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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带牌销售”车辆实行售前集中查验,车管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会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查验员上门逐车查验。 符合规定的,由查验员填写、密封相关资料,确定车辆号牌号码同时发放车辆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根据群众习惯,各地可以剔除号牌中含数字“4”的号牌号码。 “带牌销售”企业应当将车辆号牌安装在已查验的对应车辆上,供购车人挑选,同时,应妥善保管查验资料,不得擅自拆封密封资料。 经过查验领取了号牌的摩托车,长期无法售出,或者车辆调拨外地销售的,原号牌及查验档案收回,收回的号牌继续用于本企业“带牌销售”的其他摩托车。 企业应代办相关保险▼ 通知还明确,“带牌销售”企业应当为车主提供车辆购置税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代办服务,在交付摩托车前,应当为车主办理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摩托车售出后的3日内为车主代办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缴费。 交付“带牌销售”的摩托车时,销售企业应当确认驾驶人持有相应驾驶资格的驾驶证,并提醒其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打破培训市场垄断▼ 通知提出,打破摩托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垄断,大力扶持乡镇摩托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各地应按常住人口每50万设一个摩托车类驾驶人考场的标准,在条件适合的中心乡镇新增考场,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摩托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带牌销售”并不意味着实行限摩政策的城市会解禁,也不意味着摩托车有牌照就可以到处行驶,摩托车主仍需要遵守相关城市的限摩政策。即该工作仅适用于摩托车登记注册区域。 (信息来源: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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