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其他文件 关于2022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山东临沂县城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其他文件 关于2022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其他文件 关于2022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2024-01-20 01: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鲁农法字〔2022〕2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委依法治省办部署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评查工作,采取市级自选上报,省厅随机抽查、集中评审的方式开展。全省16市共报送自2021年9月份以来形成的农业行政处罚案卷91卷,经专家评审,共评出优秀案卷36卷。

随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的深入实施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不断强化,我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明显提升,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明显提高,特别是济南、青岛、聊城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所办理的案卷,整体质量较高;淄博、枣庄、临沂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和青岛市黄岛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所办理的案卷,在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制作方面质量较高,对上述单位给予表扬。

二、存在问题

经抽查评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部分案卷,在查清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方面的仍存在不足和瑕疵,有的存在当事人信息记录不完整的现象;二是有的证据收集不规范,关联性较差;三是有的执法程序不规范,对给予从轻处罚的,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有的仅实施罚款,对于法定禁业规定未有在文书中体现。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行政处罚案卷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主要体现和载体,制作行政处罚案卷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功,案卷文书质量的好坏,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也关系到执法机关的形象、法律的威信。各市要把案卷评查作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办案水平。

(二)持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培训。各市要以此次案卷评查为契机,把评选出的优秀案卷等作为今后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要把执法人员培训列入本单位培训计划,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每年培训学习不少于60学时的规定。

(三)认真进行案卷存在问题的整改。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瑕疵,各市要主动对号入座,深刻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和具体措施,切实将整改落实到位。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强化执法监督,把好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关,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加强说理式处罚决定文书的应用,积极开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自觉传播法律知识,宣传教育行政管理对象,认真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有效减少和化解矛盾。

附件:2022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

2022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1.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产品案

处罚机关: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济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孟庆亮、吕德湘、刘光辉、王明涛

2.生产劣质农药案

处罚机关: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济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孟庆亮、王蓓、刘光辉

3.收购、屠宰含有违禁药物的畜禽案

处罚机关: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济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祝志峰、刘滨

4.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处罚机关: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济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王蓓、张维超、王洪勇、陈亦军

5.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处罚机关: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承办人员:崔晓、王法利

6.经营假农药案

处罚机关: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程林、位绍文、梁朝阳

7.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处罚机关: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孟宇航、张建辉、李培武

8.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处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青岛市黄岛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魏合波、闫韩韩、高绪涛

9.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处罚机关: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青岛市即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孙吉东、赵连壁

10.不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生产饲料添加剂案

处罚机关: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淄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臧传军、周萍、乔鹏飞

11.生产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处罚机关: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淄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苏晓轶、张怡丁、刘新浩

12.侵犯植物新品种案

处罚机关: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高青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程太俊、张峰、崔磊、马健

13.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处罚机关: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枣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王艳、倪跃跃

14.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处罚机关:滕州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滕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闫东、苗程志、朱晓庆、高权

15.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处罚机关:河口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河口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安文军、王 蕾

16.经营劣种子案

处罚机关:利津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利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丁聪、刘磊磊

17.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处罚机关: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张富海、刘洪明、白娜

18.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处罚机关: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于忠伟、初长江、吕云飞、刘松

19.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和经营劣兽药案

处罚机关: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王官晓、尼悦、张洋洋

20.生产的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处罚机关:潍坊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潍坊市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张洪明、程元刚

21.经营劣质农药案

处罚机关:金乡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金乡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李军、刘坤占

22.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处罚机关:微山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微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张哲、渠尊印

23.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

处罚机关:新泰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新泰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王志群、王涛

24.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处罚机关: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威海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赵慧仙、周赓、吴庸飞

25.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处罚机关:日照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日照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张先锋、秦春雷

26.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抗生素兽药生产饲料案

处罚机关: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临沂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尹景峰、孙德胜

27.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案

处罚机关: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沂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郑富胜、孔祥凯、阚洪强

28.经营假农药案

处罚机关: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兰山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包迎光、李艳玲

29.经营假兽药案

处罚机关: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莒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薛希强、吴国强

30.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处罚机关: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临沂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尹传磊、孙德胜

31.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案

处罚机关:齐河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齐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宋飞、王昆

32.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处罚机关: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聊城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李海、王安民

33.出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羔羊案

处罚机关:高唐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高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刘爱武、李洪滨

34.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处罚机关: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滨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高庆华、刘悦上、刘建华、刘强

35.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处罚机关: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滨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刘悦上、马明敏、史东

36.生产劣质兽药案

处罚机关: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菏泽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周强、卞公明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