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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六起案例告诉你:遭遇家庭暴力,需要勇敢地站出来!

2024-01-28 09: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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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预防和制止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保障,鼓励当事人在遭受家暴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清江浦区法院审理的六起真实案例。

案例一、

丈夫多年家暴,

法院首发保护令。

【案情】陈某(女)与赵某(男)于1977年登记结婚,陈某称在家庭生活中,曾遭受过丈夫撕扯头发、打耳光等家暴行为,甚至有一次被赵某殴打晕倒,后被邻居发现报警并拨打120电话将其送至医院治疗。长期家暴导致陈某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赵某因对陈某不满,于2015年1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陈某考虑到近40年的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赵某扬言“不好就打”、“忍不住就打”,欲用家暴达到离婚目的。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主动与赵某谈心,向其释明实施家暴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陈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日,法院根据陈某的申请颁发了新法实施后全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赵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中央电视台1套、13套以及江苏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淮安电视台、各大网站及报刊对此进行了跟踪报道。

案例二、

妻子长期遭家暴,

调解未果判决离婚。

【案情】李某(女)与杨某(男)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丈夫杨某因怀疑妻子李某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对妻子动手殴打,公安机关曾多次出警处理。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称对杨某产生恐惧心理,夜晚不敢睡觉,并经医院诊断患上中度抑郁症。杨某辩称深爱李某,但控制不住自己情绪,便会殴打李某。

【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李某表示不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未果,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三、

母女二人同遭家暴,

法院裁定终结暴行。

【案情】李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女谢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丈夫谢某经常因生活琐事谩骂妻子李某。2017年11月某日晚,两人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情绪,谢某两次提起女儿谢某某将其摔在地上,李某在保护女儿时,遭到谢某的殴打,脸部、手部、头部和腰部多处受伤。后李某报警求助,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但谢某仍不悔改,在李某从派出所回家后仍对其进行殴打。李某认为谢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其与女儿的正常生活,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禁止谢某对其母女二人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与谢某取得联系,其非但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不同意停止家庭暴力,甚至叫嚣“大不了坐牢”、“大不了同归于尽”。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认为谢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遂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四、

高校女教师遭家暴,

保护令结束梦魇。

【案情】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某系一名高校女教师,因与丈夫王某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并外出租房居住。王某曾多次殴打张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王某又至张某的出租房将其殴打一顿,并扬言如坚持离婚就要打死张某,导致张某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张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后张某与王某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五、

妻子申请保护令,

证据不足被驳回。

【案情】张某(女)曾于201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曾某(男)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2018年7月,张某向法院提出申请,称曾某在冷静期内通过电话、短信对其进行恐吓、威胁,多次骚扰、殴打其本人及家属,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曾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搬离住所。

【审理】法院受理后进行调查,曾某否认曾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就其主张的遭受家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据此驳回原告的申请。

案例六、

继女遭受继母家暴,

法院首发禁止令。

【案情】11岁女童小佳父母离异后随父亲共同生活,父亲常年在外工作,小佳实际上由其继母于某抚养。2016年9月以来,于某在与小佳共同生活期间,因对小佳学习和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不满情绪,对其多次、长期实施殴打。2017年11月的一天,于某又再次殴打小佳,导致其头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并离家出走。检察院以于某犯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对家庭成员长期进行殴打,导致被害女童身心受到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综合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同时考虑其尚处哺乳期,遂以虐待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判决禁止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这是全省法院首次在刑事案件中发布虐待未成年人禁止令。该案获评第二届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淮安清江浦法院

原标题:《这六起案例告诉你:遭遇家庭暴力,需要勇敢地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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