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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是工程量发生争议时确定工程量的基本依据。《建工合同解释一》第20条(原1.19)是关于以签证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的证据作为确认工程量依据的规定。工程签证的法律问题也多在该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中体现。今天,就该条文作为一个简单解读,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建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条(工程量变动据实结算,原1.19)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⒈签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❶签证,是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补充协议。 ❷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术语标准》中将“现场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现场签证又称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 ❸签证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项: Ⅰ工程签证的主体为发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其他主体签发的有关文件不属于工程签证; Ⅱ工程签证的性质为发承包人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其成立并生效应满足一般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 Ⅲ工程签证的内容是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包括工程量、工程款、工期等核心要素。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立即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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