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期紧张,招标人希望缩短标书发售到截标的二十天的期限,可行吗?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工期紧张怎么说 因工期紧张,招标人希望缩短标书发售到截标的二十天的期限,可行吗?

因工期紧张,招标人希望缩短标书发售到截标的二十天的期限,可行吗?

2024-07-11 11: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因工期紧张,招标人希望缩短标书发售到截标的二十天的期限,是否可行?

  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来说,在整个完善的建设进程中是有着严格的规划方案的,包括相当重要的工期要求,而在现实情况中并不总是顺顺利利的,如果因工期紧张,招标人希望缩短标书发售到截标的二十天的期限,是否可行?

  律师答疑

  鉴于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尤其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或者技术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等,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更长,招标人应当给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预留合理时间。为了防止招标人滥用招标权利,《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是否可以缩短标书发售到截标的二十日期限,首先须确认招标项目的性质。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即使经全体潜在投标人同意,招标人也不得缩短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之日止二十日的法定期限,否则将面临本次招标无效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如果招标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标书发售到截标之间的期限可以少于二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认识到在这个案例中借助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制度,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针对案例中的矛盾,法律制度中有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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