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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04: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雪球App,作者: 券商合规小兵,(https://xueqiu.com/6096518911/19626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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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借贷】

问:有做过债券借贷的吗?《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单个机构自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该机构应同时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这条里面的债券托管总量,从资管产品的角度,是单个产品算还是公司管理的所有产品算?

观点:产品的没做过。但借贷一般是用来卖空的,所以按产品比较合理。

【核算35%非标债权比例时是否算ABS规模】

问:在2021年底进行35%比例核算时,算不算ABS规模?

观点:监管规定,明确不算,大集合也不算。

【底层为消费贷的信托受益权是否算直接投资银行贷款】

问:资管计划投底层是银行消费贷的信托受益权,是否算直接投资银行贷款?

观点1:至少算个间接。如果不是标准化品种,建议不要在直接上抠字眼,尽量不要投。

观点2:“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所投资的资产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原则上应当由有权机关进行确权登记。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基础资产的收(受)益权的,应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实现收(受)益权”,ZJ会老师培训的意思是不建议投资,除了法律法规明确的收益权,不能自行创设收益权。

观点3:非标的业务实质就是在问信托设立是否能够阻断穿透。这个穿下去肯定是出问题的,银行贷款业务的资金来源要求严格控制的,现在连委贷业务都只能用自有资金了,这种业务就别扯了。实质上这个业务的实质在我看来就是,能不能直接从银行受让因消费贷而形成的债权,我觉得这个不行。基本就是在帮银行出表,这种痕迹非常明显的通道,不要去弄了。

观点4:信托受益权挡不住。法律角度合规没问题,资金流向一定出问题。现在的穿透都是财务类穿透,和法律类穿透联系越来越远了,要是只是靠法律,HT海通结构化一点儿毛病没有

观点5:合规角度肯定是穿透,但是信托的受益权,还是有信托法作为依据的,所以提问人才会纠结。

【集合计划终止】

问:对于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如果是三方协商一致终止的,是否管理人公告即可?不用三方签署纸质协议吧?

观点:先看合同怎么约定;没约定的,即使不签三方协议,各方都同意也最好以其他方式书面留个痕。

【证券公司投资私募子公司产品的比例】

问:证券业协会2017年发的《关于证券公司子公司整改规范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关于证券公司投资私募子公司产品的比例,合计不超过20%,这个规定还适用吗?

观点1:目前还要适用,据说私募子公司管理规范会修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但是去年初征求意见稿之后,一直未见正式发布。

观点2:私募子公司是同时受资管新规和私募子公司两套规则体系约束的,资管新规细则不会废止证券业协会的那个答复。

观点3:没有废止的文件,但是有见过证券公司及其另类子和私募子投资合并超过20%的基金备案案例。

观点4:目前还是按照20%限额的执行。但是,如果2020.10.23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执行,那么将按照50%执行。

追问:证券公司如果投资私募子公司发行的产品,是由自营部门去投吗?

观点:不应当由自营部门去投资,应该是由公司产品委或者资管会决策,由司库执行。

【单一产品开放期设置】

问:单一资管计划如果每天开放,是否需要参照公募基金吗?

观点:需要。

追问1:那现在单一开放期也要参照集合,那对单一的投资者开放赎回比较灵活的需求,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吗?

观点1:可以考虑每周开放三天。

观点2:追加提取需要管理人同意,实践中灵活把握,不要实际上每天进进出出就行。

追问2:那如何在产品中明确开放期频率和次数呢?

观点:写个兜底的就行了,不用那么精确。

【单一产品不收托管费的合规性】

问:单一产品托管人不收取托管费有什么合规问题吗?《运作规定》只规定了要设置合理的管理费率,没提到托管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提到托管人的托管费要市场化,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但没有制度明确托管费不能免除。

观点:商务条款,没什么问题。

【托管行是否可以不收单一计划托管费】

问:是否有托管行不收单一资管计划托管费的情况?对管理人来说,是否有风险?

观点1:没遇到过,是因为跟委托人是一家吗?否则没有商业合理性。

观点2:商业合理性还是有的,托管有规模的KPI。

补充:原因是,托管行是投资者指定的,投资者在托管行有长期业务合作,加上托管行考虑到了产品的规模比较大。

观点1:托管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只要履行好义务就行了。

观点2:不损害投资者利益,没有关系。

【投资者全部退出情况下管理人可否支付清算费】

问:如果集合计划的客户在开放日全部赎回,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的,集合计划应终止。由于这种情况会出现无法用产品支付清算费的情形,请问这种情况下清算费可以由管理人承担吗?

观点:只能由管理人承担。

【托管账户的名称可否调整】

问:实务中,资管计划托管账户的名称可以调整么?还是开户之后就无论从技术还是管理层面都无法调整?

观点:可以调整,需要提前沟通托管和TA,以免影响出入金。

追问:银行间,证券账户这些,都要重新绑定吗?

观点:需要的。

【REITS产品性质】

问:资管产品原投资范围只写了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的前提下,不修改资管合同是否可以直接投资公募REITs?

观点:不可以。

追问1:资管产品投公募REITs,在算比例的时候,归属为权益类资产还是固收类资产,还是说单独的一类?

观点:权益类。

追问2:这个界定有没有依据?为什么算权益类的?

观点1:从业务本质来看,应当是权益类的,因为实操中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观点2:SJ所在定性上也存在一些出入,如一方面指出,“基础设施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是一种风险回报比中等的权益类投资品种”,另一方面也写到,“REITs产品更多偏向债性,为满足该类投资者的交易需求,将提供竞价、大宗、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

观点3:从目前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没有找到类别定性,偏向于权益类,但没有看到一个官方的直接认定。

观点4:没有官方指导(不知道短期会不会出),处理上,有理解为混合偏固收类,股+债的结构是手段不是目的。一个观点是,穿透底层资产,具体可参照交易所ABS对应基础的产品类型处理。

【违约债估值方法】

问:对于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产品的同一只违约债估值可以不一样吗?只能按照中债或者中证估值吗?

观点1:股票质押是同一标的一样的方法,可能债券也应该统一。

观点2:也可以考虑交易场所的影响。

追问:如果定向委托人有建议,而且是合理的,可以不按照第三方吗?

观点:估值不应该把委托人扯进来,因为管理人的独立管理职责是不能被委托人所左右的。

【推介材料中的合规意见书】

问:公募基金/券商大集合的推介宣传材料,高管及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是否还需出具?有像私募业务一样的官方模板吗?对应到券商大集合,督察长应该是合规总监,但券商分管销售的高管指的是资管部门高管,还是也包括分管分支机构营业部的高管(主要是营业部销售大集合产品)。

观点1:合规意见现在可以不出了,OA流程审批就可以。

观点2:可以在OA流程中内嵌合规负责人、分管高管意见书模板,OA确认即视为同意意见书内容。合规意见书不限于纸面形式,只要有这个名字即可。

观点3:外规没有取消这一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报备监管的要求取消后,合规意见书也不外报了。但并没取消。理论上,OA也不能替代意见书。

观点4:高管指的是资管部门分管销售的高管即可。

观点5:高管即包括资管部门分管销售的高管,也包括分管营业部分支机构的高管,因为实质上除了资管部自己推介,主要是分支机构营业部和代销机构在销售大集合产品。

观点6:分管销售高管出具的意见主要偏销售过程,这个工作通常由销售中台负责,基金公司通常销售中台、前台归同一高管负责。券商情况特殊,谨慎起见,可以让他们都在OA中确认。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取消、调整、简化、合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7 57 项备案报告事项》

37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1 号)第 33 条备案 取消   

取消该事项的报送要求宣传推介材料的相关要求参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0 号)执行,派出机构通过对投资者适当性工作日常监管关注此类情况。

【合规意见书出具主体】

问:募集材料的16条的合规意见书,能否仅由业务部门合规专员,或合规部员工签字?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集中统一制作、使用宣传推介材料,制作、使用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或者合规风控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

观点1:没有强制要求合规部门出,可以业务部门合规专员审核,也可以业务部门合规专员审核。合规风控“人员”相较前面的“负责人”,没毛病。

观点2:从制度来看,感觉监管是留了口子的,因为很多制度其实都点名合规部门。

观点3:让业务合规先审,合规部门再出意见。

观点4:经办-部门负责人-合规总监,都要签字

观点5:架不住产品多,业务部门材料一甩。推介材料这个界定也是烦,如果甩PPT过来,会审到吐。

观点6:别扭捏,得下地干活,业务出了问题合规风控跑不掉的。最好定个原则,优先使用公募基金的推介材料,审核压力能减少。

观点7:合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都签,但只是在OA流程里合规部负责人点一下。意见书形式不限于纸质。如果意见书作为OA流程的附件是更完善,意见书也不拘泥形式,至少比完全没有好。

相关法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审查机制。相关审查材料应当存档备查。基金管理人制作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集中统一制作、使用宣传推介材料,制作、使用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或者合规风控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

【小集合产品股票质押】

问:各家小集合还在做股票质押吗?

观点1:好久不做了。

观点2:好像年初的时候交易所有口头说过,股票质押年底规模不能超过年初规模,然后限售股不建议做,可以打电话再问一下交易所老师看口径是否有变化。

【投资经理跟投小集合产品】

问:投资经理可以作为从业人员购买自己管理的小集合产品吗?

观点1:可以,注意信披和比例还有最短持有期。

观点2:跟投是鼓励的。

观点3:跟投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个人理解没有实质性上的障碍

追问:跟投需要特殊的跟投制度吧?

观点1:如果有完善的跟投制度更好,暂时没有,也不是跟投的实质性障碍。实际上,很多渠道要求投资经理跟投证券类产品。

观点2:想到的有信批、公平对待客户。

【员工持股计划单只股票票集中度不受限】

问:员工持股计划投资单只股票不受25%限制,原文出自哪里?

观点1:资管新规培训的培训问答,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单只股票是不受25%比例限制的。

观点2:培训问答明确了《运作规定》第十五条中的“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专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管计划,及符合条件的并购基金等。

【自有资金退出】

问:关于第九条自有资金参与不得少于6个月,除非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可以豁免的规定。这条除非是第三款解决流动性风险,否则即使是自有资金被动超标也持有满6个月?还是说被动超标不管自有资金到不到6个月,都可以退出?

观点1:个人感觉不受6个月限制。因为6个月只是防止随意性,但超标的罪过更大,如果超标应该豁免不得少于6个月。这个情况只看字面有点僵硬理解了。

观点2:被动超标优于持有期。这个是老规定了。

观点3:被动超标应该不受6个月的限制。

相关法规: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50%。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自有资金跟投产品算不算关联交易】

问:自有资金跟投自己的产品算不算关联交易?

观点1:算。算自有资金(固有资金)的关联交易,资管角度不算交易。

观点2:如果不算产品的关联交易,实质就是委托人受托人是同一人,这个看上去也挺别扭

【自有资金应对产品流动性风险】

问:如果资管合同约定自有资金不得参与产品,但现在因巨额赎回导致流动性紧张,若现在用自有资金应对流动性风险,进去的自有资金能不能算份额,如不算份额算借款,可能造成总资产/净资产的杠杆比例超标。请问能不能依据资管新规自有资金应对流动性风险来豁免资管合同有关自有资金不得参与的约定?或者有其他更好的处理方法?

观点:自有资金应对流动性风险,仅在赎回支付的那天垫付,当天冲掉应付赎回款,日终杠杆和自有资金进去之前一样。

【大集合整改后分成两类份额】

问:大集合整改,有遇到过整改后份额设定锁定期,且根据不同收费方式(一类收申购费不收退出费,一类不收申购费而收退出费)分成两类份额的情况吗?

观点1:类似于公募基金嘛

观点2:也有收申购费和退出费的份额和收销售服务费的份额,合同和说明书里约定就可以

观点3:可以分份额来不同的,不收退出费的一般都是定开的,封闭期较长的产品,不然有个赎回费的部分要归入基金财产的一部分的

追问:改造后仍有部分原客户,为该类客户单独设立一类份额,该类份额仅办理退出,这种情况是否有遇见过?

观点:很常见,单独份额,只能退出。

【私募产品整改报送】

问:关于向证监局报送私募整改的事项,有没有哪家问过监管不符合新规的产品已经到期结束,但是仍处在二次清算的的情况怎么处理呢?

观点1:到期结束但因出险原因不能清盘的,按要求仍纳入上报口径。

观点2:按照个案申报处理。

【产品因托管人监督表内容比合同内容少驳回】

问:最近是否有协会驳回产品,理由是托管人投资监督监督表的内容比合同的投资范围比例内容少?

观点:之前被打回来补充过,一直都是不允许托管人减少责任的。

追问:那托管同意投资事项监督表完全不调整吗?比如穿透等条款。

观点:被协会明确要修改的时候托管行倒是会配合。

【产品备案能否使用电子签章】

问:请问大家在资管产品备案的时候,相关材料能不能用管理人电子签章?协会认可吗?

观点:可以。

【产品能否针对不同持有期限客户设置不同业绩基准】

问:最近看到有同一私募集合产品针对客户不同持有期限设置不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鼓励客户尽量长期持有,这种设计是否有合规瑕疵(同一时间点不同客户适应不同的业绩计提基准,是否有可能会被认为不公平对待客户?)

观点1:只要客户有得选,规则明确,没有歧视条款,应该问题不大吧。重点是客户都是可选,且知悉规则,自愿做出选择。类似的还有公募基金的同一基金不同份额涉及到不同扣费方式,只要规则明确,就是可行的

观点2:我觉得不能把不公平对待客户扩大解释为必须要做同样处理。只要投资者知情,然后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行为有获得同等对待的机会即可。主要是每一个客户都可以享受到相同的待遇,就看客户的自主选择了。标准相同,但是实际享受的个人权利不同,我觉得没问题。

观点3:觉得这种同一时点不同客户因持有期限不同适用不同的业绩报酬计提标准有合理性,产品在做投资配置时,本身就是长短搭配的,对负债端资金期限预期的不同,本来就会影响到投资端的资产配置,产生的收益预期本身就有差异。基于此安排差异化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觉得有合理性。

观点4:同类份额不同业报,记得私募基金有个业报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同类份额业报规则的一致性。应该涉及同类份额同权的要求。

【资产计划交易单元费用能否由资产计划财产承担】

问:资管计划的交易单元费用可以由资产计划财产承担吗?

观点1:这个一般是管理人承担吧,交易单元很多产品都可以共用,某一个承担,不合适吧

追问:行业里有产品承担的案例吗?

观点:产品成立前的费用不能计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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