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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尽天良!小学生遭同学极端凌辱,到底是谁在培养一些小恶魔?

2023-11-06 04: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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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通报大成双语学校未成年人欺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看到一则新闻,让我感到非常愤怒。

新闻中,山西省大同市某双语学校的一位家长表示,他们学校的两个小学生,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一直对其孩子进行极端霸凌。

为什么说是“极端霸凌”?

因为据这位家长表示,在学校期间,与他孩子同班同宿舍的两个小学生,不仅对他的孩子长期进行殴打,还强迫其孩子做出舔对方生殖器、舔对方肛门等恶劣的行为:

而且不仅如此,他们还强迫他的孩子喝尿,而且还故意在上厕所后不擦干净,好让这个孩子去给他们舔干净:

而且更加让人愤怒的是,他们还强行把生殖器插入这个孩子的肛门里,而且同时也让这个孩子这样对他们:

而从这些曝光中我们能看到,这个被极端凌辱的孩子,今年四年级,而曝光中说,他们已经长达一年半这样对自己的孩子了,那这就说明了,这两个实行极端霸凌的小孩,早在二年级就开始有这些恶劣的行为了。

看到这里估计有人会有疑问了——这两个长期进行极端霸凌的孩子,他们也只是小学生而已,他们怎么可能产生出这么变态的霸凌行为?而且上面的叙述也是一个家长单方面的说辞而已,仅凭一家之言,这真的可信吗?

是的,当单方面看到一个人说上面的这些情况的时候,我也是不敢相信的,毕竟就只是小学生而已,他们怎么可能做出这么变态的行为呢,这也太不可思议了。

但是当我看到这些保证书之后,我发现,原来真的是我想得太简单了:

是的,这两个长期对他人孩子实施霸凌的“霸凌者”的家长,都在这份保证书上向被霸凌的孩子签字、道歉、承诺赔偿了。

两个小学生,从二年级开始就做出这么变态的事,到底是谁,培养了这么邪恶的小恶魔呢?

实际上,当这个事情开始在网络上曝光之后,他们的老师,就发出了这样的一份通知:

发现这个事情被爆出来之后,他们的老师不仅不去调查清楚,还第一反应就把这件事定性为“涉学校不当视频”、“家长乱说话”、“闹事”、“影响极坏”...

而且最后还义正严词的警告其他家长——不信谣、不传谣!

你都没调查清楚,怎么就给这件事定性了?怎么就敢让大家“不信谣、不传谣”了?

而就在这个老师发出这个通知后,当地相关部门出来表态了:

当地相关部门表示连夜派工作组进入学校调查,也就是说,其实这位老师的定性,纯属是自己乱定性而已,因为工作组目前都还没调查出结果来。

所以,发生了这么恶劣的事,这个老师在没有调查清楚前就开始给事情定性,慌忙把责任撇清,身为当事孩子的老师,这种行为,到底是在保护被伤害的孩子,还是在保护那两个小恶魔呢?

而且同样搞笑的是,发生这个事之后,这个学校的第一反应,也不是去安抚被伤害的家庭,而是到各大平台上发函,让平台删除相关视频:

而且他们给出的理由还是一些视频出现了小恶魔的姓名等隐私,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这个时候,他们就开始关心未成年人的权益了?那个孩子在受伤害的时候,他们有想过受害孩子的权益吗?

都是小学生,霸凌他人的小学生有权益,被霸凌的小学生就没有权益?

就因为一些坏孩子是小学生,所以一些坏孩子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实际上,关于未成年人未达法定年龄犯法就不用判刑这种事,我是持一个大大的疑问的。

因为用“极限法”来做几个假设,你就会发现这里面的逻辑非常搞笑:

我们假设,两个孩子打架,其中一个孩子把另一个孩子捅死了。

但是如果捅死人的这个孩子,是13岁零364天的年龄,而这个被捅的孩子是14岁零1天的年龄,那么这个捅死人的孩子,便不用负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捅死人的这个孩子,是14岁零1天的年龄,而这个被捅死的孩子是13岁零364天的年龄,那这个捅死人的孩子,便需要负刑事责任了。

然而实际上,这两个孩子的年龄差距,也就只差两天而已。

两个一样大的孩子,因为两天的出生差距,犯法后的处罚便有着天壤之别,这是不是很匪夷所思?

虽然现在年龄已经改到了12岁,但不管几岁,用这样的“极限法”一假设,你就会发现,这明显就是生日救了一个杀人犯啊。一个人杀人不用负责的原因,竟然是因为生日,这是明显是不合理的。

想到了十几年前陈冠希主演的一个电影《狗咬狗》。

这个电影中,陈冠希演的是一个柬埔寨的未成年杀手。他来自一个杀手组织。

这个组织,专门找到一些年龄很小的孩子,在他们很小的时候,就训练他们搏斗、杀人等技巧,以用于各种暗杀活动。

所以这些孩子在很小的时候,其实就已经完全具备有高于普通成年人的搏杀能力了。

此时你试想一下,如果年龄未满14周岁犯罪便可以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如果有一个组织,就像陈冠希电影里的那样,专门训练14岁以下的孩子收钱后做各种极端的事件,那么这个时候,是不是这些孩子犯罪之后所有人都不会负刑事责任了?

这真的是一个细思极恐的问题。

而且实际上,用年龄来对某些事情做严格的责任划分,也是不科学的。

因为在不同时期,相同年龄段的人自身的发育、认知、思维等状况,都是不相同的。

我们规定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是在1979年,那个时候,很多人连饭都吃不饱。

因此那个时候的人均蛋白质摄入量是很低的。所以在那个时候,用14岁来界定一些事件也许是科学的,但是放到现在,就很不科学了——因为现在儿童的蛋白质摄入量、信息渠道获取量、身体发育情况,已经跟当时的情况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现在的一个10岁的孩子,没准比当年一个18岁的成年人的发育和认知还高出不少量级。

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日益发展,没准今后一个5岁的孩子就能拥有一个18岁成年人的大脑,这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

所以说,年龄只是一个人的身体某种划分指标而已,它就跟骨龄,工龄,学龄,智龄等等一样,都是给社会上的人做出的一种划分指标。

因此年龄这种划分指标,实际上跟一个人犯罪后该不该负责任,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关系。

与其过分关注犯罪者的年龄,不如多研究如何做到人人平等的惩罚机制,多研究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年龄评定机制,以及监护人的连带惩罚机制等,这才是更重要和更具现实意义的。

年龄,真不该是一个人恶性犯罪后不用被严厉惩罚的理由。

因为你想想,一个十岁不到的孩子,就懂得强迫同学舔生殖器、肛门,这么变态的认知,你觉得这真的还是一个未成年人的认知吗?这种小孩,你确定他们的大脑真的还是小孩吗?

如果一个人犯下大错后,该不该负刑责就只能是以他的年龄来决定的话,那我们此时就真应该想一下我们的相关法律制度了——这样的相关法律制度,到底是在保护无辜的孩子,还是在培养一些小恶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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