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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泰兴人不要盲目购买!

2023-04-28 21: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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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一类车穿梭于大街小巷

人们称它为“老头乐”

它的外形酷似小汽车

实际上是四轮低速电动车

这种车能遮风、能挡雨

被不少市民所青睐

然而“老头乐”缺乏基本的安全配置

稳定性差、刹车不灵

在马路上行驶险象环生

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细数老年代步车“4宗罪”

0 1

老年代步车质量堪忧。车子设计不合理、工艺简单、材质低劣,质量没有保障,上路容易发生危险。

02

无法办理牌证。目前市场销售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均未列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无法在交警车管部门办理牌证,上路行驶属交通违法行为。

03

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未经驾驶培训,对交通法律法规不熟悉,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随意穿插、掉头、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更是常见,交通事故频发。

04

扰乱交通秩序。电动三轮、四轮车由于未上牌,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法规掌握不足,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随意变道、拐弯掉头、乱闯红灯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随处可见,在埋下安全隐患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图片来源:懂车帝

毕竟老头乐之所以叫老头乐,是因为只有老头开才没事……

无证驾驶“老头乐”撞伤他人,销售商也需担责吗?

今年2月,高邮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原告驾驶电动四轮车撞伤摩托车骑手,经调解需赔偿近20万元。可出售“老头乐”的老板未告知实情,原告误以为“老头乐”是非机动车而未领取驾照、未给车辆上牌和投保。后因赔偿问题,原告将车辆销售商告上了法庭。

转弯不让直行酿事故

“老头乐”鉴定结果让人意外

高邮市民王大爷(化名)喜欢出门闲逛,考虑刮风下雨等天气因素,他于2021年购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有了这辆车后,王大爷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他时不时开着车出门,别提有多高兴。然而,一场意外令他对当初的购车决定深感后悔。这是怎么回事?

2022年3月,王大爷驾车在当地某乡镇一条大马路上行驶,前方就是岔路口,突然对面有辆摩托车驶来。王大爷左转弯未能及时避让直行的摩托车,导致两车相撞,摩托车骑手倒地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现场处理事故,受伤的摩托车骑手陈先生(化名)被送往医院救治。

陈先生伤势较重,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才得以康复出院。经鉴定,其受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事故调查结果出炉了,王大爷拿到鉴定结果后彻底傻眼了。经鉴定,王大爷所驾驶车辆为机动车,且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大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在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对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过调解,王大爷需赔偿对方19.5万元。

一次性要承担一大笔赔偿费用,王大爷有些坐不住了。“我购买这车的时候,老板也没告诉我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我也不知道车辆还要登记上牌,这事不能全赖我一人。”作为消费者,王大爷说,“如果当初知道这车属于机动车,且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我也不会掏钱购买了。”

对簿公堂讨说法

法院判定销售商需担责

肇事车辆没有上牌,且王大爷还堂而皇之地无证驾驶。据他介绍,主要是因为自己对该车属于电动汽车的性质并不知情。事后,王大爷认为电动四轮车卖家在销售时,并未向其说明该车是属于机动车范围的电动车,让他误以为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商家的做法把我害惨了,他们也应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王大爷与车辆销售部协商此事,可毫无进展,最终王大爷将销售部及经营者李先生(化名)告上了法庭。

近日,高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部以电动车名义向原告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对车辆属性模糊界定,误导消费者将该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购买和使用。但涉案电动四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围。被告销售部销售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未对消费者进行产品警示,在指示、说明和警示方面存在缺陷,使得肇事电动四轮车存在不合理危险,应认定为缺陷产品。而基于该产品的缺陷因素,涉案电动四轮车未经登记、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驾车上路,未遵照机动车规定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即涉案缺陷电动四轮车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被告销售部未尽警示义务有一定过错。

法院还认为,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按规定让行,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参与度和原因力远远大于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行为。法院同时考虑到涉案电动四轮车从外观等能够肉眼判断有别于一般电动二轮自行车,原告作为驾驶人在购买车辆时应最大程度关注车辆属性,原告未尽谨慎审查注意义务,亦有放任疏忽的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销售部承担15%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29250元。

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购车前要擦亮眼睛

近年来,三轮、四轮厢式电动车迅速“蹿红”,深受中老年群体的喜爱。可与此同时,这类车也让很多人闻之色变,因为它是大名鼎鼎的“马路杀手”。

“老头乐”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呢?交警部门表示,由于车身材质和设计因素,老年代步车安全性能差,且违法行为突出,驾驶人大多都没有经过驾驶培训,属于无证驾驶,且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漠,在行驶过程中常出现横冲直撞、随意掉头、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存在不少安全隐患。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老年代步车因无法上牌,购买不了保险,发生事故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极易产生追偿纠纷。“就像上述产品责任纠纷案,王大爷购买车辆后,如果商家没有明确告知车辆无法上牌、不能上路、不能购买保险,遭遇发生事故后无法理赔等情况可向商家进行维权。”

广大市民在购买前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商家“不需要牌照、驾驶证”的虚假宣传所误导。自觉做到不购买、不乘坐、不驾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老年代步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近日

泰兴交警部门

一直在加大对这类车辆的管控

在文江路和国庆路路口

一辆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

被交警拦下

据介绍

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重心高、车辆窄小、制动性能差、容易侧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交警针对这类车辆闯禁区的行为

目前基本上是以教育为主

屡教不改的

将被处以100元罚款

民警介绍:这些车无牌无证、没有保险。而且这些车都是不正规的小厂家生产的,质量不太过关,一旦发生事故,经常会车毁人亡。

因为老年代步车属于三无车辆

我市也明确禁止老年代步车上路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有销售

据了解

这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

加上这类老年代步车带来的安全隐患

市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

不要盲目购买老年代步车

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

市交警大队新区中队副中队长 周青:建议市民需要购买这这类电动代步车的话,建议到正规的商店去购买,如果市民朋友不知道什么样的是可以上牌、上证的车辆,可以到车管所进行查询,也可以向销售人员进行确认。

来源:扬州交警、全景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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