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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晋中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物价局、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雏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我们修订了《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和《晋中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下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进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达到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的物业小区都要在当地房管部门的指导和所在社区的组织下,尽快组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成立条件或逾期没有建业主委员会的,暂由所在社区代业主行使职责。今后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准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必须有业主委员会所在的社区的意见;未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同意的服务项目不得计入收费成本,物价部门不予核准收费标准。 二、《标准》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公共水、电及二次加压等费用。市、县物价、房管部门要对现有物业服务和收费全面进行规范,按照新规定重新审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新标准实施后,小区内水、电价格必须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执行,不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向为主收取公共水、电费用和二次加压等费用。 三、各县(市)物价、房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促进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掌握政策,增强维权意识。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物业服务 细则 等级收费指导标准 通知 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李永红市长、杨随亭副市长、李善年副市长 抄送:市直有关单位、有关物业管理企业 晋中市物价局 2007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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