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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法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4-07-09 08: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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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教育培训合同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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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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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建设教育强国,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近年来,菏泽法院围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方针,坚持探索,积极创新,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天,我们召开本场新闻发布会,邀请到: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杜永宏先生,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绍增先生,市法院商事审判第二庭党支部书记、庭长陈淑梅女士,共同向社会通报近年来全市法院教育培训合同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同时向大家介绍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情况。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驻菏新闻机构、市各媒体和新闻网站的各位记者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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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首先,请杜永宏院长发布近年来菏泽市法院教育培训合同审判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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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宏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近些年,重教育、重人才的理念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日趋规范,成人教育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蓬勃发展。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化解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菏泽中院对近三年受理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地域分布、涉及行业、案件特点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并精选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带动类案化解,以司法裁判引导教育培训机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建议和维权指导,助推我市教育培训行业有序发展。

一、近三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1.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情况。2021年1月-2024年4月,菏泽法院共受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552件,标的额为8,872,202.89元,其中2021年受理60件;2022年受理62件;2023年受理311件;2024年1-4月份共受理119件。

2.各县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呈不均衡态势。结合各县区法院收案数量横向对比,近三年间,收案数量排在前三位的县区分别为:牡丹区法院收案150件,占比27.22%;开发区法院收案149件,占比27.04%;曹县法院收案86件,占比15.61%。以上三个县区法院收案占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69.75%。

3.培训行业类型分析。从目前培训行业类型情况可以看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主要依次集中在以下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行业301件,占全部案件的54.53%;中小学教辅培训行业96件,占全部案件的17.39%;早教培训行业66件,占全部案件的11.96%;成人教育培训行业23件,占全部案件的4.17%;抖音直播及短视频培训21件,占全部案件的3.80%;武术健身培训行业15件,占全部案件的2.72%;外语培训行业案件1件,占全部案件的0.18%;其他案件29件。

4.裁判结果分析。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174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29件,以上两种裁判结果占较大比例,占案件总数的54.09%;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53件,占所有案件数的9.60%;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98件,占案件总数的17.75%。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案情较为简单,权利义务明确,标的额不大,在诉讼中达成和解、撤诉的比例达54.09%。另外,27件案件因原告主体不适格,以及涉嫌刑事犯罪,被裁定驳回起诉。

二、当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特点

通过对以上案件的数据统计和类型化分析,总结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呈现出以下特征:

1.群体性纠纷较多。纵观菏泽地区近三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其中大部分案件是由于教育培训机构经营不善,被迫停业而引发,且教育培训机构往往面向社会,与多数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签订合同,涉及人数众多。牡丹区法院受理的被告为山东某教育公司案件49件,涉及共同原告84人次。开发区法院受理的被告为某教育公司案件20件。单县法院受理的涉及他人冒用单县某培训学校名义经营的案件达12件。

2.案件事实清楚,诉讼请求单一。大多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在552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有99.09%的案件为消费者起诉,消费者的诉求大多为解除合同,退还相关费用。由于市面上教育培训机构多,消费者有其他选择,当某机构无法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时,消费者往往会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费用。仅有5件为培训机构起诉,原因为消费者未缴纳培训费以及未按约履行协议义务。

3.案件分布在地域上呈现聚集性特征。据统计,牡丹区法院、开发区法院、曹县法院受理案件总数为385件,占比69.75%。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存在密切关联,往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教育资源丰富的地区,注册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也更多,由此引发更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三、菏泽法院化解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创新举措

一是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构建诉源治理大格局。深化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与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多部门实现工作对接。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发展壮大,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畅通参与解纷渠道,积极对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尽可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着力构建“综治中心调解委员会+专业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调解大格局。

二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努力跑出司法加速度。采取“速调结合+繁简分流”“线上+线下”并行的案件处理模式。实行繁简分流,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导入速裁机制。对案情复杂、当事人矛盾突出的案件进行精审,全面提升审判效率。

三是科技赋能审判,提升司法效能。菏泽法院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大力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深度应用。推广“互联网法庭”等线上诉讼新机制,推行电子送达、排期、保全、鉴定评估等辅助事务在诉讼窗口集约办理。创新微信送达、微信群调解等方式,让“视频交流”代替“百姓跑腿”,对当事人路途遥远或不便到庭的案件,运用互联网开庭审理,有效缩短办案周期,全面提升审判效率。

四是加强法治宣传,延伸审判职能。菏泽法院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小案不小办”“小菏说法”等活动开展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选取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小案讲好大道理,做好行为引导和法治宣传工作。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科学管理。开展“菏”法护企专项活动,为企业开展法律指导,引导企业诚信经营,预防企业经营风险。

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处理对策与建议

菏泽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助力行业规范,结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向培训机构、消费者群体、监管部门发出建议,希望社会各方形成合力,共同助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教育市场。

(一)教培机构加强自律管理。一是制定科学管理制度,明确机构经营行为规范。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规范,提高培训机构的服务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完善合同规范管理,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企业合规经营意识,注重合同内容约定合法合规,优化课程方案及明细、收费标准等合同条款。就格式条款向消费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从源头处减少分歧,降低诉讼风险。三是优化服务流程。增加试听课程,面临不可抗力无法提供培训服务时,及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变更培训方式或延长服务期限。四是加强人员管理。聘请具备教学资格的人员担任授课教师,规范销售人员为提高业绩夸大宣传的行为。五是完善售后服务,增强社会责任感。企业经营遭遇困境,需通过合法程序注销登记,退出市场。遵守诚信原则,未提供的服务及时与消费者沟通解除合同及退费事宜,而非一走了之。与消费者产生争议后,应加强沟通协调,在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下,积极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二)消费者应提升风险规避意识。一是要理性选择,按需购买课程。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之前最好实地考察办学场所,进行课程试听;对培训机构的登记许可和授课老师的个人资质进行审查;对于大额的支出,应查看商家是否有悬挂的营业执照并核实其实际经营者;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是否存在交易风险。二是要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尤其是格式条款部分,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晰的,可要求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解释说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退费条款,避免落入商家设置的陷阱;拒绝一次性缴纳过长期限的课程费用并谨慎面对“赠课”条款,切勿因贪图赠课一次性缴纳长期课程费用。三是若培训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消费者要注意留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缴费记录、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内容,在纠纷产生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产生纠纷后,消费者可采取与培训机构协商、向有关部门投诉、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渠道反映诉求。

(三)监管部门通力合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健全完善部门协同机制。着眼解决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科技、民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多部门协同监管问题,明确综合治理思路,细化任务。针对监管工作涉及部门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加强部门统筹,形成监管合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风险预警。二是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完善教育培训机构市场准入机制。严格审查培训机构的授课师资,硬件环境与经营范围是否相符。三是落实日常监督。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格式合同抽查、认缴出资期满实缴情况等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四是加大对教育培训相关法律宣传和畅通监管渠道。加强网络举报平台建设,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定期公示机构违规行为。五是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着眼实现收取费用的合理、安全支付使用,结合菏泽地区实际情况,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账户监管方式,对教育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建设教育强国,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行业规制,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各类机构合力化解教育领域矛盾纠纷,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共同办好教育强国事业,为早日实现教育强国目标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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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感谢杜院长的详细介绍。下面请赵绍增局长介绍菏泽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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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绍增

广大消费者,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和有关要求,立足职能,依法对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将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普类等营利性非学科培训机构列入随机抽查范围,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联合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处置。2023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包括营利性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在内的78家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虚假广告等行为进行了重点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其经营行为。

二、加强日常监管

  一方面发挥市场监管所网格化管理优势,采取多种方法和措施,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并依法规范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12345热线、12315投诉平台、公开电话和邮箱、邮件等方式,鼓励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培训机构未明码标价、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投诉举报等各渠道反馈的线索并及时依法处置,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开展专项检查治理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领导指导下,与有关部门联合或单独连续三年对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快速进行了处置。

四、开展宣传引导

采取指导发布公益广告、进行消费提醒等方法,广泛宣传科学观念,引导广大学生家长理性看待校外培训,认清真伪和利害,不盲目跟风报班。

通过上述措施,有力规范了教育培训市场,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职能和分工,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处罚、宣传引导等手段,将日常监管、专项治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监管方法相结合,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对营利性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价格、广告宣传等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配合法院、公安、人社、教育和体育等主管部门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营利性非科学类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介绍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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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感谢赵局长的介绍。下面请陈淑梅庭长发布菏泽法院教育培训合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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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淑梅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示范和价值引领作用,菏泽中院精选教育培训合同六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带动类案化解,以司法裁判引导教育培训机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建议和维权指导,助推我市教育培训行业有序发展。

案例一:达成退款协议的,消费者要求退款应予支持——李某与康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因参加教师编考试需要,到康某处参加教师编考试笔试培训班,并支付康某学费5,800元。其后,经协商李某与康某达成退款协议,约定康某于2021年5月6日前退回李某学费5,800元。后因康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退款义务,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康某退回学费5,8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康某处参加教师编考试培训,并支付学费,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康某同意退还李某学费5,800元,李某予以接受,表明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按照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康某返还学费5,800元。康某未按约定期限退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李某要求康某返还学费5,800元的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教育培训合同和退款协议均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培训机构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诚信经营,根据承诺内容及时履行退款义务。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注意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变更亦应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保管好合同和缴费凭证,以便培训机构违约时及时有效进行维权。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8民初884号案件

案例二:培训机构虚假承诺违反诚信原则,应予退还学费——杨某与谷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谷某向杨某承诺可快速办理驾驶证,杨某支付谷某学费1万元,由谷某出具收条,并加盖某驾校专用章。此后,谷某未组织杨某参加驾驶培训。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学费1万元。某驾校未办理注册登记。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驾校未办理注册登记,谷某以某驾校名义出具收条,其收取杨某学费并承诺快速办理驾驶证,存在故意误导隐瞒事实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涉案教育培训合同依法予以撤销。杨某诉请退还已缴纳学费,符合行使撤销权应有之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某驾校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涉案民事责任由谷某承担。

【典型意义】 民事活动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培训机构不具备资质前提下作出符合对方期待利益的虚假承诺,并订立协议,最终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培训机构此举损害了合同相对人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谷某的虚假承诺违反了契约必守精神,应从司法裁判角度予以否定,故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在此特别提醒培训机构和消费者:对培训机构而言,一要信守诚信原则,树立诚信经营意识。严格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确保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提高行业自律,营造健康的经营环境;二要规范宣传行为,树立法律意识。如实披露自身培训资质,杜绝做出“包过”之类的虚假承诺,净化教育培训环境。对消费者而言,一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理性对待宣传内容。在签订合同之前,秉持审慎原则审核确认培训机构的资质,避免出现纠纷后陷入被动;二要注意留存证据,正确维权。对培训合同、缴费单据等妥善保管,出现争议及时维权。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4民初1907号案件

案例三:培训服务内容约定不明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消费者要求退款应予支持——王某与某教育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教育中心签订《驾驶理论与驾驶技能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某教育中心帮助王某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王某务必严格遵守某教育中心的安排,积极参加驾驶技能及理论知识的培训课程。在王某驾驶考试档案失效前某教育中心协助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王某支付培训费13,900元。某教育中心为王某办理录入学员信息,将王某考籍录入系统。后王某在接受培训服务过程中得知某教育中心不具有培训资质,无法直接提供驾驶技能培训,要求退还培训费。某教育中心称其提供的服务系协助王某进行驾驶技能培训,不同意退还培训费。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只约定了某教育中心提供服务,没有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王某主张服务内容为驾驶技能培训,某教育中心主张服务内容为协助王某进行驾驶技能培训,且双方对该内容达不成补充协议,双方订立合同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综合考虑到某教育中心已为王某报名考试,实际提供了服务等因素,人民法院酌情扣减部分费用,由某教育中心返还王某1万元。

【典型意义】 在教育培训活动中,有些机构并不具有直接提供培训服务的资质,往往以咨询中心、咨询公司等的名义对外宣传,与消费者订立教育培训合同。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初可能不知情,加之合同中约定的提供服务内容比较模糊、不明确,导致消费者后续接受服务时才知道教育培训服务需要由合同外第三人提供。在订立教育培训合同后,如发现合同对提供的培训服务类型及内容约定不明确,且后期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消费者要求退款的主张应予支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因素,扣除已提供服务的相应费用,返还剩余培训费用。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1民初6916号案件

案例四:培训机构承诺“考试不过,全额退款”为有效条款,消费者要求教育培训机构退款应予支持——谭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谭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高铁动车乘服员培训与就业安置协议书》,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如未能为谭某取得乘务员岗位就业资格,某人力资源公司将培训及就业安置服务费退还谭某。协议签订后,谭某支付了培训及就业安置费,并在某人力资源公司接受了培训。培训结束后谭某未能取得乘务员的就业资格。谭某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全额退款,某人力资源公司不同意退款。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协议中关于谭某未取得乘务员岗位时某人力资源公司全额退还培训及就业安置服务费的约定,是培训机构与接受培训者关于附条件退费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谭某已经缴纳了培训及就业安置服务费,在接受培训后未能取得约定的乘务员岗位,退费条件已成就,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向谭某退费。

【典型意义】 随着各种考试的增多,某些培训机构为招收学员,经常打着“考试不过、全额退款”的招牌,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然而一旦未能通过考试,退费却难。该案的判决具有以下意义:一是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培训机构承诺“不过退款”,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学员自愿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予以充分尊重;二是有利于鼓励合同当事人信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培训机构作出的此项承诺为其带来了收益,但在符合退款条件时也必须要按照约定全额退款;三是提醒消费者应当加强自身维权意识,谨慎选择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于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培训内容、退费标准等仔细审查,避免误入陷阱,造成时间和金钱成本损失。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5民初1235号案件

案例五:格式条款提供方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张某与某英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英语学校购买了剑桥少儿英语一级上、下册英语课程,并支付1,960元学费。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课程开始4天后,因多种原因停课,至本案起诉时,仍未复课。张某要求某英语学校退还部分课程费用1,531.25元。某英语学校称根据学校的规定,课程只要开课,概不退款。张某所购买的是两本教材的课程,一本教材已开课,因此只同意退还一本未开课教材的课程费98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某英语学校购买了两本教材的英语课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某英语学校停课后,未与张某就变更事宜协商一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要求某英语学校退还剩余课时费符合法律规定。某英语学校辩称按照学校规定,一本教材的课程开课后,不论学习了多少内容,整本书的课程费均不予退还。以上内容实际上限制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将合同长期履行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培训机构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由消费者承担过高的风险。某英语学校未举证证明就该项学校规定的具体内容向张某明确提示、告知、说明或双方已就该规定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以上内容不成为合同内容。根据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程度,人民法院酌定某英语学校退回课程费1,47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一经开卡,概不退费”类似约定的效力。格式条款提供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则表明格式条款未经相对人同意,合同双方未就格式条款达成合意,故应认为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不构成合同内容。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考虑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课时,对培训机构造成的合理运营成本损失。如培训机构要求按照优惠前的价格计算已上课时的费用并扣除合理运营成本的,在培训机构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应予以采纳。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4民初69号案件

案例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对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应承担还款责任——钟某与石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钟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服务协议》并支付了21,800元服务费。签订合同时,该教育公司承诺向钟某提供专业选择规划、毕业辅导等一站式VIP服务,帮助钟某学历提升至某大学康复治疗学本科学历。报名完成后,钟某一直未收到任何学习信息,钟某多次联系该教育公司,教育公司回复已为钟某办理入学,但钟某始终未查询到报名信息。后钟某申请退还报名费,该教育公司称退费需扣除报名费及一个学期学费。无奈之下钟某欲起诉教育公司,该公司知晓后退还钟某7,000元,剩余14,800元一直未退还。其后,该教育公司在未通知钟某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手续。该教育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石某。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教育公司与钟某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钟某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费用,该教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应解除双方签订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服务协议》,某教育公司应退回剩余学费。石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教育公司注销前未进行清算,未清偿对钟某所产生的债务。钟某要求石某承担某教育公司对其产生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石某退还钟某培训费。

【典型意义】 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遍地开花,资质水平参差不齐,因退费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有些公司股东想当然认为只要公司注销就能逃避责任,通过注销登记逃避退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实际上,注销公司并不能成为逃避责任者的护身符。本案通过判决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原教育公司产生的债务,有力打击了股东利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民初2413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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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接下来,是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现在开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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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记者

即将迎来暑假,为了让子女赢在“起跑线”上,不少家长会选择利用暑假时间为孩子报名培训班“充充电”“赋赋能”。那么,家长们在为子女与教育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陈淑梅

好的,感谢记者朋友所提的这个问题,我想该问题也是当下不少家长在为子女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尤为关心的,我们建议家长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之前最好实地考察办学场所,进行课程试听;对培训机构的登记许可和授课老师的个人资质进行审查;对于大额的支出,应查看商家是否有悬挂的营业执照并核实其实际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息登记平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是否存在交易风险。订立合同时尤其是格式条款部分,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晰的,可要求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解释说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退费条款,避免落入商家设置的陷阱;拒绝一次性缴纳过长期限的课程费用并谨慎面对“赠课”条款,切勿因贪图赠课一次性缴纳长期课程费用。消费者要注意留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缴费记录、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内容,在纠纷产生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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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最近,我市个别消费者反映,在市外某教育培训机构受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误导,报了班,缴了学费,但学习效果和承诺与宣传的有一定差距。下步,我市对此类问题,将采取哪些措施? 

赵绍增

好,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你提问的这个问题,我们在网络上也看到过,并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下步,针对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现象,我们计划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增强法律意识。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发布公益广告、开展消费提醒、约谈开办人等方式,强化培训机构法律观念、诚信意识,引导理性选择、增强辨别防范能力。二是加强日常监管,防患于未然。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接受投诉举报措施,线上线下结合等,及时发现教育培训类虚假违法广告线索。一方面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守法规范经营。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手段,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广告监测,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监测检查,在监测中一旦发现教育培训类虚假违法广告线索,我们将迅速依法处置,该立案的及时立案,从快从严查处,达到移送标准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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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记者

菏泽法院在延伸审判职能方面都采取了哪些创新措施?

陈淑梅

一是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小案不小办”“小菏说法”等活动开展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二是选取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小案讲好大道理,做好行为引导和法治宣传工作。三是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科学管理。四是开展“菏”法护企专项活动,为企业开展法律指导,引导企业诚信经营,预防企业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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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再次感谢几位发布人的发布以及对大家提问的解答。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希望各位记者朋友能对今天发布会的内容给予充分准确的报道,以便让消费者对与教育培训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和市场交易风险有更深入的了解,在纠纷产生后能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图片摄影:李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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