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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之法文言文翻译及注释
【原文】
鲁国之法
吕不韦
〔先秦〕
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
子贡赎鲁人于诸侯, 来而让不取其金。 孔子曰: “赐失之矣。 夫圣人之举事, 可以移风易 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 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
【注释】
为臣妾:做奴隶。古时对奴隶的称谓,男称臣,女称妾。
府:指国库。
子贡:名赐,孔子的学生。
赐:子贡的名。
子路:孔子的学生。
【译文】
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可以到(鲁国的) 国库中报销赎金。
有一次,孔子的学生子贡(端木赐) 在诸侯国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到鲁国后拒绝收下国 家赔偿金。孔子说:“赐(子贡的名)呀,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圣人做的事,可用来改变民 风世俗,教导可以传授给百姓,不仅仅是有利于自己的行为。从今以后,鲁国富贵的人少, 但贫穷的人多, 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 你收回国家的补偿金, 并不 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 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 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 赎身了。”
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 那人感谢他, 送了一头牛, 子路收下了。 孔子说: “这下子鲁国人 一定会勇于救落水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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