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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办法(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2024-07-12 08: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  李昌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程序,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保证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落实,提高监督实效,根据《监督法》和《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在三次征求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2004年5月制定的《办法》,历经2007年7月、2017年10月两次修改。2014年2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2018年12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作为《办法》的补充规定。三个办法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报告主体不全、部分内容重复、时限要素不明、与新时代人大工作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为增强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办理落实的系统性、完整性、针对性、有效性,亟需结合当前市人大工作实际进行整合完善。

二、《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重点整合审议意见书督办办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并结合本届以来中央和省市委、上级人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了调整补充。

1. 关于报告的主体和范围。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规范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报告主体增加了市监察委员会。同时根据《监督法》《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报告范围增加了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内容。

2. 关于审议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对审议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为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审议意见书应附问题清单,实行一题一书一清单,力争做到可落实、可检查、可评估。

3. 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期限。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要求市政府在4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同时考虑到市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需报市委、省监委批准,结合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监委6个月内反馈的做法,经有关委员会研究,建议市监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反馈报告的期限为4个月。因此,在《办法》中对这两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期限作为特例予以明确。

4. 关于通报公布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办法》增加了关于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5. 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运用。《办法》明确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委、“一府一委两院”和相关部门通报的内容;同时规定,再次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仍未通过测评的,必要时可以采取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或向市委、市政府、市监委提出问责建议。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以上说明连同《办法(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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