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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及水电气价格的公示

2024-07-10 11: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329号)文件要求,现将合肥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及水电气价格公示如下:

表1.合肥市供水价格表

用户类型

户年用水量

(立方米,吨)

价格(元/立方米、元/吨)

基本水价

代收费用

到户水价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

居民生活

第一档

0-152(含)

1.78

0.12

0.95

0.30

3.15

第二档

152-240(含)

2.67

0.12

0.95

0.30

4.04

第三档

240吨以上

5.34

0.12

0.95

0.30

6.71

非阶梯(合表)

 

1.93

0.12

0.95

0.30

3.30

居民生活

(二次供水)

第一档

0-152(含)

2.83

0.12

0.95

0.30

4.20

第二档

152-240(含)

3.72

0.12

0.95

0.30

5.09

第三档

240吨以上

6.39

0.12

0.95

0.30

7.76

非阶梯(合表)

 

2.98

0.12

0.95

0.30

4.35

非居民用水

 

1.88

0.12

1.40

 

3.40

特种用水

 

7.48

0.12

1.40

 

9.00

执行时间:2017年1月1日起

备注: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用水免费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每月5立方米调整为每户每月6立方米,水表出户改造费用减半收取。      

服务电话:合肥供水集团0551-64422666

 

表2.合肥市天然气终端用气价格表

用户类型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价格(元/立方米)

执行时间

居民用户

第一档

年用气量0-360(含360)

2.72

自2019年5月10日起执行

第二档

年用气量360-1680(含1680)

2.96

第三档

年用气量1680以上部分

3.92

非居民用户

年用气量0-120万(含120万)

4.56

2023年采暖季执行价格

(2023年1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2024年4月1日后另行通知。

年用气量120万-600万(含600万)

4.46

年用气量600万以上部分

4.36

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天然气价格

2.84

自2019年5月10日起执行

 

备注:对由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优惠政策,每户每月5立方米用气享受免费补贴政策。补贴由市、县财政承担。

 

服务电话:合燃华润燃气0551-65133333合肥中石油昆仑燃气956100

 

表3.合肥市用电价格表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户年用电量

(千瓦时)

非分时价格

(元/千瓦时)

分时价格(元/千瓦时)

平段

谷段

居民生活

一户一表

不满1千伏

第一档:2160及以下

0.5653

0.5953

0.3153

第二档:2161-4200

0.6153

0.6453

0.3653

第三档:4201及以上

0.8653

0.8953

0.6153

1-10千伏

第一档:2160及以下

0.5503

0.5803

0.3003

第二档:2161-4200

0.6003

0.6303

0.3503

第三档:4201及以上

0.8503

0.8803

0.6003

居民合表

 

 

0.5853

 

 

农业生产

不满1千伏

 

0.5703

 

 

1-10千伏

 

0.5558

 

 

35千伏

 

0.5408

 

 

工商业用电价格

由国网合肥供电公司通过“网上国网”APP逐月公告。

服务电话:95598

注:1.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每月免费享受15度电用电基数。

2.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分时电价。分时电价分为平段和谷段,其中:平段时间8:00-22:00,谷段时间22:00-次日早8:00。

3.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平段上浮0.03元,低谷下浮0.25元。

表4.合肥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行业收费清单(政府定价)

项目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服务内容

业务范围

减免规定

执行期限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备注

供电

高可靠性供电收费

1.非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0.38/0.22千伏 260元/千伏安;10千伏 210元/千伏安;20千伏 190元/千伏安;35千伏 160元/千伏安;63千伏 110元/千伏安;110千伏 80元/千伏安。

2.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0.38/0.22千伏 210元/千伏安;10千伏 160元/千伏安;20千伏 128元/千伏安;35千伏 80元/千伏安。

3.地下电缆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以上标准的1.5倍执行。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4〕223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千伏电压等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标准问题的函》(皖价商函(2011)131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批复》(皖价商函〔2018〕129号)

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高可靠性保障。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的其余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暂无,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自2004年7月20日起执行

95598

省发改委0551—63609239

市发改委0551—63755780/5782

市场监管

12315

 

供电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1.1~10(20)千伏:30元/千伏;35千伏:28.5元/千伏;110千伏:27.5元/千伏;220千伏及以上:25.5元/千伏;

2.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半征收系统备用费。

《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5〕3号)、《关于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5〕291号)、《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

安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电力用户,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用户内部,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符合“三余”认定要求的系统备用容量费减半征收,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95598

省发改委0551—63609239

市发改委0551—63755780/5782

市场监管

12315

 

供气

新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2045元/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燃气工程

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发改商价函〔2021〕 97号)

新增居民(含新建 、已建普通住宅,不含别墅和有特殊需求的居民住宅,)燃气工程

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

对残疾人家庭、城市低保家庭实行优惠,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按1000元/户收取。

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合燃华润燃气0551-65133333

合肥中石油昆仑燃气956100

市发改委0551—63755780/5782

市场监管

12315

 

 

备注: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由各经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填写,自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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