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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特点与功能!

2023-05-24 22: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上海信托圈

社会经济发展到当前阶段,创新模式越来越多,参与市场的主体类型也越来越多,产品规模化趋势逐步凸显。市场参与主体面对的内外部竞争环境也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后疫情时代,出现了因行业赛道、新技术新材料、内控管理、资产结构、人员流动等问题引发了许多企业、项目、资产出现风险。与企业、项目、资产的经营困境相关联的,是诸多上下游供应商、施工单位、财务投资人等持有的债权,相关负债涉及债权人数量规模大,金融机构甚至个人投资者众多,风险传播能力强。

本所律师团队近年来致力于风险资产、项目处置的实践和研究。将结合案例,分享实践、研究的风险处置业务的模式,此篇讲述“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为该系列文章之开篇,欢迎致力于此领域的同仁加入共同研究,为市场上的项目脱困、资产盘活、债权保护、产业升级等相关需求提供适合的解决路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20日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全新诞生。这一重要产品的推出,响应了社会、企业和个人对于保护资产、风险隔离、有效运行、客观透明的深层次需要。 

一、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概述

《通知》明确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二十五个业务方向,其中在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中增设风险处置服务信托。

(图1-1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新分类表;来源:《通知》附件二)

(一)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特点与功能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即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之设立基础与核心目标是尽可能使债权人能够实现其债权,而基于实现债权之目的,相比传统的以债务人现有的财产一一清偿债权,或许债权人更能接受设置了以信托方式以降低、化解风险,助力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方案。目前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分为两种,即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与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在业务内容上与资产管理信托侧重点完全不同,服务信托‘轻’资产管理,‘重’事务服务,它充分利用了信托的制度优势和信托的财产独和风险隔离功能,服务信托业务是信托制度优势的充分体现。

“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并不是不涉及财产,只是委托人不以资产增值为核心目的。服务信托业务着重强调利用信托制度的功能价值,服务信托的委托人更看重信托制度的服务功能和信托公司的服务能力,即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信托公司在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方面的受托服务能力。服务信托中,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行为的主动性受到合理约束,管理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信托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基于信托目的对受托人的有效指令。在服务信托中,受托人的受托行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为原则。”[1]

(二)业务前景

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受托人(信托公司)以专业化、市场化的手段在前述法律规定、信托合同约定等框架内进行资产管理、资金运用和风险处置等工作,通过将信托财产交由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合作,风险处置信托能够起到帮助实现将资产与风险隔离、高效处置的作用,立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实现保障委托人资产安全、化解金融风险和保护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保障债权人利益,助力企业脱离不利境况。面对“后疫情时代”愈发复杂的经济环境,采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不失为危困企业整合资源、绝地“翻盘”的可选路径。

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统计结果,截至2023年5月16日,全国在审破产案件企业数2599个,其中清算案件企业2017个,重整案件企业255个,和解案件企业2个,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如下:

(图1-2 将在审破产案件按行业分类;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图1-3 将在审破产案件按注册资本分类;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图1-4 将在审破产案件按省份分类;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显示,2022年度涉及强制清算、破产的案件总计收案76,724件,具体数据分布如下:

(图1-5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情况统计表;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04期)

二、信托助力危困企业破局的案例

“以信托助力企业破局”这一思路并非《通知》首次提出,从时间角度而言《通知》更多是将信托业务进一步细化,将信托行业及业务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可视化,在《通知》颁布之前,已存在不少企业借助信托这一特殊制度成功破局的案例。

(一)海航集团重整案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曾是以航空运输、酒店管理、金融服务等业务为主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经多年发展从单一的地方航空运输企业发展成为跨国企业集团,以航空运输主业为核心,旗下参控股航空公司十余家,机队规模逾900架。后因发展策略不当、经营管理无序,导致海航集团各业务板块复杂交错、资金链条过长、债务严重,加之市场环境下行等外部因素影响,海航集团爆发严重危机。2021年2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申请人的申请,以海航集团具备法定破产条款、与其他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涉案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难以维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由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

面对在本次实质合并重整中法律关系复杂、债权人数众多、债务规模极大、易受保全措施影响重整效率等问题,重整计划提出设置信托构架,由发起人作为委托人,由中信信托与光大信托作为受托人,由全体债权人作为受益人,成立信托计划,采取总持股平台实现对所有信托资产的管理运营、将优质资产与其他待处置(重整)资产相隔离之方式,通过运营信托财产并按照信托计划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方式实现清偿债权之目的。

(二)方正集团重整案

与海航集团情况类似,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存在与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高度关联性且财务严重混同、区分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之情况,故申请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对上述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0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方正集团等五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3]。

方正集团业务板块呈多元化散布且各板块的价值存在较大差异,投资人往往集中倾向于经济价值高、发展前景好的业务板块。若将方正集团的业务板块进行分割,各个业务板块呈独立体系以进行重整,极大可能会出现投资人集中投资高价值业务板块等不利于方正集团实质性推动重整计划的情况。平安信托作为受托人设置“出售重整+他益财产信托”的模式,敏锐捕捉到“投资人、债权人扎堆高价值板块”等风险,在信托计划中以具有高价值的优质资产为基设立新方正集团,将其他待处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以设立信托,并将债权人列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开展待处置资产的清理、处置等工作(即他益财产信托模式),通过出售式重整实现债务人全部资产(包括处置待处置资产全部所得)均直接用于按清偿计划清偿债权人。此种方式有效化解方正集团债务风险,最大程度保护了优质资产的营运价值,起到隔离方正集团潜在风险、助力未来经营发展的作用。

三、以地产为例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探讨

在我国过去二十年的经济发展中,地产行业的发展与其紧密捆绑,市场上积累了大量存量地产项目。面对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如何落实“保交楼”等政策要求,如何盘活这类存量资产、实现债权平抑、提升资产价值成为市场普遍面临且继续需要解决的难题。面对规模庞大的存量市场,最大的命题在于让这些存量项目、存量资产得到更好的配置和利用,在交易流通方面,让资产能够以尽可能低的交易成本、尽可能短的交易周期完成高效流转;在管理保值方面,让资产能够得到更好的管理,实现资产保值、提高资产价值之目的;在金融价值方面,搭建资产与收益之间多元化的桥梁,高效、安全、快捷地兑现资产价值,这无疑对如何盘活存量地产项目、降低企业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2年4季度,受外需回落、消费增长乏力、地产低迷等因素影响,我国经济增速较上一季度有所回落,但仍好于预期。面对风高浪急的国际环境和艰难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国经济显现出较强韧性。信托业在稳固转型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改革步伐,融资类及通道类业务持续压降,资产投向不断优化。”[4]数据显示,若将2022年度4季度末信托主要业务数据中资金信托按投向划分,投向房地产余额为122,389,903.52万元,占比8.14%[5],2022年12月15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第五轮中国-欧盟工商领袖和前高官对话活动上发表的致辞,强调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当前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下,地产行业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房地产信托业务亦将继续助力相关企业进一步发展或摆脱自身的困境。

结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典型案例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1023号)中相关案例的汇总及《关于做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561号)相关规定,可以看到盘活存量资产的整体思路在于降本增效、提高整体竞争力,对具备相关条件的基础设施存量项目可采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立项目公司(SPV)等方式。

下面作者以甲房地产集团及A、B、C、D等集团下属公司为例,结合上述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优点和盘活存量资产的思路,或可参考下列模式,以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为基础构架打造风险资产、项目处置路径。

在上图设计的模式中,业务结构、步骤如下:

1.设立信托计划

由甲集团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甲集团以及A、B、C、D项目公司的原债权人作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设立信托计划。

2.分离优质资产

由委托人及受托人共同对委托人所有的资产进行尽调,根据尽调结果将优质待处置资产纳入信托财产范畴,以实现风险隔离、快速处置、继续经营之目的;而将其他资产作为新甲集团(即剥离优质财产后的甲集团与所属子公司)的保留资产。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资产可大致分为公司股权、项目公司实体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应收账款(其他财产及财产性权利),但并非所有资产皆可被纳入信托财产以受到保护,拟纳入信托财产的资产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要求的依法可流动资产的性质,并在该等资产设立信托前,其上不得存留优先受偿权;亦须为具有经营价值、能够产生收益、发展前景较好的优质资产。从这一角度出发,可被纳入信托财产的资产往往需要权属清晰且无权利瑕疵、资产保存完好且具有继续经营并产生收益的实际可能等特性,财产性权利(如应收账款等)还需具备可实现的特性。

3.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置、经营

设立信托计划、分离信托财产之根本目的在于使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干扰地经营,如何对信托财产进行高效地管理、处置、经营成为了整个信托计划设置的核心重点,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全权委托模式、指令模式或财务顾问模式等)实现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与经营。在设立信托计划之初就需对如何管理经营信托财产设置完整、详细的规划,因客观情况不同导致信托计划规划必然有所不同,特别是如何就具体项目实现收益更是千变万化,但无论何种信托计划,在信托财产移交、风险控制、监督管理、财务监管、利益兑付与受益方式等方面都需要予以重视。

3.1 信托财产移交

如前所述,将资产转化为信托财产需要满足诸多条件,在委托人正式将资产纳入信托财产前,该等拟纳入信托财产之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如股权可能存在未实际/完全出资等情况)、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抵押等情况)、是否存在被其他债权人或司法机关追缴之风险、资产移交过程中应按照何种流程进行办理(如不动产需要办理登记等)、资产移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赋(如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相关规定,信托公司需在运营资管产品的过程中就增值税应税行为纳税)、是否在信托文件中设置特定情形下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返还等,需要进行提前调查与研究。

3.2 信托经营风险控制

房地产行业受我国经济环境影响与政策变化影响较大,依托房地产行业设立的房地产信托同样更容易受到相关影响,从经济环境影响而言,房地产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信托计划中信托财产保值、产生收益的可能性、可行性和实现周期,而且将优质资产分离后,必然对集团及下属公司的财产结构在客观上形成改变,资产分离后公司能否仅依靠剩余的资产继续运作、一次性将资产分离会给公司带来何种风险、分离资产是否有违公司章程、分离资产的过程中能否保证各股东(若有)权益的平衡等,亦需提前考量、斟酌。

从政策变化影响而言,信托作为金融业务之一,其本身还受到包括《通知》在内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约束且易受相关文件变化之影响,如《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二)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股东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三)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仅仅时隔一年,2010年2月11日颁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第三条则规定“停止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中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3.3 信托监督管理与财务监管

无论是从金融业务角度或是委托人角度,评价信托计划离不开对信托计划及参与方、信托财产的监督管理,如《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47号)第三条规定“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办理信托登记需要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拟发行或者成立时间、预计存续期限、拟发行或者成立信托规模、信托财产来源、信托财产管理或者运用方向和方式、交易结构、风险提示、风控措施、清算方式等内容(但依据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登记为公示性登记,不构成对信托产品持续合规情况、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的判断或者保证)。而未及时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等监督流程的,信托计划存在违法违规之风险。

在各类监督管理的方式中,对财务情况的汇总、监督无疑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财务情况能够有效反映该信托计划的运营现状、是否合规并及时为下一步运营该信托计划提供决策信息。基于信托业务自身的金融属性和委托人/受益人对实时掌握信托计划经营情况的需要,可考虑设置明确、体系化的财务强监管制度(包括财务人员组成、对资金流向的明确记录、对部分财务项目数据设置警戒线、定期汇报等制度),并赋予委托人/受益人在财务监管方面的特殊权利,如可就财务数据录入、复核、汇总等环节设置委托人/受益人拥有随时查阅相关资料、对受托人提出质询的权利,或是对受托人须按一定周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汇报之义务予以设置。

3.4 信托利益兑付与受益方式

如前所述,设置信托之目的在于使信托财产独立运营并确保其价值,经过对信托财产的经营而产生信托收益,进而实现信托受益人(如债权人、投资人等)的信托受益权。在盘活存量项目的大背景下,能够保障委托人财产安全、实现受益人受益权的信托计划自然更能得到青睐,但在具体设置规划中,兑付信托利益之具体前提条件、如何设置合理的兑付/受益之顺序/方式、受益人之受益权得到实现后委托人如何取得剩余信托财产及信托收益、受托人如何取得费用等,亦需在设置信托计划时予以考虑。

4.信托终止清偿与退出

最终主要以信托收益完成对债权人的清偿,清偿完成后信托终止,可根据在信托文件中的设置,由委托人取得剩余信托财产及信托利益,并实现委托人对该信托计划的退出。在退出机制方面,不同性质资产的退出机制往往伴随不同的风险,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依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退出方案。

以私人股权为例,根据《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第十五条规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前述条款规定的退出方式在实际执行中风险不尽相同,若以协议转让方式退出,除了高额赋税之外,转股这一方式本身即存在影响股值的风险;若以回购方式退出,则存在被认定为明股实债的风险,即使约定对赌条款,亦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之约束与实际可行性之制约。

参考文献

[1]用益信托.浅谈重整服务信托[EB/OL],

https://www.usetrust.com/Information/Details.aspx?i=102349.

[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破1号民事裁定书,2021-03-13.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破申530号民事裁定书,2020-07-31.

[4]中国信托业协会.2022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EB/OL],2023-03-23.http://www.xtxh.net/xtxh/statistics/48366.htm.

[5]中国信托业协会.2022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EB/OL],2023-03-23.http://www.xtxh.net/xtxh/statistics/48364.htm.

作者:高 玉 洁、赵 亮

来源:北 京 德 恒 兰 州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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