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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修改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 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管理工作,我委结合实际,修订了《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
2017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管理,明确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标志牌的材料为黑色花岗岩石,尺寸为800mm×600mm×20mm。 第四条 标志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五条 标志牌应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明显位置,距地面高度2米以上。特殊工程(包括外檐幕墙建筑、构筑物及桥梁工程)应设置在安全明显位置。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志牌设置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津建质安〔2015〕18号)同时废止。
标志牌示意图 标牌尺寸:800mm×600mm×20mm 四边边距:60mm 字体及字号:“工程名称”等黑体40号字;“项目负责人”等华泰中楷30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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