中,若甲醇装置以煤为原料,其合成气制备可参考表6.0.4第2项。

# 8 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8  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8.0.2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设计、生产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的规定。

# 9 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9  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9.0.2  饲料添加剂蛋氨酸装置,因其主要生产原料丙烯醛、甲硫醇、氢氰酸(或氰化钠)都是剧毒、刺激、异臭及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故其抗震设防类别定为乙1类。

9.0.3  化学合成药物的合成车间、提纯车间、成品包装车间的生产火灾危险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

# 12 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构)筑物

12  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构)筑物

12.0.1  本章适用于化工企业中除工艺装置外的全厂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全厂性辅助生产设施是指不直接参加生产过程而是配合主要工艺装置完成其生产过程所必需的设施,如中央控制室、中心化验室、外管廊支架、固体物料输送系统、火炬塔架等;公用工程设施是水、电、热、气、冷等设施的统称,如循环水系统、变配电所、锅炉房、空压站等。

由于全厂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的建(构)筑物种类繁多,在表12.0.2~表12.0.4中将其一一列出是比较困难的,未列出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可参照表中相近似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12.0.2  本条说明如下:

(1)表12.0.2中将火炬塔架及排气筒塔架不分高度地划分为乙1类,主要考虑地震破坏后,可能会造成部分装置的建(构)筑物、设备、管道等的破坏而导致停产。将火炬塔架及排气筒塔架的抗震措施提高,目的是为了增加其抗震性能从而增强停产后易燃、易爆等有害气体处置和排放的可靠性。

(2)表12.0.2中对热电站(锅炉房)的主厂房的主体结构、锅炉炉架、烟囱、烟道、输煤栈桥及转运站、碎煤机房的抗震设防分类按其在地震发生时是否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热)的功能要求进行了区分,没有按结构形式及高度进行划分。不同的项目、产品、工艺对供电(热)方面的要求不同,以及建厂条件的不同,都会对上述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有影响。如此划分主要是考虑到没有备用电源的热电站停电(热)时可能会造成某些重要设备严重损坏或危及人身安全,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中第5.2.4条及条文说明、《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2011中第20.2.2条及条文说明,同时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中的相关内容。化工企业中的热电站工程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的划分标准,绝大多数应属于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规模。所以本条中对相关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依据了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规定。

12.0.3  本条说明如下:

(1)表12.0.3中的筒仓的结构形式一般为钢筋混凝土筒仓、钢筒仓。砖砌圆筒仓结构的抗震性能较差,在此不推荐采用。

(2)储存一般介质的常温常压储罐基础,其地震破坏后的次生灾害程度与储罐容积相关性不强,且化工企业中超大容量的储罐较少,所以将储存一般介质的常温常压储罐基础的抗震设防类别不按储罐容积区别划分,而统一划分为丙类。

(3)气柜中通常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气体。如果个别气柜中不是存放易燃、易爆介质的气体,则其基础的抗震设防分类宜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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