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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2024-02-21 07: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

5.1 照明方式

5.1.1 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半高杆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进行道路照明设计。 5.1.2 任何道路照明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 5.1.3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5.1.3)。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道路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3经计算后确定。

图5.1.3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 (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c)双侧对称布置;(d)中心对称布置;(e)横向悬索布置

表5.1.3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配光类型 截光型 半截光型 非截光型 布置方式 安装高度H(m) 间距S(m) 安装高度H(m) 间距S(m) 安装高度H(m) 间距S(m) 单侧布置 H≥Weff S≤3H H≥1.2Weff S≤3.5H H≥1.4Weff S≤4H 双侧交错布置 H≥0.7Weff S≤3H H≥0.8Weff S≤3.5H H≥0.9Weff S≤4H 双侧对称布置 H≥0.5Weff S≤3H H≥0.6Weff S≤3.5H H≥0.7Weff S≤4H 5.1.4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 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位置、高度、间距以及最大光强的瞄准方向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按场地情况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图5.1.4)。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 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对各种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和灯杆高度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2 灯杆不宜设置在路边易于被机动车刮碰的位置或维护时会妨碍交通的地方;   3 灯具的最大光强瞄准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   4 在环境景观区域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与周边环境协调。 5.1.5 道路照明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2 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标准第5.1.4条规定;   3 在行道树遮光严重的道路,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4 楼群区内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或墙壁安装方式。

图5.1.4 高杆灯灯具配置方式(a)平面对称;(b)径向对称;(c)非对称

5.2 道路特殊区段及道路相关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5.2.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 第3.4节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5m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   2 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灯具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   3 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和照明要求,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并应根据路面照明需要增加杆上的灯具。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设置附加照明,附加照明可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半高杆照明方式,并应限制眩光;   4 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图5.2.1-1),并应显现道路形式和结构。

图5.2.2-1 T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5 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图5.2.1-2)。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 3.4节 的要求。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的原则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

图5.2.2-2 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5.2.2 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半径在1000m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   2 半径在1000 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灯具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50%~70%(图5.2.2-1)。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5.2.2-2);   3 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   4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5.2.2-3);   5 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图5.2.2-1 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图5.2.2-2 反向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图5.2.2-3 转弯处的灯具设置(a) 不正确;(b) 正确

5.2.3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在平行于路轴方向上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应采用截光型灯具。 5.2.4 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有效地衔接。下穿道路桥下区段路面的平均亮度(照度)应与其桥外区段路面相同。下穿道路上的灯具不应在上跨道路上产生眩光。上跨道路路面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匀度与相连的道路路面相同。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照明;   2 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的要求。 5.2.5 高架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的照明应分别与其连接道路的照明等级一致,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要求;   2 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宜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为道路的隔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   3 下层道路的桥下区域路面照明不应低于桥外区域路面的照明水平,并应为上层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照明;   4 上下桥匝道的照明水平不宜低于桥上道路;   5 有多条机动车道的高架道路不宜采用护栏照明作为功能性照明。 5.2.6 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2 应提供无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3 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加强;   4 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可选择常规照明或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的要求;   5 不宜采用护栏照明方式为道路宽阔的立交的功能性照明;   6 立交上道路的照明标准应与相连道路的照明相同;   7 立交匝道的照明等级不宜低于相连的桥上道路,并应为隔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 5.2.7 城市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的栏杆和缘石应提供垂直照明,并应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   2 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项设计;   3 桥梁照明应限制眩光,可采用配置遮光板或格栅的灯具;   4 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照明不宜将护栏照明作为功能照明。 5.2.8 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   2 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专设照明装置;台阶上的平均水平照度宜为30lx,最小水平照度宜为15lx;   3 人行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30lx、白天宜为100lx;最小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lx、白天宜为50lx。并应提供垂直照度。 5.2.9 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另设照明;宜根据桥面照明的需要,调整天桥两侧紧邻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安装位置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当桥面照度小于2 lx、阶梯照度小于5 lx 时,宜专门设置人行天桥照明;   2 专门设置照明的人行天桥桥面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 lx,阶梯照度宜相应提高,且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2∶1;   3 应避免天桥照明设施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影响。 5.2.10 公共停车场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停车场的照明标准宜符合表5.2.10的规定;

表5.2.10 公共停车场的照明标准值

交通量 平均水平照度Eh,av(lx),维持值 照度均匀度UE,维持值 低 5 0.25 中 10 0.25 高 20 0.25   注:交通量低是指住宅区内或周边;交通量中是指普通商店、酒店、办公建建筑等周边;交通量高是指市中心区域、商业中心区域、大型公共建筑和体育娱乐设施等周边。   2 停车场出入口的照明应加强,宜为交通标志和标线提供照明,并应与相连道路照明衔接。 5.2.11 当道路与湖泊或河流等水面结界,且灯具为单侧布置时,宜将灯杆设在邻水一侧。 5.2.12 路面平均亮度高于1.0cd/m2的道路与无照明设施的道路相连接,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时,应设置过渡照明。 5.2.13 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树木布置轴线不宜与灯杆布置轴线重合;   2 对扩建和改建道路中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应进行移植;   3 不应在高杆灯架维修半径范围内种植乔木;   4 在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照明的路段可采用下列措施:    (1)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    (2)修改灯具的安装方式,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或延长悬挑长度;    (3)减小灯具的间距,或降低安装高度。 5.2.14 居住区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5.1条的要求;   2 居住区人行道路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5m。不应把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   3 居住区人车混行道路的照明宜分为两类,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居住区道路宜按机动车道路要求提供照明,兼顾行人交通需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要求;   4 居住区内连接各建筑的道路宜按人行道路要求提供照明,兼顾机动车交通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5.1条的要求;   5 居住区及其附近道路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面照度和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应对灯具采取相应的遮光措施。 5.2.15 人行横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1.5倍;   2 应为人行横道上朝向来车的方向提供垂直照度;   3 人行横道宜增设附加灯具,可在人行横道附近设置与所在机动车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也可在人行横道上方安装定向窄光束灯具,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影响,可根据需要在灯具内配置专用的挡光板或控制灯具安装的倾斜角度;   4 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 5.2.16 公交车沿线停靠站的照明宜加强,并应提供垂直面照明;港湾式停靠站的进站处和出站处宜设置灯具。 5.2.17 宜为路边专门设置的停车带提供地面照明和垂直照明,并应防止车身阴影影响路面照明效果。 5.2.18 城市隧道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道路白天的照明应分为入口段、过渡段、中间段和出口段进行设计,并应根据行车速度和交通流量确定其照明标准,具体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的相关规定执行;   2 隧道内道路夜晚的照明标准应与隧道外相连道路相同,并可根据相连道路的调光安排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的变化在深夜调节路面亮度。

5.3 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的设计要求

5.3.1 当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行道树、绿化带、人行天桥、桥梁、立体交叉等处设置装饰照明时,不应与道路上的功能照明相冲突,不得降低功能照明效果;宜将装饰照明和功能照明结合进行设计。 5.3.2 应合理选择装饰照明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装饰照明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图式频繁变换的动态照明,装饰照明的光色、图案和阴影等不应干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 5.3.3 设置在灯杆上及道路两侧的广告灯光不得干扰驾驶员的视觉和妨碍对交通信号及标识的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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