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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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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差旅费是指在北京市城区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出差及参加会议、支援工作、调动工作、工作锻炼、生产实习等)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以及境内进修),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三、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四、差旅费借款及报销审批   

    1、差旅费借款是本单位教职工因公出差、参加会议、生产实习等事项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的临时性预支款项。   

    2、差旅费借款人应严格履行出差事项的事前审批手续,并按《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暂付款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差旅费借支款审批。   

    3、差旅费借款人须按返程票日期在返校十五天内办理清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者须按《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暂付款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延期报销手续。   

    4、教职工报销差旅费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他校内相关授权审批程序,正确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办理报销手续,参加会议者须附会议通知单。

    五、 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要求及有关标准   

    1、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3、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4、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5、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六、住宿费报销要求及有关标准   

    1、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具体到每个城市将随招标结果产生不同的开支标准上限。   

    2、 因财政部暂无定点住宿明确通知,我校教职工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3、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七、伙食补助费报销要求及有关标准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校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八、公杂费报销要求及有关标准   

    1、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2、由学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九、 参加会议等报销要求及有关标准   

    1、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2、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3、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十、调入、搬迁报销要求及有关标准   

    1、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3、教职工由外地调入学校,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4、与调入教职工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调入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入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教职工标准报销。   

    5、调入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调入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学校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调入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北京的旅费,学校予于报销。   

    6、调入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学校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学校按以上第十条第4款报销旅费。   

    7、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校后结算,多退少补。  

    十一、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十二、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十三、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原《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教职工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和《中国农业大学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有关费用报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十四、未尽事宜按《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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