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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意外触电身亡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2024-07-03 03: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现实生活中福祸相依,意外总会不期而遇。在黄骅法院审结的一件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史某意外死亡在路边绿化带中,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成为三方争议的焦点,经过承办法官滕奉朝抽丝剥茧,最终为当事人厘清了法律责任。

2017年8月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史某被发现死亡于绿化带内,其尸体东侧紧邻路灯杆,右大腿存在电流斑。经鉴定,史某系电击死亡。史某的亲属王某等人认为,史某系因路灯设施漏电导致死亡,于是将电力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城管局、供电公司诉至黄骅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110余万元及停尸费等。

作为路灯设施所有者、管理者的城管局认为,根据事发后的检测结果可以确认电力设施并不存在漏电情形,且事发当晚雷雨交加,不排除绿化带内私拉电线、高压电击、雷击等情形发生,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供电公司则认为,高压线路供电距事故发生地500米以上,事发地的路灯杆及电力设施属城管局管辖,他们并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滕奉朝经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与公安机关协调调阅卷宗、与鉴定机构交流探讨等,对案件情况进行了仔细梳理,尽可能详尽掌握事故发生的细节,最终确定案件争议焦点为史某的死亡原因,也就是史某死亡是否与城管局、供电公司管理的电力设施具有因果关系。

围绕争议焦点,滕奉朝经审理查明,依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可以排除史某被雷击死亡的可能;根据供电公司提交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等,可以排除史某被高压电路及相关高压电力设施漏电电击死亡的可能;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史某死亡的简要情况》等,可以确认事故发生地未发现其他案外人私拉电线的情况,被告城管局虽然提出有该种可能,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

综合审理情况及各方提交的证据,滕奉朝认为,被害人史某系电击死亡,因事故发生地并无高压电力设施,结合尸体倒地后的姿态(紧邻路灯杆且右腿存在电流斑)以及鉴定人员的专业分析、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确认路灯杆及相关电力设施漏电导致史某死亡具有极高的可能性;同时,城管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事故发生当时的路灯杆及相关电力设施不存在漏电情况,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滕奉朝对原告关于史某死亡系路灯杆及相关电力设施漏电导致的主张依法予以确认。

最终,黄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城管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86万余元及停尸费用等,被告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城管局提起上诉后,沧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作为成年人,下雨天进入绿化带且接近电力设施,应当预见一定的危险性,因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酌定史某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于是变更城管局赔偿数额为87.17万余元以及按照90%的赔偿标准赔付停尸费,同时维持了黄骅法院的其他判决事项。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结合原被告、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中心、供电公司等各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专业人员分析等,排除诸多不可能的因素后,可以对史某的死亡原因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城管局疏于行使检验、管理义务,导致其负有产权管理责任的路灯杆及相关电力设施漏电致使史某被电击死亡,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者:黄晓龙

原标题:《雨夜意外触电身亡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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