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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扣除员工休年休假当月的全勤奖?

2024-01-29 17: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例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9544号

案件事实:

1、纳恩博公司主张贺秀娟月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另有餐补(每工作日15元)、全勤奖100元、通讯补助100元、交通补助100元,季度奖、年终奖数额不固定,根据部门效益决定,没有固定标准。

2、纳恩博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显示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贺秀娟基本工资数额为9000元,无岗位、绩效工资,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贺秀娟基本工资数额为2000元,岗位工资为3725元、绩效工资为3725元,2016年4月起基本工资不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均为4287.5元,另有餐补约300元/月不等,交通补助100元、通讯补助100元、全勤奖100元;2016年9月起贺秀娟月工资标准中增加年功工资100元/月,2016年2月、9月、11月工资中未见有全勤奖。

一审法院认为:

贺秀娟于2016年2月、9月、11月休年假,确存在未出全勤之情形,纳恩博公司在未降低贺秀娟其他工资构成的前提下未发放贺秀娟当月全勤奖,并无不当之处,贺秀娟要求纳恩博公司支付全勤奖及25%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对此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针对贺秀娟称纳恩博公司扣发其全勤奖不当的上诉理由,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在贺秀娟休年假期间,其正常的工资并未因其休假而停发,但因贺秀娟确因休假存在未全勤的情况,故纳恩博公司在未降低贺秀娟其他工资构成的前提下未发放其当月全勤奖并无不当,纳恩博公司的做法并未违反上述法规的规定,贺秀娟的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案例分析

1、案例一中法官认为单位不应扣除全勤奖的理由主要有:(1)刘嘉2016年12月正常出勤;(2)刘嘉的工资构成中亦包含全勤奖;(3)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应当全额支付工资。

关于第(1)点,判决书中并未明确认定2016年刘嘉所休1天年假是否发生在2016年12月份。但若并非发生在12月份,络捷斯特公司主张“2016年12月因刘嘉休年假无全勤奖”的概率会很小;若发生在12月份,依然被认定为“正常出勤”,有可能系法官认为“年休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关于第(2)点,案例二中纳恩博公司主动称贺秀娟的工资构成包括全勤奖,2016年4月到8月,工资支付明细中亦都有全勤奖,但案例二中法官并未将“工资构成中亦包含全勤奖”作为裁判理由,第(2)点并非两个案例的共性,需做进一步讨论。

关于第(3)点,该条中的“工资”对应的是前句中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而全勤奖是对休假当月整体的考量,并不是对休年假那几天的奖励,将全勤奖含摄进该条中的“工资”,有失偏颇。

2、案例二中法官认为单位可以扣除全勤奖的理由主要是:(1)单位未降低员工其他工资构成;(2)年休假期间,员工确实未出勤。

结合上述两点,可看出法官认为:(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句中的工资收入仅限于字面中的“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2)只要单位支付了休假期间的日工资,即符合法律规定;(3)全勤奖跟有没有来单位上班有关。

综上,两个案例持不同观点的原因,核心的原因有两个:(1)全勤奖是否属于该条,即“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中的“工资收入”;(2)能否将休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律师建议

鉴于理论界对工资的构成向来无统一说法,且在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解读时存在不同看法,用人单位应尽量完善规章制度的规定,使法官相信全勤奖的发放确系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具体如下:

1、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休假与全勤奖的关系,比如:

“全勤奖金:为提高员工出勤率的一种奖金,全勤奖金额为XX元,年假、公假、工伤假、婚假、丧假、公出不扣全勤奖金,其余假期均要扣除……”

2、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315号判决中,法官认为:“关于李明春主张的全勤奖2,000元的诉讼请求,李明春的主要依据是昌强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中有全勤考核一项,昌强公司对此认为全勤奖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予以发放,且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而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该全勤奖并未作出约定,昌强公司虽有规定可以发放全勤奖,但需获得公司总经理批准,且对金额亦未作出明确约定,因此该全勤奖系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昌强公司并无合同以及法律上的相关义务,李明春要求昌强公司给付2008年全勤奖2,000元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例的观点很值得借鉴,在制度设计时,可以增加领导批准环节,明确规定:“全勤”仅是发放全勤奖的参考依据之一,最终是否发放由单位领导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批准后决定。

[1]案例中法官并未认定该年休假是否发生在12月份。

[2]此处更像是法官对双方观点的描述,至于刘嘉12月份是否休了年休假,未作出认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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