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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一品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一品街道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9-10 21: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品办发〔2022〕142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一品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一品街道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相关部门:

为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积极推进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现将《一品街道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一品街道办事处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品街道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我街道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推进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助推现代农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巴南区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农业发〔202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推广农业生产托管。把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

(二)聚焦服务粮油作物。将服务粮油作物生产作为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重点内容,同时扩大大豆油料生产,推动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安全。

(三)聚焦服务小农户。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引导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统一接受托管服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四)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市场正常运行。

二、项目任务

2022年我街道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为2100亩,其中粮食及大豆油料作物机耕300亩,水稻统防统治800亩,水稻机收1000亩。补助额度总金额8.5万元,其中: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生产的机耕补助1.5万元、水稻统防统治补助2万元、水稻机收补助5万元。面向小农户服务面积(或补助资金)占比应高于60%。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过程中在“粮食及大豆油料作物机耕、水稻统防统治、水稻机收”三个服务环节中可作适当相互调整,调整方案须报区农业农村委批准备案,并作为镇街验收、区级复核的依据。

三、项目重点

(一)明确补助环节及标准

1.补助环节。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将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生产的机耕、水稻统防统治(不含稻+N)、水稻机收三个环节,作为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环节。各村结合实际,可将2022年上半年已按社会化服务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其他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的粮食作物和大豆油料作物的机耕,纳入今年社会化服务项目。结合撂荒地整治,可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整治后的撂荒地,种植了粮食、大豆油料作物的纳入机耕补助环节。

2.服务环节技术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的托管、服务,应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详见附件5)。

3.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开展生产托管及社会化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生产经营主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但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自身生产经营服务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4.补助标准。各生产环节具体市场公允价格、补助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部分镇街和部分社会化服务组织代表会商确定,单环节补助比例不超过社会公允价格的40%,单季作物各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亩。(详见附件1)。生产环节已享受其他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

5.补助方式。补助资金实行先实施验收后补助。社会化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附件2),按合同完成服务后,服务组织、服务对象、监督员三方据实签字确认(附件3),街道按照巴南农业发〔2020〕108号文件要求,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区农业农村委抽查复核无异议后,由街道及时申报兑现补贴资金。

(二)公开公正选择服务主体

优先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开展生产托管及社会化服务。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基层供销社)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通过自愿申报、公开竞争,择优选择能承担作业任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街道将按照《巴南区一品街道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确定办法》(附件5),结合实际拟采取线下的方式公开遴选确定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重点开展生产托管

充分尊重小农户意愿,支持广大农户在不改变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采取生产托管方式,将从种到收全环节或部分农业生产关键环节,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鼓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居间优势,把有托管需求的农户组织起来,盘活撂荒地,集中连片耕地,统一购买生产托管服务,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创新发展多环节、全程托管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2022年6月-7月12日前)

据区农业农村委要求,结合街道实际,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并报送到区农业农村委(农经站)。

(二)开展社会化服务和补贴兑现(2022年6月-12月25日前) 

根据计划任务和实施方案,面向全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由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进行采购,在报名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择优录选。对虚报瞒报信息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直接取消竞标资格(联系电话023-66480001;023-66482887)。确定社会化服务组织后,监督指导服务组织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样式见附件2),并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作业。各村要加强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业过程监管,作业完成后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服务组织完善资料向街道申请验收,街道组织验收和上报验收资料,区级复核无异议后,按照巴南农业发〔2020〕108号文件要求,收到项目资金后及时兑现补贴,根据实际验收合格面积,2022年12月25日前完成资金拨付。

(三)总结上报(2022年12月)

在2022年8月30日、11月20日前分别进行阶段性资金申请,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和验收等相关资料。

五、绩效目标

(一)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户收入

向小农户、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聚焦小农户,服务小农户面积(或资金)占比达60%以上。通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运用机械化专业化生产,农户节约生产成本20%以上。机械化代替人力生产,提高劳动生产效率20%以上。解决无人种地和土地撂荒的有效措施之一,从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户收入。

(二)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入渠道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经营范围,增加非生产性收入,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范围,引导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社会化服务,拓展经营领域,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其良性发展。

(三)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能力

通过实施,积极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撬动效应,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购、更新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设备,最大程度地提供机械化生产服务,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能力。不断扶持壮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六、工作要求

(一)成立工作专班

街道成立巴南区一品街道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施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协调。

组  长:郎  军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吕永胜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副组长:王晓亮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吴  姝  党政办公室主任

        范时超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杨娇姣  财政办公室主任

        熊  峰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

        黄  勇  社区文化服务中心主任

        龚  铃  永益村党委书记

        苟中良  桥口坝村党委书记

        黄  琴  金田村党支部书记

        霍芝素  七田村党委书记

        李  林  燕云村党委书记

        王道云  四桥村党委书记

        张桂勤  乐遥村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组长的统筹安排下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中心内,王晓亮任办公室主任,范时超任副主任,翁庆孝、罗峰、郭小洪、刘洪林、张渝敏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负责制定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牵头组织辖区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确定、日常服务监管、验收、资金申报、兑现、绩效编制等工作。

(二)强化业务指导

一是明确服务作业范围,确保同类项目不重复实施。二是指导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托管服务。街道指导村召开两委会议审议无人耕种的撂荒地社会化服务托管事宜,并收集会议资料,社集体可将撂荒地农户组织起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购买生产托管服务,托管服务合同由村集体与社集体签定。三是收集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托管服务的过程资料以备验收。四是把握好2022年下半年实施的粮食及大豆油料作物机耕面积是指在机耕后当年种植了红苕、玉米、土豆等粮食作物或大豆、油料作物的托管及社会化服务面积,未种植的不予验收。五是按照防疫有关要求,指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确保服务安全。

(三)严格项目监管

要加强服务合同签订、现场作业检查、资金使用等工作,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社会化服务质量监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范时超、翁庆孝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监督员,各村要选定至少一名监督员,会同社会化服务用户,认真检查核实服务质量与面积,确保质量合格、面积准确。二是严格社会化服务过程监管。切实做到“三签字”,即:服务组织签字、用户签字、监督员签字,确保高质高效完成任务。三是严格专项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是对服务组织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取消其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资格,纳入社会失信黑名单。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该组织法人的刑事责任。

(四)做好信息反馈

要确定专人负责,公开联系方式,及时收集好的建议和意见,对服务工作中不满意的、或有意见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及时整改,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告。

附件:1.巴南区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表

      2.巴南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巴南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确认单

      4.巴南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技术标准

      5.巴南区一品街道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确定办法

附件1

 巴南区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

序号

服务环节名称

市场公允价格(元/亩)

核定补助金额(元/亩)

备注

1

粮食作物及大豆油料作物机耕

160

50

补助31.3%

2

水稻统防统治

(含药物)

65

25

补助38.9%

3

水稻机收

190

50

补助26.3%

附件2

合同编号:

巴南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巴南区           镇(街 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大豆等)的               (如:水稻机耕、水稻统防统治、水稻机收等环节)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或附明细表格。)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在《巴南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技术标准》基础上,可进一步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_______________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扣除项目补贴部分),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作物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巴南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技术标准》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巴南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技术标准》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托管服务事项

具体内容

约定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备注

粮食及大豆油料作物机耕

耕地机型

根据地块条件、作物、用途等确定

作业时间

范围

根据农时,列出耕地作业起止时间和进度

作业要求

和效果

作业深度、幅宽、速度等,需达到效果

▪▪▪

水稻统防统治

准备要求

根据水稻、“水稻+”的生长期、特性等具体情况,确定药物、防治方案。

防治时间

范围

防治起止时间和方法

防治要求

和效果

说明防治后需到达的效果和作用

▪▪▪

水稻机收

机收机型

根据地块条件确定

作业时间

范围

按水稻成熟度、气象条件、田块条件确定

作业要求

和效果

割茬高度、损失率、破碎率、抛撒率、脱净率等作业特性。

▪▪▪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巴南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确认单

           服务组织(盖章):

序号

服务事项

服务地块

服务量(亩)

服务时间

(年月日)

服务组织负责人签字

服务对象代表签字

监督员

签字

注:1.每完成一项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后,应填写本表一式贰份,服务组织、服务对象各留存一份;

                         2.服务地块名称填写确权登记时的地块名称。

附件4

巴南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技术标准

一、粮食及大豆油料作物机耕

机械化耕整后的耕地达到上软下实,地表平整,没有轮式拖拉机碾压的轮辙深沟,不破坏犁底层,实现保护性耕作,符合相关作物耕整地技术要求。

二、水稻统防统治

水稻孕穗期(破口前),在水稻集中成片区域(除稻+N区域以外),使用低毒低用量化学农药+农药减量助剂,集中开展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1次。推荐配方:每亩用三氟苯嘧啶复配制剂(含量≥8.0%)15g+井冈霉素A复配制剂(含量≥10%)30g+农药减量增效助剂15g,用于防治水稻穗期各类主要病虫害。

三、水稻机收

在作物完熟期进行收割,不影响下茬正常播种即可;脱粒、分离干净,损失率小于2.8%、破碎率小于1.5%、含杂率小于2%,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需要秸秆还田的,联合收割机收割作业时直接将秸秆切碎并均匀抛撒于田间;不秸秆还田的,采用联合收割机自动将稻草铺放田间。

附件5

巴南区一品街道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确定办法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41号),结合巴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社会化服务组织需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选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人员和技术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服务组织

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区内水稻耕、防、收,以及为粮食作物及大豆油料作物机耕等关键环节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公司、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基层供销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

1.除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外,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在巴南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达到六有标准,即:有组织机构代码、公章、牌子、规章制度、办公场所场地、农业服务资质。

2.服务组织信誉良好,有较为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开通

银行账户,没有税收、银行等不良信用记录。

3.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严禁转包、分包。

(三)机具设备的条件

拥有与其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具、技术和专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机械化耕地的服务组织拥有50马力以上机耕设备1台及以上和1名及以上驾驶员人员,或者拥有微耕机3台及以上和3名及以上操作人员。

2.拥有5人及以上技术服务人员的统防统治队伍和2架及以上无人机防治机械,无人机“飞防”的飞手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购买的统防统治药剂,供应商须提供加盖生产厂家鲜章的农药三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农药产品标准证、农药登记证)。

3.申报联合收割机收割水稻的服务组织拥有联合收割机收割1台及以上和1名及以上持证驾驶员人员。

二、服务能力要求

(一)水稻统防统治服务规模每日供应规模不小于500亩,且完成时间不超过15天。

(二)机耕、机收服务规模不小于100亩,且完成时间不超过10天。

(三)对水稻整村整社规模达1000亩以上的同一产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予以优先扶持。

三、择优选择

    街道根据制定的方案,面向全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遴选,遴选前街道将公示社会化服务内容,公示期为7天,逾期未报名的视为放弃,在报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择优录取,街道分管农业的领导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财政办、党政办等部门进行评审,评审确定后,拟定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将在街道公示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有意见的,可向一品街道党政办或农业服务中心举报,举报电话023-66480001、66482887。所确定的服务组织应满足前面的具备条件和服务能力。并收集保存服务组织的以下资料:一是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副本复印件;二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是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四是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手名册;五是拥有农机具和物资准备的照片,属牌证管理的机械,还需手续合格的行车本复印件;属非牌证管理的机械,需要正面、侧面照片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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